非物质文化遗产,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如此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8]。按照此概念所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两大类组成:“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非物质形态的,“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物质形态的。换言之,非物质形态指的是相关的行为,以及隐藏在行为之中的意识,而物质形态的则是意识与行为的固化物和结果。
这两大类别,一方面二者之间互相依存。没有“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是不完整的,没有灵魂的,其仅仅只能成为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保护的内容;而失去“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是无形的,不能够被呈现、表现和传播、传承。
我们可以试想,如果阳新采茶戏没有了阳新方言区、英山采茶戏没有了英山方言区、黄梅采茶戏没有了黄梅方言区,他们的剧本差不多,表演差不多,唱腔区别不大,在没有文化区区别的情况下,这几种采茶戏还有什么区别?推而广之,通山采茶戏、九江采茶戏、武宁采茶戏、岳西采茶戏如果都舍弃了自己的文化区,那么整个幕阜山地区的各种采茶戏就没有任何区别,更谈不上独特的地域风格。
另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中,以非物质形态的遗产为主,物质形态的是作为使保护意识、行为落脚点而存在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作为行为、意识和默会知识需要而且只能通过“物质形态”发挥作用,或者借助于“物质形态”存在。“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这种遗产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过程[9]。”即,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充斥意识的行为本身,是形成这些物质形态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只是这些非物质形态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必须借助、通过物质形态的“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才能进行呈现、表现、传播和传承。“我们更要关注的并非这一遗产的物质层面,而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那一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①。(www.xing528.com)
以湖北省的国家级非遗项目阳新布贴为例,阳新布贴的“做”—— 剪样、拼贴、缝制、刺绣等技法是非物质形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其“物”——作为具有实用价值的妇女婚嫁饰品,儿童穿着,庙堂蒲团、吊幡或作为艺术品的物质形态,仅仅是展现阳新布贴文化、技艺的载体,即,“物”不能代替“做”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再如省级非遗王寿牌子锣,其演奏所用乐器与邻近的牌子锣类乐种没有区别,而且与其他地区的吹打类乐种基本上也没有区别。但之所以王寿牌子锣能够区别于鄂州牌子锣、黄洲点子、新州牌子锣等其他吹打类乐种,就在于其别具一格的演奏技艺和音乐(含曲牌及其连接)。在这个层面上,如果去掉“做”的成分,仅仅从“物”的层面来看,王寿牌子锣就与其他吹打类乐种一样,就没有成为省级非遗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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