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危机之后,围绕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英国推出了系列的文件: 2009年2月的《银行法案》、2009年7月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及2010年7月的《金融监管的新方法: 判断、关注和稳定》、2010年12月的《金融法案》、2011年2月的《金融监管创新方案: 建立更稳定的体系》及2011年6月的《金融监管新方案: 改革蓝图》等[21]。这些形式多样化但目标统一的文件对英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作了以下创新性的建议与安排。
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职责与核心地位,并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该法案建议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设与英格兰银行已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平级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FSC),该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行长 (担任主席)、两位副行长及四位英格兰银行非执行理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在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系统风险进行监管。为了防控系统风险,法案赋予英格兰银行保障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如赋予其对银行支付系统的监控权以及对问题银行的流动性提供支持等。
《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则提出新设金融稳定理事会 (CFS),以全面负责监控金融业的风险。该理事会将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共同组成,由财政大臣担任主席。这三个机构将定期进行会商,报告并讨论与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稳定相关的问题。其目标是分析、调查、评估英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出现的风险,并提出应对之策。该文件强调通过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执法来降低系统风险的危害,其主要措施包括强化对具有系统重要性大型复杂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通过改进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其他激励机制来强化市场纪律约束; 强化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证券和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抑制过度信用条件要求,防止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以降低金融风险的传染,缓和金融系统与实体经济的波动; 强化金融服务局在监控、评估和缓解由于金融体系中的相互关联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方面的职能等。
由于英国保守党并不满足于上述措施,2010年7月英国新政府公布了最新版改革草案—— 《金融监管的新方法: 判断、专注和稳定》,计划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撤销目前的金融服务局,新设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以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业务的监管。如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赋予其强有力的宏观审慎监管权,专司金融稳定的职能,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移交英格兰银行下属的审慎监管署。(www.xing528.com)
在这些文件的推动下,时下金融的金融监管新架构表现为三驾马车的形式,即将原金融服务局 (FSA) 的职能一分为三,即金融政策委员会 (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 及金融行为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其中,FPC类似于美国的FSOC,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的监控; PRA负责对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重要的投资公司进行微观审慎监管; FCA则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与行为监管。
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在传导效应下,英国在本次危机之中也损失惨重,因此在贯彻宏观审慎监管理念中,英国的意志也是比较坚定且识时务的。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监管方面,其也存在一些亮点。如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英国根据宏观审慎监管所关注的跨行业与跨时间维度制定了审慎监管方案。[22]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上,新方案的主要措施有: 对金融机构的总杠杆比率设定上限; 对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实施更高的要求; 增加交易账户的资本金,并严格进行检查。对顺周期的反制措施应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 用“全周期法”取代“时点法”对银行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 借用压力测试来加强对流动性的监管; 抵消公布账户中的顺周期效应。然而,英国惯有的保守性也在其改革中得到传承。如“媒体和分析人士普遍认为白皮书安于现状,过于温和,不够激进,丧失了一次结构性改革的时机。包括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在内的一些媒体对于白皮书没有就改革银行资本充足率等问题拿出更实质计划表示不满”。[23]相对于美国“重典性”改革,无疑这些评价还是比较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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