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辖协议在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时的优先适用旨在确保协议选择法院行使排他性的管辖权,因此,这种优先适用属于管辖协议执行保障机制的一种。
管辖协议在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主要是在欧盟成员国间的跨国民事诉讼背景下提出的,是一种“源于欧盟”的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因为对于国际平行诉讼的解决,很少有国家或地区如过去的欧盟一样,采取僵硬且具有强制性的平行诉讼规则般的方法。由此产生的管辖协议与平行诉讼规则的冲突,使得管辖协议的优先适用被特别的提出,并在欧盟立法上得以体现,即协议管辖优先规则。因此,本书对此机制的研究集中在欧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www.xing528.com)
欧盟在《布鲁塞尔公约》和后续的《欧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例》(下文称《布鲁塞尔条例》)中对管辖协议的排他性效力予以了充分认可,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或数方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约定某一成员国的某一法院或某些法院有管辖权以解决因某种特定法律关系而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则只有该被指定的法院或这些法院具有管辖权,该管辖权应是排他性的”。但问题是,欧盟一方面承认协议选择法院对争议具有的排他性管辖权,一方面又确立了要求先受理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包括协议选择法院)必须中止诉讼等待先受理法院作出管辖权决定的平行诉讼规则,即“相同当事人之间以相同诉因在不同成员国法院起诉,先受理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都要依职权中止诉讼,直到先受理法院的管辖权确定。当先受理法院确立了管辖权,任何其他法院都应放弃管辖,让先受理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管辖协议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的问题,而且经欧洲法院对平行诉讼规则适用的严格解释,协议选择法院对管辖权的行使必须受制于先受理法院的诉讼程序和管辖权决定。这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也导致了大量的鱼雷诉讼。[75]在一系列负面影响日益突出以及管辖协议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与认可的背景下,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条例Ⅰ修订案》作出了立法上的修订,即在平行诉讼规则中增加协议管辖优先的例外规定,以此来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这种执行保障机制的确立,不仅在欧盟范围内确保了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而且也对其他国家在平行诉讼问题的处理上如何确保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提供了重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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