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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评价: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19年5月,我国共有8.4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福利,加计扣除的比例从150%提升到175%,加计扣除额达1500亿,实际减税达375亿。截至2019年底,全社会研发支出预计达2.17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19%。全国169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达12万亿元,园区内企业营业收入37万亿元,工业总产值24万亿元,净利润2.5万亿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5.1万家。

政策评价: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

日益完善且连贯的政策体系为坚定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对指导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促进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实现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发挥了基础性的制度保障作用。既有利于加快科技成果市场化转化,又有利于加大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力度;既有利于集中力量支持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分布式技术等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又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在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以及科技政策的保驾护航下,我国科技型企业得到了切实的受益,创新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截至2019年5月,我国共有8.4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到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福利,加计扣除的比例从150%提升到175%,加计扣除额达1500亿,实际减税达375亿。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重超过7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超过四成企业开展了科技研发和创新活动。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54.2万件,有专利申请企业较上年新增6.0万家,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3.2%,专利质量也同步提升。企业不断增强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我国制造业得以高质量快速发展的坚实根基。截至2019年底,全社会研发支出预计达2.17万亿元,占GDP比重为2.19%。研发人员总量预计达到450万人年,居世界第一,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居世界首位。全国169家高新区生产总值达12万亿元,园区内企业营业收入37万亿元,工业总产值24万亿元,净利润2.5万亿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达到22.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5.1万家。形成了453家国家技术转移机构为骨干的技术服务网络。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21支子基金,转化基金出资75.5亿元,引导地方和社会资本237.5亿元。2019年全国技术交易额超过2.2万亿元,超过2019年全社会研发支出总额[1]。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为第14位,较2018年上升3位,稳居中等收入经济体首位。2019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5.9万件,跃居世界第一;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6339件,位列全球第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激励是政府以税收等优惠政策方式,让渡部分政府利益给相关利益人,或者给予相关市场参与者政策便利,以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以税收政策为例,优惠的税收政策能够有效激励私募股权投融资的相关参与主体,包括投资方、被投资企业(融资需求方)以及基金管理人等。投资方的税负得以减免,直接带来股权投资剩余价值的增加,投资积极性、主动性提升,市场投资主体增多,最终会导致市场活跃度增加,实体经济中创业投资的需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另一方面,政策支持下民间资金可以大量流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市场中资金规模的增加和匹配程度的提升,从而有效提振实体经济。其次,特别对于创业板、新三板中那些经营绩效相对较弱的企业来说,国家的补贴和税收激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减轻创业成本和风险,鼓励企业专注于研发创新,对于稳定资本市场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施行低税率、零税率、研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税收减免、经营亏损的跨期结转等作为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再次,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实行税收激励,有助于缓解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风险,激发管理者才能和管理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投融资中介的作用,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生态系统的多边共赢。(www.xing528.com)

然而,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目前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主要监管对象主要是公募基金,仅以很小篇幅对私募证券基金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成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生力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无其他直接的上位法依据。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了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对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看税收政策,私募股权基金缺乏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地方政府规定不尽一致,造成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时择优选择注册地址,在运行中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收利益,突出了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适用的冲突和矛盾,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政策的不可预测性。我国信托制(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或者涉税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对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形式单一,难以实现运用税收优惠方式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主要包括管理费与超额奖励,大部分适用一般性法律法规,现行税法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税收优惠方式相对较少,关注程度不高,给予其税收激励的强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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