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巴塞尔资本文件Ⅱ》的主要内容
该版巴塞尔资本框架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资本文件概述,该部分主要论证了新框架主要组成部分的合理性,描述了其与以前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及委员会希望得到支持与反馈的主要领域;二是新资本框架的核心内容; 三是辅助性文件,该部分概述了委员会制定各类方案的背景信息与技术性安排,包括信用风险评级标准法、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纪律等。以下对该版资本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一定的介绍:
目标与适用范围。该文件的目标有四: 一是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总体资本水平; 二是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 四是使资本充足率的处理方法能更加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暴露。该资本文件主要适用范围在全面并表的基础上拓展到了以银行业务为主的银行集团性的持股公司,但其侧重点是国际上活跃的银行。同时,鉴于银行业正日益向证券业、保险业渗透的现状,文件期望在有效、可行的前提下凭借金融企业并表的方式,使风险管理的涵盖面进一步扩展,以保证在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的资本监管规则方面能达成必要的协调与合作。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是资本框架的重点。尽管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仍维持在8%,但是在所涉风险上已从原来的信用风险,扩展至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同时,针对所涉风险的不同,框架也设定了可选择性的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的资本计量方法。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对其资产进行评级,并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然而,由于商业银行普遍对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评级结果披露的及时性、资料的可获取性及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分歧,且外部评级机构为了避免可能的讼争,也不愿意将判断银行风险大小的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因而文件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方法,提供了三个可选择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法、以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及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强调以内部评级为基础来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与配备适度的资本。
对于信用风险的测算,其建议业务并非十分复杂的银行可采用标准化方法。所谓标准化方法主要是延续了1988年资本文件的思路,根据借款人的外部评级结果来确定其风险权重,进而计算相应的配备的风险资产,但是与1988年的资本文件相比,2004年的资本文件中的标准化方法又有所创新,即将原来计量主权风险通常采用的外部信用评级转为出口信用评级。这种处理无疑是对旧协议在核算OECD国家与非OECD国家主权风险时进行歧视待遇的矫正。对于风险管理能力较好的银行,资本文件建议其援用以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核算方法或高级方法。内部评级方法对企业、银行及主权风险采取了同样的处理方式,并且为零售产品、项目融资及因持有证券的风险提供了独立的分析框架。在运用内部评级法核定每一类风险时都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风险构成因素、风险权重因素及最低资本要求。
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一直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之奋斗的目标,因此资本文件要求监管当局还应考虑到操作风险及市场风险,并配备相应的资本。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信用风险所需资本之外,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资本文件准备采用上述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对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计量,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包括基本指数法、标准方法及内部测试方法在内的集中方法。根据大多数大型银行的实际经验,必须保留经济资本的20%用于应对可能的操作风险。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该支柱的目的是确保各银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从而保证商业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并对银行是否对不同风险进行了妥善处理进行监督。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文件为监管当局的监督与检查倡导了四项原则: 其一是商业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以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并配置适度的资本。具体而言,完善的资本评估程序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评估程序应覆盖银行所面临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对资本的监测与报告程序、内部控制的检查及健全资本评估程序所应包括的要素。[1]其二是监管当局应对银行内部的资本充足率评估情况及资本战略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评价。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其三是监管当局应鼓励银行保持高于目标资本比率的资本充足水平,应有能力要求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额外备有更多的资本。其四是监管当局应尽早采取干预措施,防止银行的资本水平降至最低资本水平。若银行未能保持最低资本水平,或不能及时补充资本,则监管当局应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资本文件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的潜在作用,并在适用范围、资本结构、风险披露的评估与管理程序、资本充足率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定性与定量的信息披露内容。该文件在阐述总体披露原则时一再重申,银行应具备一套经董事会批准的披露政策。此外,银行应有专门的程序,以对披露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市场纪律是对最低资本要求与监督检查的补充。其认为披露十分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在银行根据资本框架采用内部评级方法时,其在评估资本要求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2]
(二) 评价(www.xing528.com)
1. 积极方面的分析
第二版巴塞尔资本文件是全球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演进的成果。客观而言,它顺应了银行业监管的内在需求,同时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该资本框架不仅延续了1988年资本文件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监管的思路,而且也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所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原则,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思维,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监管措施能更全面地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三大支柱是该资本文件的真正精髓,这也是区别于1988年资本文件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理解这三大支柱时,我们不能采取切割式的思维,因为最低资本充足要求、监督与检查及市场纪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实际上,在这三大支柱中,最低资本要求是目的,监督与检查及市场纪律是手段。
相对于1988年的资本文件而言,2004年的资本框架更加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因为前者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而后者有关风险的定义已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上涵盖了此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这种风险管理的定位能保证银行资本对因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所引发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同时,在风险评估上,除标准法外,其允许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与测算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从而使第二版资本监管规则更加具有了一定的自律与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国际银行风险管理的各种先进经验。
此外,《巴塞尔资本文件Ⅱ》也适当地扩大了资本约束的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套利行为。1988年的资本文件没有对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从而导致许多银行为了逃避资本管制而纷纷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对此,《巴塞尔资本文件Ⅱ》规定,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导的控股公司应当受到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另一方面,1988年资本文件对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考虑不足,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与利率风险等。事实上,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约束的逃避,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明显加快,这无疑使得原有的资本文件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配备的资本水平。基于此,《巴塞尔资本文件Ⅱ》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对它们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配备相应的监管资本,亦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与此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带动新规则的发展。第二版资本文件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扩大了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在金融业务自由化、银行经营业务品种多元化及跨国化的情势下,这种务实性的思维为金融业的功能性监管确立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实际上,从巴塞尔资本监管要求的演变,我们可以捕捉到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从强调单一化的外部监管向多元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风险管理模型相结合; 其二是从强调定量指标向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这一点在《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及《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其三是从一国监管向母国并表监管与东道国当地监管迈进; 其四是从单一化的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全面的风险监管; 其五是从对银行业的监管转向注重对金融集团的监管; 其六是从合规导向型监管转向风险导向型监管。
2. 消极方面的分析[3]
尽管《巴塞尔资本文件Ⅱ》代表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客观地意识到其完全的实施也并无坦途。在2004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有关实施资本文件具体方案一文时,也表明了这样一种事实: 虽然新资本文件为全球各类银行设计了多种方法,以对银行业进行灵活性的资本监管,但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同时也承认,由于监管工作的千头万绪,若要求所有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在短期内实施新资本框架亦是有点不切实际的,因此各国监管当局在制定实施新资本文件时间表和方法时,要根据本国银行体系的现状,认真考虑新资本框架所能带来的益处。在决定采用新资本文件的规则时,各国应对本国是否已建立了良好的监管制度进行评估。为此,各国监管当局要对本国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因为《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实施新资本文件的基础。实际上,在2004年9月举行的国际银行监管官大会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加纳先生就指出,新资本文件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促进一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完善的贡献程度取决于该国是否建立了各种相关配套的机制。为了保证新资本文件的实施,各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一是要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25条核心原则为基础来确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二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如建立稳健的会计和准备金计提标准,以使资本比率能更好地反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是在银行内部要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在另一方面,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者而言,其也要进行一些理念上的转变,如树立风险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构建金融监管信息自银行业向监管者流动的畅通机制等。
除了实施资本文件应该满足的一些先决条件外,我们还不能忽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固然巴塞尔资本文件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从总体看它毕竟是以发育比较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为基础的,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个金融欠发达国家对新资本文件的适应性问题。对此,英国前金融服务局总裁戴维思曾一语道破了天机: 许多国际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性存有较大问题,因为这些标准根本不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其指出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及国际会计委员会发布的各类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都是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量体裁衣制作的,很少考虑到规则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适应性问题,其仅仅只是在制定工作接近尾声时,才象征性地作一下形式上的调整。客观分析,《巴塞尔资本文件Ⅱ》的确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控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问题的另外一面,即客观上它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和竞争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一种技术壁垒,如风险敏感的监管资本要求无疑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难度和限制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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