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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包括,作为协议选择法院时为保障排他性管辖权的行使,发布禁诉令或允许损害赔偿救济的适用,以及在管辖协议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管辖协议等;作为未被选择法院时通过中止或终止本国诉讼的方式限制本国管辖权的行使。禁诉令和允许损害赔偿救济的适用则旨在对当事人发挥强度不同的威慑力进而督促其遵守管辖协议,以此来间接地保障本国法院所享有的排他性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研究

管辖协议承载着自由、公正、效率和提高争议解决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价值,在公法私法化和公平理论逐渐普及的背景下,依托于私法自治及其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程序主体性原则基础上的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等理论,逐渐得到各国一致认可。这种认可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承认当事人选择法院的权利。鉴于管辖协议的效力及制定目的,赋予特定国家法院以排他性管辖权,同时排除其他任何国家的管辖权,实现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该协议选择法院审理的期待和要求。因此,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不仅有赖于当事人对协议的自觉遵守(即将争议提交协议选择的法院),更依赖于国家对这种协议效力的尊重和认可,换言之,管辖的执行,需要国家予以适当保障。鉴于保障管辖协议有效执行对管辖协议本身价值和功能的实现、约束和威慑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正义、协调管辖权冲突和减少平行诉讼、提高判决在当事人和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和国际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意义,国家应该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保障。

当事人订立管辖协议的目的在于,使其争议在协议选择的特定国家的法院审理。这一目的的实现,不仅需要协议选择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也需要未被选择法院进行自我克制,尊重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权。为此,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和制度以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具体而言包括,作为协议选择法院时为保障排他性管辖权的行使,发布禁诉令或允许损害赔偿救济的适用,以及在管辖协议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时优先适用管辖协议等;作为未被选择法院时通过中止或终止本国诉讼的方式限制本国管辖权的行使。这些方法和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例如管辖协议在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时的优先适用、中止或终止本国诉讼都是管辖权直接作用于一国法院而发挥保障职能的。禁诉令和允许损害赔偿救济的适用则旨在对当事人发挥强度不同的威慑力进而督促其遵守管辖协议,以此来间接地保障本国法院所享有的排他性管辖权。此外,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中,协议选择法院的判决较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而违反管辖协议作出的判决一般难以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这种制度也间接地促成当事人和法院尊重管辖协议的行为选择,因此,也属于保障管辖协议有效执行的机制之一。(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可以将国际民事诉讼中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做以下界定: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所有能够确保和促成协议选择法院对争议行使排他性管辖权的方法或制度,都属于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终止诉讼、管辖协议在与平行诉讼规则冲突时的优先适用、对违反管辖协议的当事人发布禁诉令、允许损害赔偿救济的适用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等。此外,必须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执行保障机制,对法院而言都不具有强制性,法院有权根据本国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通过这些机制来执行管辖协议。这主要是因为管辖权的主权属性,以及管辖协议并不能对法院施加强制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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