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首先说明的是,强调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保障,并不是要将排他性管辖协议的效力推向神坛。它的执行既依赖于当事人的遵守,也依赖于法院的尊重,包括协议选择法院积极行使管辖权和未被选择法院对本国管辖权的行使加以限制,如采取中止诉讼、终止诉讼等方式。但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法院不受管辖协议的约束,即管辖协议并不能施加给法院以强制性的必须行使或不行使管辖权之义务。法院仍有权根据本国法对协议的效力加以审查,进而自主的决定是否采取适当措施执行管辖协议。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保障正是在这一前提下提出的,因此,强调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既不影响各国根据其本国法对管辖协议加以适当限制,也不妨碍各国行使对管辖协议可执行性加以审查的自由裁量权。
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保障既是提高管辖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之必须,进而能减少当事人违反管辖协议起诉情形的发生。也是保护当事人权利和期待利益之必须,同时也是实现司法正义和保障管辖协议功能发挥之必须,而且执行保障制度理应是协议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提高管辖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之必须
正如美国学者荣格所言:“诉讼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法院的选择。”[49]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地的选择往往意味着诉讼的成败。当事人的趋利性使其在争议发生后,为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可能违反管辖协议的约定而前往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行为在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较不完善或无威慑力的情况下,更为普遍。
为管辖协议的执行提供适当的保障方法,可以使当事人在违反管辖协议提起诉讼之前,更重视对违约成本和可能获取的结果之评估,进而更合理安排自己的起诉行为。特别是在管辖协议优先适用、禁诉令和损害赔偿救济等执行保障机制的影响和威慑下,当事人更易于做出符合管辖协议约定的诉讼行为。因此,执行保障机制的威慑力,能够减少当事人违反管辖协议起诉情形的发生。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诉讼期待利益之必须
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保障,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这种权益的保护首先表现为对当事人制定管辖协议的权利之保障。管辖协议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体现,也是当事人基于其程序主体地位行使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的表现。协议管辖制度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认可,也就赋予了当事人根据自己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和自由。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此项权利也就应予以保障,无保障的法院选择权只能停留在观念层面,因为没有保障的权利会遭受各种可预料或不可预料的侵害。而且不竭力保障权利,不竭力救济权利,也根本谈不上实现意思自治。[50]
其次,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还体现在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保护。管辖协议的订立与其他合同条款一样,往往需要当事人反复磋商、相互妥协,管辖合意的达成可能是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牺牲重要利益换取的,如对这种来之不易的管辖合意不加以适当保障,由当事人随意的违反,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相当不公平的,将严重损害其合同利益。特别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应对这种突如其来的诉讼,例如需要承担的费用,尤其是其中的律师费,可能是非常昂贵的。(www.xing528.com)
最后,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保障,也是保护当事人诉讼期待利益之必须。诉讼期待利益源于管辖协议所具有的提高争议解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价值,管辖协议既可以使当事人能够预先知道解决其争议的法院,也可以使其根据该法院地的相关法律形成诉讼权利、义务和审判结果的预期,而且使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基于这种诉讼上的预期提前安排相应的诉讼准备工作。保障管辖协议的执行可使当事人的这种诉讼期待利益免于落空。因此,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诉讼期待利益,应对管辖协议的执行加以必要的保障。
(三)实现司法正义和保障管辖协议功能发挥之必须
新的司法哲学对于正义的评价标准已由正确性(真实维度)的一维评价体系转变为正确性+效率性(时间维度)+适宜性(成本维度)的三维评价体系。[51]管辖协议自身所具有的提高争议解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自由、公正和效率价值与司法正义的新标准相呼应,一般来说,法院根据管辖协议确定自身的管辖权是符合司法正义的。这不仅体现在程序正义上,也体现在实体正义上。尽管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当事人滥用程序选择权等使管辖协议出现非正义的情况,但因各国均对管辖协议保留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和审查权,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避免。此外,值得特别提及的是,管辖协议的存在也有利于避免因一国管辖权规定存在的僵硬刻板等缺陷而导致个案不正义情形之发生,因此,执行管辖协议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需要。
管辖协议的价值也引申出了管辖协议的功能,如使争议的解决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助于司法正义和司法效率的实现,等等。因此,为使管辖协议的功能得以实现,应首先确保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得到必要的认可和尊重,这种认可和尊重即表现为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
(四)执行保障制度是协议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的协议管辖制度至少应包含管辖协议的效力制度、管辖协议的法律适用制度和管辖协议的救济制度等方面,其中管辖协议的效力制度至少应涵盖相应的保障制度,这种保障制度又与相应的救济制度对应。鉴于执行保障机制对管辖协议价值和功能的实现,以及对司法正义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作用,无论是从理论上而言,还是从制度的完整性出发,执行保障制度都应是协议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执行保障制度的缺位使得管辖协议相比于其他合同条款更常被违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国承认协议管辖制度的目的之实现,也影响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在完善管辖协议的执行保障机制背景下,管辖协议可对当事人形成更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督促当事人遵守协议约定,进而促进协议管辖制度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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