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人们对个人病理学的社会工作模式有了更多的反思,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度又一次大幅度上升。民权运动、反贫困运动等社会改革计划大张旗鼓地推行于美国社会中,社会工作者开始批评心理治疗只是一种点缀性的方法而忽略了心理问题背后的深层社会问题。在这种社会氛围下,弗洛伦斯·赫利斯(Florence Hollis)出版了《个案工作:一种心理社会疗法》一书,将个人和环境因素的互动作为社会工作的关注焦点。她明确指出:“个案工作的核心在于‘人在情境中’这一观念,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人、环境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Hollis,1964:10)她注意到,弗洛伊德式人格动力学模式并不一定适用非西方的文化背景,如东方社会。赫利斯指出,个案工作“在诊断中应当同时关注个人和情境,它主要针对个人进行工作,但为了案主的最高利益,也会涉及环境领域”(Hollis,1964:267)。因此,尽管赫利斯主要是根据心理动力的模式阐述社会工作的性质,但她已经重新意识到环境因素的重要作用,她的这一理论也被称为“心理社会”(psycho-social)模式,成为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中的重要流派。
总体而言,心理社会流派的个案工作,旨在改进特定情境中人们的相互关系。社会工作应当综合考虑案主的内在心理过程、外在社会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人的行为,既受外界环境压力的影响,也受内在心理冲突的影响,这两种影响以复杂的方式产生交互作用。社会工作的目的,就在于解决由于人们心理和环境不平衡所导致的问题。不过,赫利斯仍然把“情境”局限于案主与“重要他人”(如家庭成员和朋友)之间的人际互动,强调把家庭治疗整合进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关注家庭中的个人,但没有关注到社会—政治维度。因此,心理—社会模式更多地还是一种直接针对案主的心理动力学取向的社会个案工作,而很少通过直接影响环境获得案主困境的改善,“较少全面认识环境工作,更多注意个人工作。环境工作只被看作工作者与案主周围人的关系,而不是对机构和社区或在政治层面的干预。不过的确也提到了工作者有责任改变不合适的机构服务。”(Payne,2005:91)
与此同时,美国社会工作的整体思潮也发生了转变。心理动力学模式不再享受独宠,社会工作者更多地接受多元决定论的理念,认为社会问题、心理问题的原因,既有个人因素也有环境即社会因素,如伴侣、家庭、社区、社会都有可能成为问题的部分根源,单独强调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都是片面的。在理解和解决人类问题时,绝不能把个人和环境分开。而曾经风靡一时的弗洛伊德式的精神分析诊断模式,此时也饱受批评,批评者认为这种模式不仅没有为环境的受害者解决问题、伸张正义,反而指责受害者本人应当为自己在环境中遇到的问题负责,这实际上是对社会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如女性、同性恋群体、有色人种、少数民族的病态化描述和压制。因此,社会工作转而寻求针对社区组织、社会政策和社会运动的实务干预,力图通过改变社会环境来使案主受益,从而履行自己的专业职责。这时的社会工作,总体上呈现出综合化、多元化的倾向,在案主问题形成的看法和解决方式上都更加趋向全面和完善。
随着“人在情境中”概念的提出,人们越来越普遍地使用这一视角,对新社会情境下的社会工作实务进行反思和整合。在社会工作领域曾一度普遍存在着一种恐惧,即担心这一专业会被其他专业同化,如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社会学等。(Turner,1978)在20世纪50年代,心理健康问题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支持,精神病学取向的社会工作者也由此得到更高的社会地位;与此并行的,在对案主问题的归因上,心理因素依然比环境因素得到更多的重视。这一取向的社会工作者们认为,社会个案工作或临床社会工作就应当是心理治疗的一种具体形式,更应当与精神病学而不是社会工作挂钩。这就迫使社会工作者努力思考一个问题:社会工作的专业特征究竟何在?汉密尔顿第一个利用了“人与情境”这一词语作为论证社会工作“人道的”、临床职业之专业特征的一种方式(Hamilton,1951:5)。而在“人在情境中”的观点提出之后,更多的社会工作开始使用这一视角,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质和职业地位辩护。(www.xing528.com)
例如,弗朗西斯·特纳(Francis Turner)1978年出版的《心理社会疗法》就详细论述了当时社会工作领域中的纷争,并着重强调了社会工作中针对个人、家庭、群体、社区的工作技巧,以及利用可得资源的技巧。他指出了社会工作者利用社区资源的重要性和资源得到利用时对案主的“解放性效果”(Turner,1978:60)。此外,特纳还认为,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当扮演一种“便利者”(facilitator)的角色,通过他的工作整合环境中的资源和服务,以便对案主进行有效的介入和干预。相应地,社会工作者也应当掌握多种技巧而不仅仅是心理分析技巧,以更好地为案主服务。
另外一些社会工作者则对于把社会工作等同于心理治疗的观点进行了强烈的批判,认为这些疗法口口声声称遵从“心理—社会”模式却口惠而实违,实际上还是强调心理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从而背离了社会工作中注重通过社会实务帮助社会中的贫困群体和受压制群体脱离困境的优良传统。经由这一系列的努力之后,到了1980年,广义上的临床社会工作定义终于“重新确认了“人在情境中”的视角,同时重视社会和个人情境,(确定了)“生物—心理—社会的视角和宽泛的知识基础”(Goldstein,1996:93)。这表明,“人在情境中”的基本思想已经在社会工作领域得到了基本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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