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73条的规定,《条例》生效后五年内,委员会应该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经社委员会提交《条例》的适用报告,如有必要,应该补充提交修改建议。在《条例》生效后的第三年(2005年)欧委会便开始委托学者进行《条例》适用情况的研究[136],并根据这些研究成果发布了《条例》的影响评估报告[137]。在一系列研究和公众咨询基础上,以2009年欧委会发布的《条例》实施报告[138]为标志,正式开始《条例》的审查程序。[139]在经过一系列的磋商讨论之后,于2010年12月14日,欧委会提出了最终的修订建议,即《欧委会建议案》。[140]
为解决Gasser案裁决导致的一系列不良影响,协调平行诉讼规则与协议管辖制度之间的冲突,欧委会提出了两项主要的修订建议。其一,对先受理法院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时间设置期限。其二,对未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予以暂时性剥夺。
(一)对先受理法院作出管辖权决定的时间设置期限
成员国法院诉讼程序的拖沓与冗长是鱼雷诉讼得以滋生的土壤,因为鱼雷诉讼的真正诱因并不仅仅是平行诉讼规则赋予先受理法院的优先权,而且在于当事人可以在这些以程序漫长而臭名昭著的国家获得程序性利益,进而为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谈判增添筹码,使对方迫于压力接受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因而,为从根本上消除鱼雷诉讼,一些学者建议对先受理法院决定管辖权的时间做明确限制。虽然这种建议并不是专门针对涉及协议管辖的平行诉讼案件,但作为解决鱼雷诉讼的方法,也间接地增强了管辖协议的效力以缓解平行诉讼规则与协议管辖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也作为这一部分的研究范围。
早在Gasser案中,当事人和英国政府便已提出这种建议[141],后来的《海德堡报告》和《绿皮书》也都提及了这种修正设想。《建议案》最终将这种设想明确为了具体条文,即“在第1段提到的案件中,先受理案件法院应该在六个月内确立管辖权,除非存有特殊情形使之不可能达到。”[142]这一规定虽有助于提高欧盟成员国处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行政效率[143],解决鱼雷诉讼,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下文将从《建议案》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建议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加以分析,论证这一项建议在欧盟确立的难度,同时为最终的修订文本为何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加以说明。
1.具体时间期限的设置
有学者认为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相同的时间期限,而且各国诉讼程序不同,协调难度非常大,不宜设置一个固定的时间期限。但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即便各国诉讼程序存在较大差异,但在欧盟内,成员国为遵守欧盟法而对国内法做出调整与改变已是司空见惯之事,因此对先受理法院作出管辖权决定设置时间期限并无不可。[144]而对这一时间期限长短的具体设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对《建议案》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有学者认为是比较合理的,也有学者认为是不切实际的短。[145]
2.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时间
《建议案》第29(2)条的第一句便首先明确六个月时间期限仅适用于“第1段规定的案件”[146],即必须是诉讼已经在不同的成员国法院提起,真实的平行诉讼已经发生。也就意味着《修订案》规定的时间期限是从第二个成员国法院受理当事人相同诉讼时开始计算的。换句话说,《建议案》要求追求争议快速解决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在从一开始就注定失败的成员国法院提起第二个诉讼,因为《建议案》没有任何地方规定先受理法院未在六个月期限内作出管辖权决定会使得后受理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147]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为加速先受理法院诉讼进程的当事人不得不在其他成员国法院提起一个无用的重复诉讼。因而,为避免这种重复诉讼的浪费,先受理法院决定管辖权的期限应始于其依据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时间。相应的,应该删除“第1段规定的案件”这一限制性要求。
3.适用的对象与案件范围
如上述,为避免重复诉讼,需将时间期限的开始设置在法院依相关规定受理案件之时。如此也就意味着要删除“第1段规定的案件”以及“先受理”法院之限定,变成了所有成员国法院都要在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内确定管辖权。这显然不是修订建议的初衷,因为,此项建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平行诉讼规则所导致的鱼雷诉讼问题,而不是为了统一欧盟的程序规则,而且也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相同的时间期限。[148]
因此,Fentiman教授提出,只有在涉及协议管辖的平行诉讼中,受理案件法院才需运用国内法中更为迅速的程序规则,在六个月内对管辖协议是否有效等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149]而依欧洲人权委员会在Gauthier v.Belgium 案中的观点,《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之规定通常是不介入存在管辖协议的案件的。[150]在涉及管辖协议的案件中,即使协议指定法院存在诉讼程序过长的问题,也不会产生违反基本人权的风险。因此,如依照这一建议的主要目的,只有在涉及管辖协议的平行诉讼案件中,先受理法院才需在规定期限内对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而且在这种情形下,构成浪费的重复诉讼风险也会有所降低。
4.例外情形与最长时间期限
《建议案》规定六个月时间期限的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虽然这从表面看来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但其就例外情形的认定以及例外情形下的最长时间期限等问题没有做任何规定,无疑会给实践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有学者认为,六个月的时间期限短得不切实际,会导致成员国大量运用例外情形豁免。[151]因此,如不对例外情形和最长时间期限加以明确限制,该规则将会被实质性的架空。
然而,这些例外情形以及最长时间期限的明确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各国诉讼程序不同,协调难度非常大。[152]而且《绿皮书》也明确提到,考虑到欧盟目前处于程序规则的统一阶段,对成员国法院决定管辖权问题施加时间限制的时机还未到。(www.xing528.com)
5.后果性规定
《建议案》只规定了先受理法院确定管辖权的时间期限,却没有对法院未遵守这一期限的后果做任何规定,其结果将会导致该规则在实践中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受到极大减损。因此,为保障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实际效力,《建议案》需要对法院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管辖权决定的后果做出明确规定。有学者[153]建议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依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对诉讼程序过长而主张的救济请求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3条[154]意义上是有效的。然而,对于寻求实体判决的当事人而言,这种救济并不能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因此,更好的方案是在管辖权层面上做出后果性规定,如允许当事人在其他成员国法院起诉。同时为避免诉讼策略的滥用,也需要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间做出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155]
通过对《建议案》规定条文的分析,不仅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更可以通过其暴露出的问题,认识到设置时间期限的建议在欧盟确立的难度。因为上述提及的每一个问题都是不易解决也未得到解决的难题,而且考虑到欧盟目前处于程序规则的统一阶段,规定时间期限的条件尚不成熟,这也是为何最终的修订文本没有采纳这一建议的主要原因。
(二)对未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暂时性剥夺
为增强管辖协议的效力,欧委会建议对未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予以暂时性剥夺。根据《建议案》第29(1)条和第32(2)条之规定,只要第23条规定的协议赋予某一成员国的法院以排他性管辖权,其他任何成员国法院在协议指定的法院拒绝管辖之前对案件都没有管辖权。[156]这一建议彰显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有利于增强管辖协议的效力。但这一修订建议仍存有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重复诉讼风险与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上。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不仅有助于其明晰方向,也为后文正确客观地评价最终修订文本提供了参考。
1.重复诉讼的风险
尽管《建议案》第32(2)条有助于削弱当事人滥用诉讼策略而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诱因,但同时也可能对当事人带来必须进行重复诉讼的不便。因为善意当事人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前必须先向协议选择法院起诉确认其不受管辖协议约束,因此,这一规定会增加当事人必须进行这种重复诉讼的成本。
根据对实证证据之考察,这种重复诉讼的风险并非是一种理论推测。虽然很难找到可靠的数据以量化这种风险,但在委员会建议附带的影响评估[157]中的一项调查中,有一组数据可以间接地对这种推测加以证实。“7.7%的公司报告在过去的五年里他们的合同对象违反管辖协议而在其他法院起诉,其中5.7%的公司声称其管辖协议最后被判定无效。”如果所有被调查的公司中7.7%主张其管辖协议没有被合同对方所尊重,而5.7%的公司声称其管辖协议最后被判定无效,这似乎表明在管辖协议没有被尊重的案件中有超过70%(5.7%除以7.7%)对管辖协议的质疑是正当的,因为管辖协议在之后被证明是无效的。因而,这也成为反驳第32(2)条最有力的实证证据,因为在管辖协议存有争议的案件中,它可能导致超过一半的案件产生不经济的重复诉讼,即它要求正当的质疑管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先向所谓的协议指定法院起诉协议无效,之后才能向其他法院起诉。[158]
2.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建议案》第32(2)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具有不周延性和模糊性,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风险。
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协议在第23条意义上是否已经订立存有分歧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管辖协议指向了不同的成员国法院,第32(2)条就无法为这些情形提供解决依据。例如当事人分别在各自的管辖协议所指定的成员国法院起诉,如果不对“形式之争”进行全面分析,仅依第32(2)条是不能得出哪一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结论的。
其次,《建议案》的条文规定,其他任何成员国在协议指定的法院拒绝管辖之前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这一规定,不仅有前述重复诉讼风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愿向协议指定法院提起诉讼,便没有任何可供选择的法院提出其诉讼请求。
最后,非协议指定法院在确定自己没有管辖权之前,必然需要首先对本条前半句规定的前提性条件进行审查,而且这种审查权并没有遭到明确的限制。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如果未被选择法院判定管辖协议不存在,进而行使管辖权并作出判决,这对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权行使有无影响?所产生的判决冲突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建议案》的规定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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