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的货币体系继承了法兰克国王、神圣罗马帝国奠基人查理曼大帝设立的货币体系。这套体系与已经关注过的佛罗伦萨、尼德兰和其他国家的货币体系拥有共同特点,即一磅白银被划分为二十苏勒德斯或二十先令,一苏勒德斯被划分成十二迪纳厄斯或十二芬尼。因此,二百四十迪纳厄斯相当于一磅。理论上或账单记载上,苏勒德斯以金币和银币两种形式出现。在德意志的货币体系中,最初,苏勒德斯金币的重量比法兰克苏勒德斯金币的重量轻。在法兰克王国,一磅黄金被划分为七十二苏勒德斯。但在德意志,一磅黄金被划分为八十苏勒德斯。
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为12︰1。因此在理论上,一磅白银相当于一盎司黄金,或者六又三分之二金先令。
在实际货币中,一金先令相当于三银先令,或者三十六芬尼。
渐渐地,以马克计算的体系取代了最开始的德意志货币体系。被广泛接受的特殊马克是科隆马克。因此,科隆马克被细分为
续 表
出于计算合金标准的目的,我们细分了马克。
因此,合金金币的重量为:
1马克=12克拉=288格令(12×24)。
合金银币的重量为:
1马克=16洛特=288格令(16×18)。
每盎司黄金铸造六又三分之二金苏勒德斯。后来,古尔登金币开始被铸造,并且在货币体系当中取代了金苏勒德斯时,德意志采用了由古尔登、先令和芬尼计算的第三种体系。但采用的第三种体系被广泛接受的很久以前,芬尼已经急速贬值。
1255年,在施瓦本,一马克白银被铸造成六百六十枚芬尼。1276年,在马格德堡,纯度为十五洛特的一马克白银被铸造成五百二十八枚芬尼。
最初,黑勒和克罗伊茨只是芬尼的替代形式,而不是芬尼再细分的部分,即1黑勒=1哈雷芬尼,但后来两种货币不同步的贬值过程导致了两种货币价值的差异。
1407年,在维尔茨堡主教辖区里,纯度为六洛特的每马克白银被铸造为四百枚芬尼。纯度为四洛特的每马克白银被铸造成五百四十四枚黑勒。1457年后,在纽伦堡,纯度为五又四分之一洛特的每马克白银被铸造成五百一十二枚芬尼,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成一千五百六十又二十一分之八枚芬尼,纯度为三又二分之一洛特的每马克白银被铸造成七百零四枚黑勒,即每马克纯银铸造成三千二百一十八又七分之二枚黑勒。
货币贬值的根源是小邦国不受管制、不负责任的铸币举措,以及卑鄙的金融家的工艺。14世纪,虽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试图改革货币体系,但货币仍然急速贬值。1356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规定,每马克白银铸造成三十一先令四黑勒,或者三百七十六黑勒,但规定没有起到作用。
1356年的规定徒劳地试图阻止货币贬值,并且贬值的货币不只局限于像芬尼和黑勒这样的低价值货币种类。13世纪末,德意志引入新的大银币。一段时间内,新引入的大银币与先令同时流通。后来,大银币逐渐取代先令。13世纪末,德意志出现了新的大银币。新货币格罗申是模仿法兰西的图尔格罗斯铸造而成的。1296年,格罗申首次在波希米亚出现,纯度为十五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成六十三又二分之一枚格罗申。然而,格罗申遭遇了同样的贬值。14世纪,货币贬值的过程十分迅速,特别是在萨克森。14世纪中叶,随着金币铸造的开始,导致货币混乱的第三种因素被引入货币体系,德意志很快盛行多种重量、合金含量和类型的金币,如同银币的状况。
1438年,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在纽伦堡举行会议,发现不得不记录不同标准和重量的货币,简单地说,每个邦国都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纯度和重量标准铸造货币,“看到共同的标准和重量是不可能的”。
15世纪末,德意志引入众多引发货币混乱因素中的最后一个因素,即塔勒,但最后引入的因素将成为德意志货币史上至关重要的因素。起初,塔勒相当于与金古尔登等价的银币,每马克白银铸造成八枚重一盎司的塔勒,并且是纯银的,或者十六洛特。1484年,奥地利的西吉斯蒙德大公首次铸造新银币时,将新银币命名为古尔登格罗申。但16世纪时,波希米亚铸造了大量新银币,新银币被称为约阿希姆塔勒、西里西亚塔勒,或者洛温塔勒。随后,塔勒自发贬值。在不同流通圈中,塔勒的价值是不相等的,其贬值在萨克森最明显。
我们即将谈到,根据帝国首个铸币条例,每枚新银币重量仍然为一盎司,但纯度标准降到十五洛特。1549年,萨克森选帝侯莫里斯将新银币的纯度标准规定为十四洛特八格令,并且仍然保持每马克白银铸造八枚新银币的铸造标准。
根据1551年的第二个帝国铸币条例,在铸币方面,德意志建立了两项基本原则。
萨克森选帝侯莫里斯
一、1古尔登格罗申(即塔勒)=1金古尔登=72克罗伊茨。
二、1古尔登格罗申(即塔勒)=1金古尔登=60克罗伊茨。
每马克白银铸造货币的数量从八枚变成七又二分之一枚,但货币的白银纯度标准进一步降低到十四洛特两格令,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八又二百五十四分之一百二十枚货币。但由于铸币税,实际上,每枚塔勒相当于二十二格罗申,或者六十六克罗伊茨。
第三个帝国铸币条例确立的体系与1551年确立的体系有重要区别。实际上,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的一塔勒或者一银古尔登,被要求停止使用,不再铸造,并且采用了一个不同的货币基础,即银帝国古尔登。一银帝国古尔登相当于六十克罗伊茨。纯度为十四洛特十六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九又二分之一枚银帝国古尔登。
然而,神圣罗马帝国有意驱逐塔勒的措施被证明是无效的。对此,德意志民众提出了抗议。在奥格斯堡召开的帝国议会上,神圣罗马帝国再次允许铸造塔勒。纯度为十四洛特四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八枚塔勒。
塔勒随后的变动见本书中的表格。
此外,如上文所述,在简短的叙述中想要详细描述16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货币体系的混乱状态及相互冲突的变化过程是不可能的。16世纪,神圣罗马帝国曾经进行过三次独立的尝试,试图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体系,取代境内各诸侯国各不相同的货币体系,纠正混乱的货币体系。
1524年11月10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在埃斯林根颁布帝国铸币条例,首次尝试建立统一的货币体系。
1524年11月10日条例的基础是每马克白银相当于八弗罗林十先令八黑勒,做了如下货币的规定。
一、1银币=1帝国金古尔登,纯度为十五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八枚银币,见上文关于塔勒的说明。
二、奥尔特,纯度为十五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三十二枚奥尔特。
三、一扎亨德=十分之一帝国金古尔登,纯度为十五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八十枚扎亨德。
四、一格罗申=二十分之一帝国金古尔登,纯度为十二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一百三十六枚格罗申。
除了以上货币外,1524年11月10日的条例暂时认可了当时整个神圣罗马帝国境内流通的一系列芬尼。
正如本文所说明的,1524年11月10日的条例没有得到遵守。1551年,在奥格斯堡召开的神圣罗马帝国议会上,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颁布了第二个帝国条例。
接着,神圣罗马帝国试图建立以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弗罗林十二又二分之一克罗伊茨为基础的货币体系,但在面额方面采用了双重体系。
一、对相当于一金古尔登或七十二克罗伊茨的一帝国古尔登,规定如下:纯度为十四洛特两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七又二分之一枚帝国古尔登,见上文对塔勒的说明。
二、对克罗伊茨的规定为:纯度为六洛特一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二百三十七枚克罗伊茨,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六百二十六又四分之三枚克罗伊茨。
三、一格罗申相当于二十四分之一帝国古尔登,纯度为七洛特五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九十四又二分之一枚格罗申,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二百零七又一百三十一分之九十九枚格罗申。
然而,与以前一样,神圣罗马帝国在规定货币基础的同时,还征收货币兑换手续费,但暂时更全面地认可了尼德兰、下萨克森、上萨克森、法兰克尼亚和勃兰登堡的重量单位马克。
续 表
与前一个条例相比,1551年第二个帝国条例没有得到更广泛的执行,主要原因是上萨克森和下萨克森不满塔勒的价值。上萨克森和下萨克森宣称,塔勒的价值太低。因此1555年,神圣罗马帝国将一塔勒的价值提高到二十四格罗申,相当于三十二马里安格罗申,或者七十二克罗伊茨。
1559年8月19日,神圣罗马帝国在奥格斯堡发布第三个帝国货币条例。实际上,第三个帝国货币条例维持了与第二个帝国货币条例相同的标准和基础,即在铸造较大币种时,每马克纯银铸造十弗罗林十三又二分之一克罗伊茨。
但在较大币种的铸造细节上,神圣罗马帝国政府制定了与第二个帝国货币条例的标准有重要差别的新标准。
迄今为止,银古尔登与金古尔登等值。在实际货币种类中,名义上,当时一银古尔登相当于六十克罗伊茨。但从1551年起,神圣罗马帝国铸造了帝国古尔登,一帝国古尔登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
为显示不同种类货币的差别,神圣罗马帝国政府决定以后只铸造银古尔登,一银古尔登相当于六十克罗伊茨,一金古尔登估价为七十五克罗伊茨。
因此,第三个帝国条例授权的货币种类是:
一、金古尔登,纯度为十八又二分之一的每马克黄金铸造七十二枚金古尔登,一金古尔登相当于七十五克罗伊茨;
二、银币帝国古尔登,纯度为十四洛特十六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九又二分之一枚帝国古尔登,一帝国古尔登相当于六十克罗伊茨;
三、塔勒,或银古尔登,一银古尔登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将停止使用;
四、克罗伊茨,一克罗伊次相当于八十分之一古尔登,纯度为六洛特四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二百四十三又二分之一枚克罗伊茨,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六百二十六又七分之一枚克罗伊茨;
五、帝国格罗申,一帝国格罗申等值于二十四分之一古尔登,纯度为八洛特的一马克白银铸造一百零八又二分之一枚帝国格罗申,以及少数其他币种。
低面额货币,如便士和黑勒是以每马克白银价值相当于十一弗罗林五克罗伊茨为基础铸造的。
有人几乎立刻对第三个帝国货币条例提出抗议,特别是下威斯特伐利亚流通圈的抗议,并且第三个帝国货币条例完全没有发挥作用。随后,奥格斯堡召开的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再次授权发行塔勒,其标准为纯度十四洛特四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八枚塔勒。因此,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弗罗林十二克罗伊茨。
直到1594年,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在雷根斯堡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了断断续续的尝试,想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体系,但所有建立统一体系的实际想法早已不复存在了,因为铸币规则处在各个诸侯国的单独管辖之下。1564年和1572年,在讷德林根和纽伦堡举行的会议上,上层政权各自按自己的标准铸币。1566年、1572年和1582年,科隆举行会议的下层政权各自按自己的标准铸币。
1568年,在吕讷堡举行的会议上,下萨克森当局采用了与1559年颁布的第三个帝国铸币条例相差不大的货币体系。根据这套体系,每马克纯银被铸造成十弗罗林四十三又六十七分之十一克罗伊茨,一塔勒的价值被规定为二十四格罗申,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
然而,在协调一致的行动下,各邦国获得铸币许可,发行十分容易贬值的小币种,引发广泛的货币混乱。在这种情况下,优质的、重量充足的银币消失了,并且留下了巨大的货币混乱。与此同时,伴随物价的持续上涨和铸币标准的下降,1571年1月20日和1571年9月24日的帝国公告对阻止优质的、重量充足银币的消失毫无作用。因此,1585年,商业兑换比率上升。
1596年,法兰克福的帝国长官们暂时认可了以下价值:
但1596年晚些时候,斯特拉斯堡官方规定,一帝国塔勒相当于八十四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二弗罗林三十六克罗伊茨。货币困境导致的混乱在整个神圣罗马帝国爆发时,鉴于有意的货币贬值,1601年、1603年和1607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曾多次向各邦国政府发出信函,试图公开采取阻止货币贬值的策略。与此同时,一帝国塔勒的价值已经上升到九十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又二分之一弗罗林。
根据帝国塔勒的价值,此时,1551年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的一古尔登相当于九十四克罗伊茨,1559年相当于六十克罗伊茨的一帝国古尔登相当于七十九克罗伊茨。
正是在原来相当于六十克罗伊茨,1559年相当于七十九克罗伊茨的一帝国古尔登的基础上,18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发行了米斯尼亚、法兰克尼亚和卡米尔-杰里希特,后来发行的货币之间并没有太大差异。因此,
一米斯尼亚或三十一格罗申相当于七十八又三分之二克罗伊茨;
一法兰克尼亚或者二十巴岑相当于八十克罗伊茨;
一卡米尔-杰里希特相当于七十八克罗伊茨。
1623年,上层流通圈根据自己的铸币状况决定采用以下货币体系:
1塔勒=90克罗伊茨;
1金古尔登=1弗罗林44克罗伊茨;
1杜卡特=2弗罗林20克罗伊茨。
较小币种的体系基础为:1马克纯银=16弗罗林=10塔勒。例如:
同样是在1623年,下层流通圈试图执行1596年确定的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二十一巴岑或者八十四克罗伊茨的临时标准。失败后,下层流通圈加入了上层流通圈的铸币体系。
萨克森的货币体系从上层流通圈和下层流通圈的联动中独立出来,并且遵循完全不同的路线。其他地区塔勒价值上升时,萨克森当局却将一塔勒的价值降到原来的二十四格罗申。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萨克森当局采取的措施被证明只是部分有效,因为贬值的塔勒一直被持续铸造。因此,持续不断铸造贬值塔勒的结果是,萨克森产生了优质货币和劣质货币的双重体系,优质货币和劣质货币的价值相差约25%。在一段时间内,下萨克森和上萨克森选侯国的做法有所不同,这使货币更混乱。1610年,下萨克森采用了以下体系:
下萨克森当局发现,自己无法维持上述体系。于是在1617年,下萨克森当局改变了上述货币体系。最终在1622年,下萨克森当局采取了与上萨克森一致的货币体系,将一帝国塔勒的价值规定为二十四银格罗申。
1622年和1623年,萨克森选侯国和下萨克森的稳定体系如下:
1623年,勃兰登堡的体系如下:
三十年战争结束时期,关于德意志铸币体系的记录很少。三十年战争的最后阶段,德意志出现了诸如对1620年广泛发行的小银币贬值太大的抱怨。于是,神圣罗马帝国政府进一步提高大银币的价值。因此,1665年,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地上层圈聚集在一起召开会议。通过试验,这三地上层圈子发现,每马克纯银的商业售价从十四弗罗林十五克罗伊茨上涨到十四弗罗林二十克罗伊茨。因此,除非一帝国塔勒的价格被规定为九十六克罗伊茨,否则,三地不可能铸造更大的银币。铸造更大银币将使每马克纯银的价格提高到十四弗罗林二十四克罗伊茨。与此同时,三地上层圈决定,将一杜卡特的价值定为三弗罗林,每马克纯金相当于二百零三弗罗林四十九克罗伊茨三又七十一分之三十一芬尼,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相应地由15︰1变到14:1。
1667年,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共同决定的方案暂时被采纳。萨克森和勃兰登堡当局没有采纳上述方案,坚持认为帝国塔勒价值的上涨幅度还不够。因此,1667年,萨克森和勃兰登堡当局采用了所谓的津纳标准,将一帝国塔勒的价格规定为一弗罗林四十五克罗伊茨,即一百零五克罗伊茨,相当于十八优质格罗申,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又二分之一塔勒或者十五弗罗林四十五克罗伊茨。
萨克森和勃兰登堡体系的实施,产生了一种新的银币品种:
1669年,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地上层圈决定改变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作为保护黄金的措施,并且出于保护黄金的目的再次将一塔勒的价值从九十六克罗伊茨降低到九十克罗伊茨。与此同时,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地上层圈决定维持一杜卡特相当于三弗罗林及一金古尔登相当于二弗罗林二十克罗伊茨的标准。
因此,每马克纯银相当于三弗罗林三十克罗伊茨。
每马克纯金相当于二百零四弗罗林
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为15:1,辅助货币将分等级并按提高的标准铸造。因此,
六克罗伊茨和四克罗伊茨,四克罗伊茨相当于一巴岑,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弗罗林五十五克罗伊茨。
格罗申,或者三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四弗罗林十克罗伊茨。
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四弗罗林四十克罗伊茨。
芬尼,每马克纯银铸造三千七百六十枚芬尼,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五弗罗林四十三克罗伊茨。
因此,1670年,德意志同时存在三个体系。
一、帝国塔勒,一帝国塔勒等同于九十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弗罗林三十克罗伊茨。
二、帝国塔勒,一帝国塔勒等同于九十六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四弗罗林二十四克罗伊茨。
三、帝国塔勒,一帝国塔勒等同于一百零五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五弗罗林四十五克罗伊茨。
然而,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地上层圈无法维持上一次制定的货币标准,一帝国塔勒的价格再次上涨到九十六克罗伊茨,一杜卡特的价格上涨到三弗罗林十二克罗伊茨。
混乱的货币体系造成的总体危害在前文中已经提及。1680年,神圣罗马帝国议会通过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个上层圈提出的措施,将一塔勒的价值规定为九十克罗伊茨,简单看来,只是不惜任何代价阻止货币贬值的权宜之计。
然而,神圣罗马帝国议会确定的货币体系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与巴伐利亚和萨尔茨堡站在一起,将一帝国塔勒的价值规定为九十六克罗伊茨。1690年,萨克森、勃兰登堡、不伦瑞克和吕讷堡再次建立了一个独特的货币体系,即著名的莱比锡标准。
根据莱比锡标准,一帝国塔勒的价值为一百二十克罗伊茨或者两弗罗林,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二塔勒十八古尔登。
几年内,莱比锡标准确定的塔勒估值得到整个神圣罗马帝国的认可。1690年,瑞典、不来梅、波美拉尼亚、美因茨、普法尔茨和法兰克福采用了莱比锡标准。1693年,上层圈也采用莱比锡标准。与此同时,一金古尔登的价值上涨到两弗罗林五十六克罗伊茨。
随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虽然承认了莱比锡标准,但在实际应用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并没有发挥莱比锡标准的作用。虽然官方没有正式承认塔勒价值进一步上涨,但由于不同邦国的铸币竞争再次使较低面额的货币发生贬值,面值为十克罗伊茨的货币根据每马克纯银铸造二十又三分之一到二十一又三分之一古尔登的标准铸造。1736年,货币标准问题再次摆在神圣罗马帝国议会面前。1738年9月10日,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决定在其境内采用莱比锡标准,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两弗罗林,一杜卡特相当于四弗罗林,一金古尔登相当于三弗罗林。对于辅币,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制定了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又三分之二塔勒的标准。
1738年9月10日确定的货币体系即使能维持,也只能维持几年时间。奥地利王位继承战的爆发使其货币出现不同程度的贬值。最后,奥地利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其他诸侯国货币体系与神圣罗马帝国的货币体系一致的情况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朗茨一世采用了二十古尔登的标准,即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又三分之一帝国塔勒,或者二十古尔登。奥地利女大公玛丽亚·特蕾莎统治的领土匈牙利、波希米亚立刻采用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朗茨一世制定的货币标准。
奥地利女大公玛丽亚·特蕾莎
1750年,萨克森选帝侯及波兰国王腓特烈·奥古斯特三世在德累斯顿率先采用奥地利的标准,但做出细微改变,将每马克纯银的价值规定为十三又八分之三帝国塔勒,取代原来的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又三分之一帝国塔勒的标准。1753年,经过1747年到1753年采用二十四古尔登标准的短暂尝试后,巴伐利亚政府同意采用二十古尔登的标准。1754年,勃兰登堡-安斯巴赫、拜罗伊特、维尔茨堡和纽伦堡等地都采用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朗茨一世制定的奥地利货币体系。
1753年9月21日签订的《维也纳公约》正式确立了奥地利货币体系或者《维也纳公约》的标准,规定如下:
一、金币:每马克纯金相当于二百八十三弗罗林五克罗伊茨四又七十四分之四十七芬尼。主要货币为帝国杜卡特,纯度为二十三克拉八格令的每科隆马克黄金铸造六十七枚杜卡特,相当于每科隆马克纯金铸造六十又七十一分之六十七枚杜卡特,一杜卡特相当于四弗罗林十克罗伊茨。当时,荷兰和其他地区的一杜卡特价值为四弗罗林七又二分之一克罗伊茨。
二、银币:每马克纯银相当于二十古尔登,可以兑换成各种银币,甚至也可以兑换成格罗申或者三克罗伊茨,其金银兑换比率为1︰14。
获得正式承认的银币
一、塔勒:一传统塔勒或者一公约塔勒相当于两弗罗林。
二、古尔登,或者二分之一塔勒,纯度为十三又三分之一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二十枚古尔登。
三、三十克罗伊茨,或者二分之一古尔登或者四分之一塔勒,纯度为十三又三分之一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四十枚三十克罗伊茨。
四、仅为奥地利采用的十七克罗伊茨,纯度为八又三分之二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七十又十七分之十枚。
五、仅为奥地利采用的七克罗伊茨,纯度为六又十八分之十三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一百七十一又七分之三枚。
六、二十克罗伊茨,纯度为九又三分之一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六十枚。
七、十克罗伊茨,纯度为八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一百二十枚。
八、格罗申或者三克罗伊茨,纯度为五又二分之一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四百枚。
对于最低面额的辅助货币半格罗申、克罗伊茨和芬尼,可根据货币或者地方的不同,允许其采用从每科隆马克白银铸造成二十又四分之三古尔登到三十三古尔登不等的不同标准。
对于法律认可的货币,确定了如下价值:
所有其他金币都被视为金块,每科隆马克纯金的价值为二百八十弗罗林。价值在二分之一弗罗林以下的其他国家银币均被禁止流通。
以上就是公约体系或标准,随着普法尔茨选侯国和萨尔茨堡政府的加入,公约体系实际上可以被认为是帝国体系。
直到近代,公约体系,以及公约货币或者塔勒和其他货币,仍然构成了奥地利的货币体系。
1857年的《维也纳公约》导致奥地利体系的改变已在前文详细说明。
然而,根据1867年6月13日的《柏林条约》,奥地利政府退出《维也纳公约》约定的货币条约,并且试图加入将于1867年7月31日讨论的法兰西货币条约。1867年7月31日,奥地利政府停止铸造德意志的金币克朗和半克朗,转而铸造四杜卡特和一杜卡特的货币。1870年起,奥地利和匈牙利同时铸造了八弗罗林和四弗罗林,纯度为0.900的每磅黄金铸造七十七又二分之一枚八弗罗林。(www.xing528.com)
根据1870年11月6日的法令,一枚八弗罗林金币的价值相当于八点一弗罗林。八弗罗林是根据法兰西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15.5︰1的基础铸造的法定货币。但实际上,与1857年公约以前的克朗和半克朗一样,八弗罗林只是商业货币。名义上,奥地利货币的标准仍然是1857年公约约定的银弗罗林,尽管其实际货币是纸币。1879年3月,奥地利和匈牙利的铸币厂禁止为私人铸造银币,并且准备以黄金为基础重新构建奥地利的货币体系。1892年,奥地利政府决定以黄金为基础重新构建货币体系,规定简要叙述如下:
货币单位是克朗,一克朗相当于两弗罗林,但需要铸造十克朗或者二十克朗的货币。一千克纯金等于三千二百八十克朗,克朗包含的黄金的纯度为0.900。一克朗又被划分为一百黑勒。
为采用黄金作为新体系的基础,奥地利采用了1︰18.22作为新金币兑换原来银币的比率,宣布现有的一弗罗林相当于两法郎十生丁。
银币只是辅助货币,原来一弗罗林以相当于两克朗的价值流通。
从约定的体系或者二十古尔登体系,即原来奥地利的体系,诞生了另外一种与原来体系同时存在的体系,即二十四古尔登标准。二十四古尔登标准只不过是以另一种名称命名的二十古尔登体系或者奥地利标准。公约标准制定后不久,巴伐利亚选帝侯马克西米利安三世·约瑟夫意识到或者预测出,只要其他邦国不加入货币公约,在巴伐利亚选帝侯统治的领土内,公约制定的标准会带来持续的混乱。因此,在其统治区域内,巴伐利亚选帝侯阻止了公约的执行,并且采用了一项临时安排的制度。然而,巴伐利亚选帝侯经过与奥地利女大公玛丽亚·特蕾莎的长期沟通,最终达成一项协议,即巴伐利亚铸造的货币标准和重量应该与奥地利公约的体系一致,但应该允许巴伐利亚选帝侯铸造货币的价值比公约约定的价值高出五分之一,即一塔勒不是价值两弗罗林,而是价值两弗罗林二十四克罗伊茨。以此类推,每马克白银的价值为二十四古尔登。这代替了奥地利体系或者公约体系规定的每马克白银价值为二十古尔登的规定。
这就是二十四古尔登标准的起源,二十四古尔登标准逐渐传遍除奥地利以外的整个德意志南部地区。1761年,三地上层流通圈采用了二十四古尔登标准。1765年,萨尔茨堡采用了二十四古尔登标准。1766年,莱茵政权、美因茨、特里尔、普法尔茨、黑森-达姆施塔特和法兰克福等地都采用了二十四古尔登标准。
18世纪末,由于1755年起,奥地利大公国为奥地利属尼德兰铸造的克朗塔勒或者布拉班特塔勒的流通,巴伐利亚二十四古尔登标准迅速得到发展。莱茵省将一塔勒的价值推高到高于铸币厂发行价值的水平,规定一塔勒的价值为两弗罗林四十二克罗伊茨。尽管根据二十四古尔登标准,一塔勒的价值只有两弗罗林三十八又十九分之十克罗伊茨。塔勒价值的提高意味着标准变为每马克纯银铸造二十四又十一分之六枚古尔登。大约19世纪初,巴伐利亚、符腾堡和拿骚等地逐渐根据相同的标准铸造了《维也纳公约》约定的塔勒。巴登、黑森和萨克森-科堡在铸造克朗塔勒时也采用了相同的标准。1837年,德意志南部国家的铸币会议正式认可了新的铸币标准,即将二十四古尔登标准作为德意志南部的标准。奥地利政府没有参加这次铸币会议。
详细叙述的新标准,即德意志南部的二十四古尔登标准,在1838年《德累斯顿公约》中被纳入普鲁士的货币体系中,并且在本书详细说明的近代货币标准发展以前一直保持了原有的标准。
普鲁士的货币体系作为一种独立存在,在上文详细描述的奥地利货币独立行动的同一时期兴起。普鲁士货币体系的创建者是腓特烈大帝。为创建普鲁士的货币体系,腓特烈大帝听取了荷兰商人菲利普·格劳曼的建议。1750年,正是由于菲利普·格劳曼的建议,普鲁士政府引入二十一古尔登或者十四塔勒的标准,又称格劳曼标准。
纯度为十二洛特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十又二分之一枚塔勒。因此,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四塔勒或者二十一古尔登。
1塔勒=24格罗申=288芬尼(24×12)。
铸造的格罗申和二分之一格罗申作为银币的辅助货币,一格罗申相当于二十四分之一塔勒,二分之一格罗申相当于四十八分之一塔勒。
七年战争期间,银币经历了短暂的贬值时期。1764年,普鲁士政府重新建立了格劳曼标准,但与原来的格劳曼标准有两个不同之处。
一、从1766年起,纯度为十二洛特的银币二分之一塔勒及四分之一塔勒被要求停止铸造,并且从1764年起由下列标准的货币取代:
二、主要由普鲁士各省采用白银铸造的辅助货币的发行量大大增加,但根据西里西亚、克利夫斯等不同地区的铸币方案,铸币标准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某些情况下甚至达到十八塔勒标准。1772年,贬值的格罗申和双格罗申的发行总额相当于八百九十七万九千一百八十九塔勒。随后,辅助货币的标准降低到二十一塔勒。根据二十一塔勒标准,直到1786年腓特烈大帝驾崩时,普鲁士才发行了六便士及其他货币,发行总额价值一千二百五十八万六千八百六十三塔勒。从1786年腓特烈大帝驾崩到《提尔西特和约》反对发行低价值的辅币时,普鲁士铸造了价值二千九百六十二万八千八百零七塔勒的辅币。
因此,辅币的价值总共为四千二百二十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塔勒,纯银含量的价值仅为二千八百二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塔勒。
根据1808年5月4日的公告和1811年12月13日的法令,大量发行的辅币的价值降低了,货币价值降低到正常价值的三分之二到七分之四,因此出现下表情况:
但1821年9月30日的法律颁布前,普鲁士政府没有完成货币重铸。
1821年法律的主要规定
一、金币:
迄今为止,发行的腓特烈金币为每马克黄金铸造三十五枚,一腓特烈金币相当于五塔勒。
四、银币:
与以往一样,每马克粗银铸造十又二分之一枚普鲁士塔勒,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十四枚普鲁士塔勒。
…………
七、一塔勒被细分成三十格罗申十二芬尼。在清偿中,芬尼只能占塔勒总价值的六分之一。
八、银格罗申,纯度为九分之二的每马克白银铸造一百零六又三分之二枚银格罗申,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十六塔勒。
根据1821年的法律,新标准于1826年开始生效。直到近代,这项法令仍是普鲁士及其所辖各省的铸币标准。
普鲁士的金币与银币几乎没有相关性。
1838年7月30日的德累斯顿会议采用了普鲁士十四塔勒或者二十一古尔登的标准,德意志南部采用了普鲁士的十四塔勒或者二十一古尔登的标准。与此同时,德意志关税同盟采用了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的标准。
在随后的时间里,汉诺威、不伦瑞克、奥尔登堡、梅克伦堡、瓦尔代克、利珀等地区都采用了普鲁士的货币体系。
从1809年货币改革开始到1836年年底,普鲁士的铸币情况如下表。
普鲁士的金币与银币几乎没有相关性。
1750年起,普鲁士政府以腓特烈大帝的名义铸造了双皮斯托尔、单皮斯托尔和半皮斯托尔。所有的金币都被称为腓特烈金币,根据纯度为二十一又四分之三的每马克黄金铸造三十五枚金币的基础进行铸造。
1770年起,金币中包含的黄金纯度标准被降到二十一又三分之二克拉,并且这一标准在1821年9月的法令中得到认可。
确定的金币的铸造数量如下:
但早在1840年以前,铸造的所有金币几乎全部消失或被熔化。
在国家支付中,一腓特烈金币相当于五塔勒,但在普通贸易中,1783年以前,一腓特烈金币都相当于五又四分之一塔勒,一腓特烈金币的价值逐渐上升到五又三分之一塔勒和五又二分之一塔勒。1816年,英格兰银行为恢复现金支付而购买黄金,使一皮斯托尔或者一腓特烈金币的价值最高上升到五又四分之三塔勒。直到1826年,一皮斯托尔的价值才回落到五又三分之二塔勒。
虽然皮斯托尔是用于政府间的支付,并且1853年的铸币公约签订前被一直使用,但皮斯托尔仅仅是一种商品。普鲁士政府唯一的法定标准和清偿货币是银币,即银塔勒。在普鲁士,金币根据塔勒的市场价值波动,可以按不同的比率估价。
1857年1月24日的《维也纳公约》签订前,普鲁士货币体系一直有效,详情已经在前文中阐明。1857年5月4日的普鲁士铸币法通过了《维也纳公约》的各项决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量单位换算如下:普鲁士的一磅为五百克,并采用十进制进行进一步细分,取代原来的一磅为二百三十三点八六五克的标准。
二到六、塔勒仍是普鲁士的正式银币。
每磅纯银铸造三十枚塔勒,塔勒包含的白银纯度为0.900。
因此,三十塔勒的标准取代了原来的十四塔勒标准,但这两个标准被视为相同的标准。
塔勒应该根据公约塔勒或者联盟塔勒的标准铸造,每塔勒将被分割成三十格罗申,相当于十二芬尼。
七到八、在偿付中,辅币与以前一样,每次支付时,限制为只能支付六分之一塔勒的金额,并且按每马克白银铸造三十四又二分之一塔勒的标准铸造。
十一、商业使用的金币应该以克朗和半克朗的名义铸造,形式和属性应为联盟货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克朗:每枚克朗的价值相当于五十分之一磅纯金的价值,克朗包含的黄金纯度为0.900;
(二)半克朗:每枚半克朗的价值相当于一百分之一磅黄金的价值,半克朗包含的黄金纯度为0.900。
克朗和半克朗应该是普鲁士的特殊金币,此后,普鲁士不再铸造其他金币。
十四、黄金相对白银的价值应当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任何人都需要根据官方的法定银价来确定黄金的价格。
十六、普鲁士财政大臣有权决定克朗和半克朗在官方支付中的价值。
普鲁士的财政大臣可以随时宣布取消或者限制既定的金银兑换比率,以及允许官方接收克朗和半克朗,而不接收银币。
十九、普鲁士财政大臣还被授权稳定货币价值。在正常交易中,付款时不得提供外国金币和银币,或者采用外国金币和银币支付。
随后事件的进程及现有的普鲁士及德意志帝国的货币体系已经在前文中详细说明了。
吕贝克和汉堡的共同铸币标准起源于将每马克划分为十六先令,每先令分为十二芬尼。作为衡量金属重量的单位马克和货币单位马克很快分道扬镳。1255年的条约签订时,吕贝克和汉堡两地同意将每马克纯银铸成三十八先令十芬尼,相当于两马克六先令十芬尼。
1325年,维斯马和吕讷堡通过《汉堡-吕贝克条约》建立并采纳了温迪斯标准。
1433年,温迪斯标准采用了科隆马克作为计重标准。
标准下降的过程
续 表
按照温迪斯标准铸币的国家联盟一直维持到17世纪初。17世纪初,人们已经感觉不到温迪斯标准的存在了。汉堡当局关于货币困境的经验及其根据货币困境经验成立的汉堡银行已经在前文提及。
1667年,汉堡当局未经考虑就加入了津纳标准。根据津纳标准,每马克纯银被铸造成十又二分之一塔勒,相当于三十一马克八先令,或一汉堡科朗。然而,1690年,在德意志货币铸造标准向莱比锡标准转变的过程中,汉堡犹豫不决,经历了一段混乱的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每马克纯银铸造的货币标准从三十马克变为三十四马克八先令。随后1725年,汉堡通过了所谓的吕贝克标准,即一马克纯银铸造的货币标准相当于三十四马克,即一汉堡科朗。
1693年起,吕贝克标准存在于荷尔斯泰因。1788年和1789年,汉堡就替换较轻或者较低的标准问题进行了长期和认真的讨论。1858年后,替代较轻或者较低标准的货币实际上已经影响到汉堡,尽管没有得到法律承认。1850年,汉堡的实际货币主要按照按普鲁士标准,即由十四塔勒标准铸造的银币组成。在流通中,一塔勒按二又二分之一汉堡科朗,或者四十先令的价值流通,意味着每马克纯银铸造三十五汉堡科朗的标准。
然而,从法律上来说,自由邦汉堡及新的德意志帝国货币体系在结合在一起前,三十四马克的标准仍然有效。
汉堡银行体系的贴水问题属于银行业史。
简而言之,在历史上,德意志的货币体系标准如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代表了1871年重要的货币改革时期存在的体系。
一、1559年的旧帝国货币标准。这是基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一世时期的帝国货币体系。在这套体系中,每马克纯银的价值相当于八塔勒。1622年,这套体系发生了改变,因此,九塔勒包含的白银重量加二格令白银的重量相当于一马克纯银。
二、津纳标准。1667年,由萨克森当局和勃兰登堡当局在津纳商定。在这套标准中,一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又二分之一塔勒,或者十又四分之三古尔登。
三、莱比锡标准或者托尔高标准。在这套标准中,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八古尔登。
四、普鲁士标准。在这套标准下,十四塔勒或者二十一古尔登,相当于一马克纯银。
五、《维也纳公约》标准或者奥地利标准。在这套标准下,一马克纯银相当于二十古尔登。
六、1766年的二十四古尔登标准或者新帝国标准。在这套标准下,一马克纯银相当于二十四古尔登。
七、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标准或南部德意志标准。在这套标准下,一马克纯银相当于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
八、1808年到1837年,克朗-塔勒标准曾在德意志南部一些邦国或多或少地存在过。如果采用布拉班特铸造的克朗塔勒的标准,那么每马克纯银将铸造九点一八枚克朗塔勒,并且一克朗塔勒以两古尔登四十二克罗伊茨的价值发行,代表二十四又五分之四古尔登标准。正是二十四又五分之四古尔登标准体系演化成为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标准,二十四又五分之四古尔登标准本身完全被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标准取代了。
九、韦切尔扎哈龙或者韦奇塞尔标准,即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的银行清算体系。在这套标准中,二十又五十五分之四古尔登相当于十三又五十五分之二十一塔勒,或者一马克纯银。因此,法兰克福的标准规定的货币包含的贵金属重量比二十古尔登或者《维也纳公约》标准规定的货币包含的贵金属重量要轻。
十、1845年7月1日前,奥格斯堡一直存在着吉罗格尔德体系,并且根据吉罗格尔德体系与阿姆斯特丹和汉堡进行货币交换。在这套体系中,一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五又一百二十七分之九十五古尔登吉罗格尔德。实际上,一百古尔登吉罗格尔德相当于一百二十七《维也纳公约》标准的古尔登。吉罗格尔德制度被引入的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标准取代。
十一、吕贝克科朗,或者如上所述汉堡科朗。在这套标准下,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一又三分之一塔勒,或者三十四马克。
十二、汉堡银行的记账单位与清算体系。从1790年起,汉堡银行测算每马克纯银相当于九又二十四分之五记账塔勒,或者二十七又八分之五记账马克。然而,每马克纯银铸造成货币后发行价格为九又四分之一塔勒,或者二十七又四分之三记账马克,发行价格只是覆盖了银行费用后还有少量溢价。1846年,银行记账价格和发行价格之间的溢价被取消了,银的价值均为二十七又四分之三马克,相当于每马克纯银的价格为二十七马克十二先令。因此,汉堡记账单位在汉堡科朗的基础上上涨了22.5225%。
十三、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的科朗。在这套标准下,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一又十六分之九塔勒,或者三十四又十六分之十一马克。
德意志的金币标准
一、帝国货币标准或杜卡特标准。在德意志法律中,1559年的帝国铸币条例首次提到杜卡特,并且规定纯度为二十三又二分之一克拉的每马克纯金铸造六十七枚杜卡特。随后,帝国货币标准略有变化。奥地利铸造的金币凯塞利申包含的黄金纯度为二十三克拉八格令,匈牙利铸造的金币克里姆尼策包含的黄金纯度为二十三克拉九格令。德意志其他邦国铸造的金币包含的黄金纯度大约在二十三克拉六格令和二十三克拉八令的标准之间。巴登将杜卡特包含的黄金纯度规定为二十二克拉六格令,每马克黄金铸造六十三点六九七枚杜卡特。
二、皮斯托尔标准,即腓特烈金币、威廉金币、卡洛斯金币或者一般金币、路易金币。这套标准主要为丹麦北部各个地区采用,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标准是纯度为二十一又二分之一克拉的每马克黄金铸造三十五又六分之一枚金币。但各个地区存在许多变化,譬如,萨克森的奥古斯特金币的铸造标准是纯度为二十一克拉八格令的每马克黄金铸造三十五枚奥古斯特。在不来梅,皮斯托尔是法定货币,在流通中,一金路易的价值相当于五塔勒七十二格罗特。一格罗特相当于五施瓦伦。19世纪,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梅克伦堡、汉诺威和不伦瑞克的商人采用相当于五塔勒的一皮斯托尔金币记账。普鲁士将一皮斯托尔的价值规定为五又三分之二塔勒,但在其他地方,皮斯托尔有不同的价值,尤其是商业价值与普鲁士的规定不同。
三、金古尔登标准。1559年的三个帝国铸币条例的最后一个条例规定了纯度为十八又二分之一克拉的每马克黄金铸造七十二金古尔登。直到18世纪中叶,德意志南部各个地区和汉诺威仍然在铸造金古尔登。
德意志的金币表—古尔登、杜卡特和腓特烈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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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年,在不伦瑞克、吕讷堡、汉诺威等地,一塔勒相当于三十二马里安格罗申,或者二十四银格罗申。
1558年,《萨克森铸币条例》[1]—塔勒或古尔登,纯度为十四洛特八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八枚,相当于每马克纯银铸造八又六十五分之五十六枚,一塔勒等于二十四格罗申。因此,一马克纯银的价值为十弗罗林三十八克罗伊茨。
1559年,帝国货币条例禁止铸造塔勒。
1566年,在奥格斯堡的神圣罗马帝国议会再次允许铸造塔勒。纯度为十四洛特八格令的每马克白银铸造八枚塔勒,一塔勒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因此,每马克纯银相当于九塔勒六十八克罗伊茨,或者十弗罗林十二克罗伊茨。
1585年,在法兰克福的商品博览会上,一腓力塔勒相当于八十二克罗伊茨。
1596年,神圣罗马帝国专员在法兰克福做出决定,规定一腓力塔勒暂时相当于七十二克罗伊茨。
1596年12月,神圣罗马帝国的专员在斯特拉斯堡做出决定,根据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二弗罗林三十六克罗伊茨,一帝国塔勒相当于八十四克罗伊茨,或者二十一巴岑。
17世纪初,在神圣罗马帝国铸币许可证上,一帝国塔勒被认可的最高价值相当于九十克罗伊茨。
1603年,在高级流通圈中,认可的一帝国塔勒的价值被定为九十克罗伊茨。
在萨克森选侯国,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二十四优质格罗申。
1610年,在下萨克森,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二十八优质格罗申。一腓力塔勒相当于三十又三分之一优质格罗申,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二弗罗林九克罗伊茨。
1617年,在下萨克森,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三十银格罗申。
1667年,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个流通圈子协商一致,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九十六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四弗罗林二十四克罗伊茨。
1667年,萨克森和勃兰登堡当局采用津纳标准。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一弗罗林四十五克罗伊茨,相当于二十八优质格罗申,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五又四分之三弗罗林。
1669年,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个流通圈子将一帝国塔勒的价值降到九十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弗罗林三十克罗伊茨。
1680年,经过法兰克尼亚、巴伐利亚和施瓦本三个流通圈子协商,一帝国塔勒的价值降到九十克罗伊茨,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三弗罗林三十克罗伊茨。
1681年,萨尔茨堡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规定一帝国塔勒的价值相当于九十六克罗伊茨。
1690年,萨克森、勃兰登堡、布伦瑞克、吕讷堡当局均执行莱比锡铸币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每马克纯银相当于十二塔勒,或者十八弗罗林;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两弗罗林,或者一百二十克罗伊茨。
1691年,汉堡、吕贝克和不来梅拒绝采用莱比锡的铸币标准,规定一帝国塔勒相当于二十四格罗申,或四十八先令,或九十克罗伊茨,或三马克。因此,帝国塔勒相对格罗申、先令或者克罗伊茨三种货币的价值降低了。
1750年,腓特烈大帝推行新的铸币标准。每马克纯银铸造十四枚十四塔勒或者二十一古尔登,相当于二十四格罗申,一格罗申相当于十二芬尼。
1821年,一塔勒相当于三十格罗申。
1857年,纯度为0.900的每磅白银铸造三十枚塔勒。
1871年,一塔勒相当于三马克。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利奥波德一世统治时期发行的货币
格罗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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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管已经有了帝国货币条例,但萨克森当局还是修订了以前的条例。—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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