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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违反管辖协议的赔偿机制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英美法系的司法创造,对提高管辖协议的约束力和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英美法系国家将损害赔偿救济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中,与其特定的司法传统、法律文化和经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这便极大地限制了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救济在保障管辖协议有效执行上的功能发挥。

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救济,是指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反有效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在未被选择法院被诉或应诉而遭受损失时,可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获得救济。它是英美法系的司法创造,对提高管辖协议的约束力和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约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它虽属于管辖协议的一种救济制度,但因其有利于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能够促成协议选择法院排他性管辖权的行使,因此,属于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之一。

英美法系国家将损害赔偿救济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中,与其特定的司法传统、法律文化和经济社会背景密切相关。虽然损害赔偿救济的适用能够起到保障管辖协议有效执行的作用,但其功能的发挥程度取决于其他国家对此种救济方法的态度。由管辖协议性质而来的损害赔偿救济在法律基础上存在障碍,目前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尚未认可损害赔偿救济的可适用性,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虽在国内法层面上,没有阻碍损害赔偿救济适用的法律基础,但目前也尚未正式认可此种救济方法。这便极大地限制了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救济在保障管辖协议有效执行上的功能发挥。(https://www.xing528.com)

鉴于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救济涉及国内契约精神、捍卫协议神圣性、管控挑选法院、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填补禁诉令受限的空缺以及提升国际诉讼管控力等价值[74],以及国际社会对此类救济方法的关注度、认可度逐渐上升,有必要对这一保障管辖协议有效执行的制度加以研究和探讨。特别是在司法全球化背景下,即使是明确拒绝适用此救济方法的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问题,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因此,需以我国法律制度和司法传统为视角对此种制度加以系统研究,进而为我国应如何对待违反管辖协议的损害赔偿救济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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