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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诉讼的执行机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是中止诉讼的方法,保留法院的管辖权,在中止因素排除后恢复本国的诉讼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更彻底的终止诉讼之方法来拒绝管辖。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中止诉讼方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终止本国诉讼程序,都是以审查管辖协议有效性为前提的。

国际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诉讼的执行机制

中止或终止诉讼是受案法院在作为非协议选择法院时选择适用的一种保障管辖协议执行的常见方法,它反映了受案法院在管辖权行使上的自我克制。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的是中止诉讼的方法,保留法院的管辖权,在中止因素排除后恢复本国的诉讼程序,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更彻底的终止诉讼之方法来拒绝管辖。

通过中止诉讼的方法来保障管辖协议的执行,在英美法系国家认可管辖协议之初,便已有运用之实践。例如英国1970年的Elefthria案,在该案中法院确定了管辖协议基础上的中止诉讼规则,即“如果当事人不顾他们缔结的选择法院协议而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英国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但是,除非原告能够提出强有力的理由以不遵守该协议,那么法院应该中止诉讼以支持该协议。”[55]该规则表明:中止诉讼是法院支持管辖协议的重要方式,但管辖协议的有效性并非意味着法院必须中止诉讼,在中止诉讼的决定问题上,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其中考虑的因素与不方便法院的考虑因素基本一致。尽管有学者认为管辖协议基础上的中止诉讼规则并不直接来源于普通法中的不方便法院概念[56],但英国许多判例表明,实践中法院经常将建立在管辖权条款基础上的中止诉讼规则与建立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基础上的中止诉讼规则混同起来,一些英国法院甚至认为管辖权条款的存在只是改变了举证责任的承担。[57]英国法院虽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审查为前提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但其判例法规则所明确的“强有力的理由”等措辞和原告举证责任之安排,表明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谨慎立场,而且英国判例法也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选择中止诉讼以支持管辖协议。[58]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根据本国法的规定采取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终止当事人违反管辖协议的起诉。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条第1、2、3款分别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由意大利法院管辖,而且此类接受有书面证明,或被告未在其答辩陈述中作无权管辖抗辩而到庭应诉的,意大利法院应有权管辖;如果有书面证明而且诉讼涉及可让渡的权利,则一项选择外国法院或仲裁的协议,可以限制任何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如果该外国法院或仲裁员拒绝管辖或无法审理诉讼,则此种限制不具效力。”[59]该法明确规定管辖协议具有限制本国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实践中,法院也通常依据此规定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终止本国的诉讼程序。尽管有学者提出,大陆法系国家的终止诉讼通常是法律强制要求的结果[60],但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终止诉讼的决定上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立法中常出现的“可以”等措辞即为例证。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中止诉讼方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方式终止本国诉讼程序,都是以审查管辖协议有效性为前提的。(www.xing528.com)

最后,在中止或终止诉讼方法的问题上,不得不提及的就是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将未被选择法院中止或终止诉讼提升到了义务的层面,其中第6条“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Obligations of a court not chosen)规定:“除以下情形外,被选择法院以外的缔约国法院应当中止或者驳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所适用的诉讼:①依据被选择法院地国的法律,该协议是无效的;②依据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的法律,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订该协议的能力;③承认该协议有效将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或者将明显违背受理案件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④基于当事人不可控制的特殊原因,该协议不能合理得到履行;⑤被选择法院已决定不审理该案件。”[61]《公约》一方面将中止或终止诉讼界定为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同时又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形,赋予了法院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在《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推动下,未被选择法院将越来越多地运用中止或终止诉讼的方式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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