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最早的尼德兰货币体系再现了与意大利、法兰西加洛林王朝和英格兰货币体系相似的特征。
假想中佛兰德斯的一磅分成二十先令,每先令分成十二格罗滕。
最初,尼德兰的货币体系完全是假想的体系。尼德兰最早的实际货币是银币迪纳厄斯,一迪纳厄斯被分成多个奥波尔。磅、先令和格罗滕组成的假想货币体系在尼德兰北部省份,即联合省份的货币体系被另外一种由古尔登和斯蒂弗组成的假想货币体系取代后,还继续在佛兰德斯和尼德兰南部,即现在的比利时王国存在了很长时间。
根据尼德兰北部的体系,佛兰德斯的一磅被划分为六古尔登,一古尔登被分为二十斯蒂弗。因此,在尼德兰北部和南部的两个货币体系之间,尼德兰北部一古尔登相当于尼德兰南部三又三分之一先令,尼德兰北部一斯蒂弗相当于尼德兰南部二格罗滕。
最早提及斯蒂弗是在1355年。尼德兰北部省份的新货币体系取代旧货币体系前,斯蒂弗就存在了很长时间了。甚至在16世纪和17世纪,荷兰采用先令和格罗滕进行清算时,也采用古尔登和斯蒂弗进行清算。
贵金属的重量换算如下。
1金衡磅=2马克
1马克=8盎司
1盎司=20安格尔
1安格尔=32埃斯
因此,一百六十安格尔或者五千一百二十埃斯构成一马克。
根据标准或合金推算,重量体系如下:
银币—1马克=12芬尼或12但尼尔;
白银—1马克=288格令(12×24);
金币—1马克=24克拉;
黄金—1马克=288格令(24×12)。
荷兰伯爵弗洛里斯五世
虽然被包括在勃艮第内的尼德兰是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但尼德兰从未受到神圣罗马帝国货币体系的影响。1256年及以后,荷兰伯爵弗洛里斯五世和荷兰伯爵扬一世创建了自己的记账体系。早些时候,佛兰德斯伯爵创建了自己的记账体系。佛兰德斯发行的银币但尼尔至少可以追溯到964年到989年在位的佛兰德斯伯爵阿努尔夫二世统治时期。佛兰德斯模仿法兰西的货币,引进根源于格罗斯和格罗滕的“大格罗斯”,可追溯到1244年到1278年在位的佛兰德斯女伯爵玛格丽特二世统治时期,甚至更早。模仿法兰西国王腓力五世时期的金币和佛罗伦萨弗罗林铸造的金币皇室奥克斯可追溯到1322年到1346年在位的佛兰德斯伯爵路易·德·克雷西,即路易一世统治时期。
然而,15世纪末以前,佛兰德斯伯爵和荷兰伯爵发行的货币主要是出于他们对钱币学的爱好。因此,在没有一系列连续铸币契约的前提下,列出发行货币的清单几乎是无法解决的难题。
佛兰德斯女伯爵玛格丽特二世
在前文提到的货币价值表中,出于钱币学爱好铸币的迹象已经体现出来,但货币价值表明文规定了兑换比率,而不是铸币税率和铸币标准。
根据格罗滕的起源,一格罗滕的重量变化如下:
1489年12月14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在布雷达颁布法令,首次奠定了尼德兰铸币或货币体系的基础。
根据1489年12月14日的法令,一金衡马克纯度为二十三又八分之七克拉的黄金铸造四十四又四分之三枚双弗罗林金币,并且一双弗罗林以八十格罗斯的价格发行。
包括圣安德里斯弗罗林在内的一枚其他金币以四十格罗申或其一半的价格发行,银币的组成如下:
格罗斯=1格罗斯;
1帕塔特=2格罗斯;
1双帕塔特=4格罗斯;
1双格郎=8格罗斯。
在很大程度上,1489年12月14日法令确定的货币体系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或不现实的货币体系。首条关于银币的有效法规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1542年2月22日颁布的。
1542年2月22日颁布的法令规定了银币卡洛斯的铸造标准,银币卡洛斯的铸造标准模仿了荷兰的塔勒。
因此,规定银币铸造标准的实际效果是,尼德兰引入了与迄今为止虚构的或者假想的古尔登等值的货币。
随后大约一百年,其他货币的价值及荷兰采用复本位制的经历,我们已经在前文中叙述过。
由于尼德兰北方省份宣布独立,以及随后荷兰共和国与南部尼德兰或者西班牙统治的尼德兰地区分离,低地国家两个地区的货币史形成了两个分支。
在此,我们只关注尼德兰北方省份,又被称为联合省份或者荷兰诸省,因为尼德兰北方省份在17世纪和18世纪欧洲货币史中更具有商业上的重要性。
根据联合省份协议第十二条,在铸币过程中和制定货币价值表时,七个联合省份中的每一个省份都必须遵守统一原则。与此同时,各省可以自由决定货币的种类和简单的货币细节。
因此,已经描述过的各种货币的不同价值表包括在联合省份的铸币法中。但直到1606年,联合省份才认真进行系统化尝试。根据1610年7月6日的重要法令,联合省份开始尝试将铸币标准和货币价值制度化。1606年3月21日的法令完成了铸币和货币价值制度化的工作。联合省份制定了新的、全面的货币价值表。联合省份还制定了一项重要规定,宣布对所有重量缺少一又二分之一安格尔以上的货币采取补救措施。重量缺少一又二分之一安格尔以上的货币被认为是金块,不被当作货币流通。此外,这项规定采用合约规定的金币铸造细节,在整个联合省份共和国的存在时间内得到了贯彻实行。
骑手金币和金币杜卡特的规定如下。
骑手金币
重量(毛重),207.2埃斯=9.95格令;
重量(纯金),187.77埃斯=9.11格令;
标准,黄金纯度为22克拉=纯度为91.67%的一骑手金币=10弗罗林2斯蒂弗。
金币杜卡特
重量(毛重),72.5埃斯=3.494格令;
重量(纯金),71.43埃斯=3.432格令;
标准=黄金纯度为23克拉8格令=黄金纯度为98.26%;
按以上标准铸造的1杜卡特=3弗罗林16斯蒂弗。
根据1606年联合省份共和国法令第二十三条,联合省份政府禁止铸造金块。与此同时,针对面额较低的银币,如先令和其他更小面值的货币,这项法令规定任何总结算金额超过一百古尔登的账目采用面额较低银币清偿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金额的十分之一。
在随后的货币发展过程中,价值表发挥了作用,重要的银币几乎全部消失了,甚至到1638年,重要的银币完全消失。这导致1659年,荷兰政府发行了两种新银币:一种是银杜卡特,纯度为0.868,含有五百零七埃斯纯银。另一种是银骑手,纯度为0.937,含有六百三十四点七五埃斯纯银。
根据1681年12月25日的法令,荷兰省和西弗里斯兰省规定了古尔登的铸造标准,从而使长期以来只是一种假想货币或者记账货币的古尔登成为真正的货币。这为建立更真实的国家货币体系奠定了基础。
根据随后1694年3月17日和1699年12月31日荷兰议会的公告和决议,古尔登被所有联合省份采用。
单枚古尔登的纯度标准为十芬尼二十二又二分之一格令,包含二百埃斯纯银。(www.xing528.com)
1806年以前,古尔登一直是荷兰体系的铸币,价值没有任何改变,也没有任何需要改变的地方。
关于具体清偿法律的发展历程,联合省份的法律都特别涉及了清偿法律。1686年9月26日,荷兰政府第一次大范围宣布将包括银杜卡特和其他两种银币在内的某些货币降低为贸易货币。1691年8月7日,荷兰议会发布的公告重复了1686年9月26日法令的内容。1749年8月1日的公告具有类似的限制,宣布除骑手金币和半骑手金币外的所有金币作为贸易货币。根据规定,一枚骑手金币和一枚半骑手金币分别相当于十四弗罗林和七弗罗林。金币杜卡特的价值没有具体规定,作为贸易货币,金币杜卡特的价值可能每天都在波动。金币杜卡特可以按重量自由地计算价值,也可以根据贸易的发展进程决定其价值。
规定金币价值的意义只能根据18世纪前半个世纪的经验理解。截至1749年,理论上,银本位制已经存在了,后续货币的价值都是以黄金相对白银的估价为标准确定的。整个17世纪,白银贬值对黄金产生了不利影响。长期以来,货币几乎全部由银币构成。18世纪早期,银币贬值幅度变小,却导致相反的趋势。金币重新回到流通领域当中,重量充足的银币开始从流通领域中流出并离开流通领域。因此,1720年,商业界发出痛苦的呼声,并且早在1720年,铸币当局建议采用骑手金币作为法定货币,阻止货币流失。
然而,1749年,铸币厂的官员们庆幸自己没有采纳将骑手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建议,并且在1749年3月26日,他们恳求杜卡特只应该被宣布为贸易货币。1749年3月31日的法令通过了铸币厂官员的建议,将杜卡特作为贸易货币。事实证明,将杜卡特作为贸易货币不足以阻止银币流出。1749年8月1日,荷兰议会发布暂时将骑手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命令。由于铸造权属于国家,骑手金币不具有与现代法定货币相同的意义。
将骑手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措施影响很小,一百七十二名阿姆斯特丹商人请求荷兰议会宣布再次将杜卡特设为清偿货币。铸币厂官员与议会进一步沟通的结果是宣布了1750年5月1日的法令。根据1750年5月1日的法令,只有骑手金币和半骑手金币是法定货币,其他所有种类的金币只作为贸易货币。然而逐渐地,政府通过立法无法实现的目标,仅仅依靠金价上涨或银价下跌就能实现。骑手金币开始消失,对银币消失的抱怨停止了。1749年和1750年的规定被废止了。因此,法兰西大革命时期,银本位制在荷兰实际上是有效的。名义上,骑手金币仍然是法定货币,一枚骑手金币相当于十四弗罗林。但实际上,流通领域中很少有骑手金币。
1798年,巴达维亚共和国的建立使成立巴达维亚铸币厂成为必要。1800年2月12日,荷兰议会第一院被要求考虑货币问题。
然而,直到1806年,拿破仑·波拿巴强行用荷兰王国取代巴达维亚共和国后,荷兰政府才宣布了有效的货币体系。根据1806年12月15日的决议,荷兰政府采用了双重标准。
标准金币
标准银币
随着拿破仑·波拿巴构建的帝国毁灭,1806年12月15日决议确定的方案随之消失。1816年9月28日的法律建立了一个将原来存在的金银两种金属结合在一起的货币体系。
按照规定,货币由标准金币、标准银币及用于贸易的金币和银币组成。
标准货币
一、银古尔登。
一银古尔登的重量=7安格尔=10.766克;
纯银的含量=200埃斯=9.613克;
白银纯度标准=0.893。
以上是银币的标准,按十进制进行划分。
二、金币10-古尔登,纯度为0.900。
重量为140埃斯,相当于6.729克。
贸易货币
一、银杜卡特。
重量:18安格尔8埃斯,相当于28.78格令;
标准:10芬尼10格令=纯度0.868。
二、银骑手。
重量:21安格尔5埃斯=52.574格令;
标准:11芬尼5格令=纯度0.937。
三、金杜卡特。
重量:2安格尔8埃斯=3.494格令;
标准:23克拉7格令=纯度0.983。
贸易货币是为私人铸造的。单位古尔登和三古尔登也是为私人铸造的,但作为辅币的银币、铜币和标准金币十古尔登只能由政府铸造。
根据1816年9月28日法令第十五条,尼德兰南部省份基于以下原则铸造了法郎:
1法郎=47克拉;
1古尔登=2法郎11生丁。
最后,根据1816年9月28日法令第十八条,在清算当中,铜币的偿付限制最高为一古尔登,比古尔登面值更小的银币的偿付金额最多为总结算金额的五分之一。
根据1839年3月22日的法令,荷兰的一枚古尔登银币重量被规定为十威格吉或者十克。
1839年3月22日法令规定的古尔登铸造标准在更重要的1847年11月26日法令中得到保留。
1847年11月26日的法令明确声明建立银本位制。荷兰政府宣布,标准货币为古尔登及半古尔登,里克斯达尔德尔。一里克斯达尔德尔相当于二又二分之一古尔登。威廉金币和金杜卡特被宣布为贸易货币,少数银币或者辅助银币,如面值在二十五生丁以下的银币,纯度被规定为0.645。一枚威廉金币的重量为六点七二九克,纯度为0.900。因此,一威廉金币包含纯金的重量为六点零五六克。一金杜卡特的重量为三点四九四克,纯度为0.983。因此,一金杜卡特包含纯金的重量为三点四三四五克。
1847年11月26日法令第十八条规定,标准银币和贸易金币免费为个人铸造。依据1847年11月26日法令第二十条规定,贸易货币被明确宣布为非法定货币。
辅助银币的清偿限额为十古尔登,铜币的清偿限额为一古尔登。
1872年以前,荷兰政府规定的银币标准一直有效。然而1872年,由于白银贬值,荷兰政府通过了暂停为私人铸造银币的法案。于是,荷兰的铸币厂停止铸币。一段时间内,荷兰根本没有货币的贵金属含量标准,因为金币只是商品或贸易货币。在根本没有货币金属含量标准的情况下,荷兰政府颁布了1875年6月6日的法令。在特殊安排下,1875年6月6日的法令引入金本位制。
除了新法律颁布前铸造的标准银币,标准货币还有十古尔登,纯度为0.900,含纯金六点零四八克。因此,十古尔登重量为六点七二克。
根据1875年6月6日法令的第五条和第六条,十古尔登被宣布免费为个人铸造,威廉金币被要求停止铸造。
在偿付方面,荷兰政府没有更多公告。因此,1875年6月6日法令确定的标准被认为是一种有缺陷的且不合适的金本位制。
尼德兰的银币表[1]
续 表
续 表
尼德兰的金币表[2]
续 表
续 表
[1]来源于米斯《尼德兰银行业务的历史记录》,1690年及其后的记录为作者自己添加。—原注
[2]来源于米斯《尼德兰银行业务的历史记录》,如上表一样,1690年及以后的记录为作者自己添加。—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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