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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排他性管辖协议保障机制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保障管辖协议的执行,对于提高判决在当事人和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管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综合权衡、平等协商达成的。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能够协调管辖权冲突、抑制平行诉讼以及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因而,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扫除了司法上的障碍。实际上,承认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对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和国际经济发展上的积极作用,早在美国法院打破管辖协议的排除禁忌时便已被论述并得到认可。

国际民事诉讼中排他性管辖协议保障机制研究

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不仅可以使管辖协议的价值得以实现,而且可以提高管辖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进而减少当事人违反管辖协议起诉的情形发生,还可以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诉讼期待利益,并能使司法正义得以实现、管辖协议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鉴于上述意义与管辖协议的价值和保障管辖协议执行的必要性部分在内容上有较大程度的重合,下文不再赘述,以下仅就保障管辖协议执行对协调管辖权的冲突和减少平行诉讼、提高判决在当事人和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三方面的意义展开论述。

(一)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和减少平行诉讼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因管辖权的主权属性及其对国家与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影响,各国均享有独立立法权,而且各国基于本国利益和发展需要积极的扩展本国法院管辖权,为此确立了宽泛的管辖依据并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技巧,允许本国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管辖权的行使。例如美国法院在1945年通过International Shoe Co.v.State of Washington案[52]确立的“最低限度联系标准”等。由此,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管辖权的冲突日益明显,这也为当事人提起平行诉讼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原告起诉时可以在诸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中挑选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而被告在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后也可以选择在其他最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由此带来的现实性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为当事人争议的有效解决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管辖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对法院的选择,这种选择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并在考虑所有的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及诉讼有关的因素后做出的。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并在妥协的基础上选出符合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管辖法院。因此,管辖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争议范围内解决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不仅避免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也避免了管辖权的消极冲突,同时也减少了平行诉讼的发生。在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得到普遍和较高程度的认可与尊重背景下,管辖协议将在全球范围内以最大的程度发挥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和减少平行诉讼的作用。

(二)提高判决在当事人和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而法院对争议处理的结果就是判决,如果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遵守或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将沦为一纸空文,使当事人的争议不能得到最终解决。因此,当事人对判决的遵守和外国法院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对维护国际民商事秩序而言至关重要。而保障管辖协议的执行,对于提高判决在当事人和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管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综合权衡、平等协商达成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之前往往对所选择法院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全面考虑并就可能达成的争议解决结果进行了预测,合意的达成也就意味着对可能的争议解决结果之接受,因此,协议选择法院所作的判决较易于得到当事人的遵守。此外,正如学者所提出的,诉讼程序中合意机制的引入增进了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当事人一般乐于接受,因此提高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服度和接纳度。[53](www.xing528.com)

其次,管辖协议有助于提高判决在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这与各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规定以及对协议管辖的普遍认可有直接关系。详言之,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规定中,往往强调判决来源国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在对管辖权的审查判定中,管辖协议相比于其他管辖基础,更易于得到外国法院的认可和尊重,因此,协议选择法院的判决易于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最后,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推动下,管辖协议将在更高程度上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这主要归功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关于协议选择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它明确提出各国应对协议选择法院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并将例外情形限制在规定范围内,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协议选择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管辖协议具有提高判决在当事人和外国法院的认可度与可执行性之作用。

(三)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和国际经济的发展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纵深发展的背景下,管辖权冲突和平行诉讼的大量出现以及判决流动上的不畅通,极大地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能够协调管辖权冲突、抑制平行诉讼以及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因而,为国际经济的发展扫除了司法上的障碍。此外,基于管辖协议所具有的提高争议解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价值,当事人能够根据法院地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并据此安排自己的商业活动和履约行为,因此,保障管辖协议的有效执行,能够间接地约束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而促进交易的安全进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和国际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承认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对于国际民商事交往和国际经济发展上的积极作用,早在美国法院打破管辖协议的排除禁忌时便已被论述并得到认可。美国法院在其承认管辖协议可执行性的标志性案例,即1972年的The Bremen v.Zapata Off-Shore Co.案中,明确提出传统的排除理论与国际市场的迅速增长趋势相冲突,认为该理论在国际商业贸易迅速发展的时代,可能严重阻碍美国国际商业活动的未来发展。为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的发展,有必要给予商业活动主体更多的自由,因此,有必要承认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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