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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南规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有效规章的有2002年6月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管制度指引》及2002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管制度指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监事的人数、产生程序、任职资格、任期、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6]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共10章,141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南规定

由于作为银行法大法的《商业银行法》对银行公司内部治理规定得不详细,[5]所以在中国银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大量的部门行政规章,以弥补银行立法的不足。目前有效规章的有2002年6月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管制度指引》及2002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以下对这三者的内容进行相应简要的介绍: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共分为7章,84条。该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如完善议事制度与决策程序原则、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与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等。同时,指引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进行了区分,并明晰了股东、董事、监事和行长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指引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以下要求: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建立外部监事制度; 明确行长职责,解决董事长、行长职权不清问题;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管制度指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监事的人数、产生程序、任职资格、任期、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这在一定层面上使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与外部监管制度的实行具有了可操作性,也填补了无法可依的空缺。正如有学者所言一样,上述两指引在坚持公司治理一般原则的同时,强调以保持存款人利益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的宗旨,体现出银行作为特殊的股份制公司的特性。它们的贯彻与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防范风险,有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6](www.xing528.com)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共10章,141条。该文件分别对内控的基本要求、授信的内控、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进行了说明,提出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基本原则与构成要素,并明确了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如在内控目标上,该指引第3条将其定位为: 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施,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确保业务记录与财务信息等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同时,其第6条规定,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客观评价,该指引比前述的内容要更加具有操作性与全面性,同时在适用范围上也克服了前两文件的不足,因为前两文件只适用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此就将非股份制的银行排除在外,所以可以说2002年9月的“指引”是前两“指引”的延伸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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