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洋资入股我国金融业的大型案例有: 2001年汇丰银行、香港上海商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分别持有上海银行8%、7%与3%的股权; 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持有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权; 同年国际金融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分别持有西安市商业银行12.4%与12.5%的股权; 2003年花旗银行收购浦发银行4.62%的股权,成为其第四大股东,而花旗集团有权在2006—2008年内增持浦发银行股权至24.9%; 同年香港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与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正式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分别占增发后兴业银行总股本的15.98%、4%与5%; 2004年8月交通银行增发约377亿元人民币,其中汇丰银行入股144.61亿元人民币; 2004年9月22日深圳发展银行发布公告同意吸收美国新桥投资公司入股,入股比例为17.89%,新桥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 2005年3~4月荷兰国际集团与国际金融公司出资17.8亿元人民币与4.47亿元人民币收购北京银行19.9%和5%的股权; 2005年8月苏格兰皇家银行耗资31亿美元收购中国银行10%的股权而入主该年度的“十大并购案”之一,同年美洲银行和新加坡淡马锡分别以25亿美元与14亿美元入股中国建设银行; 2005年8月高盛集团、安联保险公司与美国运通公司共出资约30亿美元购得中国工商银行10%之股权; 2005年9月德意志银行出资1.1亿美元收购华夏银行5%之股权; 凯雷投资集团等出资4亿美元收购太平人寿25%的股权,并有权增持到49%; 2005年8月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与交通银行合资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外方持股30%; 2005年9月瑞银集团出资17亿元人民币获得北京证券20%之股权……[8]在金融业竞卖股权、私募融资的同时,海外上市也似乎成为一种中国大地上“超女选秀”式引资时尚。如中国建设银行已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上市吸收了92.3亿美元的资金; 2006年6月1日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银行之集资规模已从原计划的60~80亿美元提升至最高98亿美元,已超过建行2005年IPO (初次公开发行) 募集的92亿美元,这刷新了建行创下的6年来全球最大上市集资纪录,同时也将成为香港证券市场有史以来最高金额的招股活动。与此同时,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也候于待选名单之列。
层出不穷的洋资涌入确实使我国的金融业人气大增,但是我们必须冷静地自问一下这样一个问题: 洋人资本的介入,我们得到的回报是什么? 在这种单向式交易的幕幕闹剧中,我们的付出与收获并非成比的,我付出的是对中国民族金融业可能的控制权及对国家安全的主导权,与外资及其政府的收益相比我们得到的只是数量可怜的回报,或者可以这样说,这种大规模甩卖民族金融业的行为,无论其经济上的回报是多或是少,从对金融主权及国家安全的支配权来评估,这本身从一开始注定就是一个兼吆喝还亏本钱的买卖。作者的这种定论并非无中生有,对此分析如下:
其一是股权压价出售导致金融资源外流。对此,笔者以国有商业银行私募资金所产生的中外资持股比例为证,在三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建设银行用15%左右的股权换来了约40亿美元的资金,中国银行则用10%的股权换来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工行用10%左右的股权换来约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事实是,洋人用近100亿美元换来国内三大国有商业银行10%~15%的股权,这表明我们正在贱卖整个银行业。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我们还在求着把股权卖给别人,而这种毫无顾忌的渴望正迫使国外各投资银行改变它们与中国打交道的手法,以俯就的姿态砍压价格。交通银行于香港上市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汇丰入股以及2005年6月在港上市不到半年,交通银行便从原来亏损19亿元之多的“丑小鸭”一跃而成盈利46亿元的“金凤凰”。难道外来资本真的具有点石成金的特异功能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主要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汇丰入股交行之前,交行已将不良资产进行了剥离与重组,以求上市有好的财务表现; 二是没有将无形资产考虑到股份定价之中。众所周知,银行股份的价值不只体现在其有形资产上,其价值还重点表现于网络、品牌和信用度、客户源等无形资产。且在中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入市进行严格的管制,这种银行特许权本身就具有巨大的价值。然而,在中国商业银行业股份定价时,其巨大的网络、品牌和信用度的价值、特许经营权以及十几亿人的客户资源,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交通银行在2005年6月底在港上市后,股价屡创新高,两个月内已上涨了近30%,这说明发行当初定价过低。另外,在这场置换交易中,引资方与投资方的最终效益亦并非对称的。如交通银行2005年上半年报显示,该行在上半年净利润46.05亿元人民币,而去年同期则亏损19.05亿元人民币。[9]税前利润68.84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173.5%。按此估计,汇丰银行2005年就可从交通银行创造的利润中分得20亿元人民币左右,5年左右就可收回在交行的投资,并获得了对中国第五大银行的永久控制权。从这一系列的数据我们就可以一眼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洋资才是最大的受益者,中国金融企业的眼前利益是以牺牲长远利益、自贬身价为代价的。单从效益对比来看,这也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买卖。
实际上,在主权国家的因素下,从货币金融学的角度看,外来资金只是一些虚拟的货币符号,其自身并没有多大价值,但就是这些并无实质价值的符号换取了对中国金融企业现实股份的占有权、控制权及巨额利润的分配权。有一个事实是我们大家都非常清楚的,那就是,在这种资产置换交易游戏中,外国投资方只是动用了这些以美元或其他外币显示的财富数字符号,其并没有动用实际的物质资源,而我方所付出的却是实实在在的以股权占有为中心的实有权利。单从这一点来看,这就不是一单单公平合理的交易。让我们再来看下,占有这些财富的数字符号,我们收获了什么? 目前商业银行的外币资本金并不能用来发放贷款,只能用于境外国债投资等,主要是购买回报率低的美国国债。以高盛当年购买平安保险为例,中国以高收益的保险股权为代价换来了美元,而这部分美元又重新投入到美国国债市场,美国仅仅支付了很低的国债利息。我们苦求换来的美元在完成一次中国之旅后又回到了它的出生地,同时从这次长途旅行中它也带走了中国金融业的股权。如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分别以3500万美元投资平安保险11年共获得了9.7亿美元的回报,但我们取得的3500万美元资本金换成了美国国债,11年只能取得大约2000万美元的收益。[10]在综合实力悬殊的情况下,这种资产的置换事实上是给外国金融投资者及其政府提供了一个直接瓜分中国金融资源与财富的机会。在这场思维意识定错位的不平等角力中,我们表现出的不只是谈判中的一味防御与妥协,而且是收益回报数字上的天壤之别。
其二是内部治理上的批判。可能有人士认为,我们将股权卖给洋人可以改善我国金融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去除原有的痼疾。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即使外资的进入能重构我国金融业的内部治理机构,但是那也不是我们自己的,而以外资控股的治理结构。我们知道股权是一个附有着深刻法律内涵的概念,它不仅意味着股权所带来的利益分配权,而且也意味着对企业的控制权。这表明在我国金融业凭借洋资对内部治理结构进行重整时,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中便随处可见洋董事、洋监事与洋经理了。这对于中国的经济安全来说并不是什么好兆头,因为在洋资像血管一样密布中国的金融业时,其瓜分走的将不只是利润,它更意味着中国的经济已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因为金融是经济循环的血液,中国民族经济所进行的任何重大国际经济行为及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为都可能通过洋董事、洋监事与洋经理成为国际上公开的秘密。这说明,中资性的金融企业不能也不应像一般企业一样向外资敞开其轻易接纳的胸怀。(www.xing528.com)
其三是金融主权渐失上的思考。资本具有一定的私有性,但是我们必须认清这样一个事实,在主权观念与意识形态各异的国际大背景下,趋利性的资本都或多或少地附带有政治的色彩,或本身就是被隐性地作为政治工具使用的,历史说明这种外来的资本随时可能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而蜕变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在金融现代化的时代,金融为国家的第二国防,是有钱买不到的奢侈品。洋资与中资企业的融为一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金融主权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是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一国货币政策的运作是以金融体系,特别是以银行业为中心,在中资与外资一体共存,且比例渐高的情形下,外资就可能通过其持股对国家的货币政策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从而影响货币政策可能的失灵。二是金融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金融信息的安全,这种一体共生的局面无疑对我国事关国家金融安全的信息保密带来影响。三是金融监管主权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金融主权的重点在于金融监管权,虽然在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的影响下,母国与东道国的监管合作是未来国际金融安全网构建的主流理念,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没有一体共存的情况下,这种合作对东道国而言是一种独立性的积极主动的合作,但是一体共存的格局却有可能改变母国与东道国在监管权博弈上的权力分配之对比,因为一体共存必定使东道国投鼠而忌器。中国有句古话: 堡垒往往是从内部攻破的,因而可以说中国金融企业向外资敞开胸襟对其进行接纳无异于“引狼入室”。
综述: 金融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民族安危的核心。这说明“在谁掌控中国的金融业这一问题”的决策上我们是不能无原则退让的。对于一个国家及负有民族责任感的企业来说,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轻易走出国界的。君不见,尽管中海油喊出了以185亿美元收购尤尼科的天价,但是美国国会最后还是对我们毫不客气地说了“不”; 我们可怜的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伦敦与美国纽约开设十年之久的代表处仍然不能升级为分行。毋庸置疑,目前这场具有“羊群效应”的竞价贱卖中国金融股权的现状是一种头脑发热的败家子行为。与其说这种“自贱”行为是出于一种美好的使民族金融业改头换面的善良动机,还不如说是源自一种历史性的潜藏于国人心中的对洋人、洋资万能的盲目敬畏与崇拜。事实说明,有时我们的家花也比野花香,招商银行既无境外战略投资者,也没有鼓噪什么境外上市,但是在国人的心目是它是一家好银行。自成立15余年以来,它踏踏实实地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奇迹,并连续四年荣膺世界前25家最佳资本利润率银行。与此相似,中国银联同样创造了中国金融业的奇迹,捍卫了中国银行卡业的经济版图。
可能有人会说,国际银行业之间的并购已是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场景下的大势所趋,那么让我们来看下作为并购领头羊的美国是如何并购的: 1995年8月美国化学银行与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1996年4月富国银行和第一洲际银行合并、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公司合并为世界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1998年1月美国国民银行和巴耐特银行合并、1998年4月美国国民银行与美洲银行合并成为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同年4月美国第一银行与第一芝加哥也宣布两家银行联姻。[11]从这系列并购案中,可以发现这些案例都是在美国的本土展开的,即美国金融业内部之间的资产重组,其目的在于: 一是实现强强联合,从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与他国金融机构进行重量级的抗衡; 二是以美国本土为中心,向外进行辐射型的以美国银行为主导的跨国并购,因此其本意并非像我们一样向国外金融机构敞开接纳的胸怀,制造一体共生的局面。无论是在金融业的发展模式探索上,还是在法律文明制度的构建上,西方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但是实践证明从民族利益的视角看,我们并非是合格的学生,往往一部好经被我们念歪了。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人们于实践中迷失自我与方向时,法律无疑能起到指点迷津,使人勿入歧途的效果。那么,对于这场“跟风”式的金融股权大甩卖,我们的法律在事实上又是如何给人们启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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