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德战争结束后,建立统一的德意志货币体系再次被提上议程,德意志政府才逐渐决心采用金币。获得和平后不久,最初起草的方案提议,新金币暂时不能用于私人贸易。原方案的规定激起商业界的反对,并且由于商业界的反对,最终提交给德意志帝国议会的方案采用的是黄金单本位制体系。1871年12月4日,德意志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黄金单本位制的方案,货币重铸和兑换等重要货币运作立即开始。目前存在的兑换比率和世界上的金属状况都支持德意志的货币重铸和兑换。货币兑换比率的基础是法兰西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15.5︰1,因为法兰西的兑换比率被长期广泛使用并接受。
以前的银本位制的货币体系下,一塔勒相当于三马克。
30塔勒=90马克=1磅纯银。
90马克纯金×15.5=1395马克。
因此,一磅纯金铸造一百三十九又二分之一枚十马克金币。
有人向德意志帝国议会建议,二十法郎应该等同于英国的一枚君主币,或者二十五法郎等同于英国的一枚君主币。因此,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分别为15.17︰1或者15.31︰1,但当时,伦敦市场的白银价格在每盎司六十又八分之七便士和六十又四分之三便士之间波动,即白银兑换黄金的商业兑换比率为15.49︰1到15.52︰1。正是伦敦市场上白银的价格,使德意志政府决定采用法兰西的兑换比率。
德意志政府完成改革的主要法令是1871年12月5日的法令和1873年7月9日的法令,第一个法令说明货币制度,第二个法令说明偿付规则。
德意志货币体系的单位是马克,纯度90%的五百克黄金的重量为一磅,一马克为一磅黄金的一千二百五十五点五分之一。黄金被铸造成二十马克和十马克的货币。一枚克朗金币相当于十马克,根据德意志重量单位磅来计算,纯度为90%的一磅黄金被铸造成一百三十九又二分之一枚十马克。
一磅纯银被铸造成一百枚马克,马克包含的白银纯度为90%。银币总数不超过人均十马克。任何人在支付时都不需要接受超过二十马克的银币。金币和银币被德意志帝国和德意志北部联邦同盟接受。
除塔勒外,所有其他德意志货币都不再是法定货币,并且已经被收回。仍然在流通领域中的塔勒,不管还有多少,都是法定货币。其价值与帝国金币一样,每枚塔勒等于三马克。1870年4月20日的法令规定,奥地利在1867年以前铸造的三分之一塔勒也应当全部是法定货币。1876年1月6日的法令授权德意志联邦议会将塔勒和奥地利的三分之一塔勒置于与帝国银币相同的地位,即将塔勒和奥地利的三分之一塔勒作为法定货币,但支付中最多只能使用二十马克,一塔勒的价值仍然为三马克。1879年5月,由于德意志帝国暂停出售白银并回收银币塔勒,德意志联邦议会不可能利用被授予的权力将塔勒和奥地利的三分之一塔勒置于法定货币地位。
简短地说,19世纪银币的发展历程可以介绍如下。
一德意志塔勒的发展历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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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大致有八千三百零六万二千八百八十二塔勒被消耗掉了,仍有货币重铸或套利造成的一亿四千二百九十八万四千零三十八塔勒或约17,557,650磅标准纯银的赤字。
1872年到1878年12月重建的德意志帝国铸造金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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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包括1877年到1878年,德意志帝国铸造但目前已经不再流通的金币在内,来自各处零散的货币数量做一个完整合计,结果金币总重量达到一百二十万五千七百八十六磅,相当于八千四百一十万三千五百八十四马克。
从1873年德意志开始销售白银到1879年5月停止销售白银时的白银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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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880年年底,流通中回收的银币总量为十亿八千零四十六万六千一百三十八马克。
其中,三亿八千二百六十八万四千八百四十一马克的银币被送到铸币厂铸造成新的帝国银币。
剩下的六亿九千七百七十八万一千二百九十七马克的银币被熔化成银块,生产出七百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四十四磅的纯银。其中,1879年5月,七百一十万二千八百六十二磅纯银被销售出去。未售出的白银余额为三十七万一千七百八十二磅,仍然掌握在德意志帝国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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