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文的规则清理,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的入市监管法律构建的演进可以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94年《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在这一阶段我国银行业的入市管理基本上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银行业的入市完全是以行政主导的个案审查为基础,入市与否呈现为严格的计划控制,而非市场化管理。对于这一见解,我们可以从当时中国市场上银行业的主体数量的多寡可以得到佐证; 第二阶段是1994年《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至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修订这个时段,在这一时段内,银行业的入市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事实表明在这一阶段,无论是从规则本身或监管体制,还是从入市监管的实践与手段来考察,我国仍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时期,监管所体现出的仍然是合规则性理念,而非持续性的风险监管理念; 第三阶段是自上述两法的修订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在银行业入市管理方面已步向成熟化。在规则供给理念上表现为“实用主义”,入市监管的法则无论是从量上,还是从质上都有显著的提升,规则的供给明显能与金融市场的需求基本保持同步,规则的内容透射出强烈的实用性与务实性。另外,在监管理念上,已具有既面向国内又面向国际的理性规则完善观,如在入市监管规则中便糅合了国际银行业监管所倡导的公司治理哲学、监管的程序化与透明化、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的对比观及严格管制与放松监管相适的原则等。这三个阶段的演变历程说明,在银行业的入市监管上,我国表现得越来越务实化、规范化、专业化与系统化。
从总体上看,我国入市监管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审批、业务审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三个方面。我国银行法规则体系明确了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如银行机构的设置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金融发展的动向,符合最低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资格及公司治理等要求; 银行开展新业务应依据业务风险特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并确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与安全保障机制。
此外,中国银监会成立以后,明确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及增强透明度”的监管思维和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共同发展的六项监管标准,并通过宣传与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出台新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在入市方面,中国银监会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根据《商业银行法》重申了新设商业银行的六条标准 (即《商业银行法》第12条之规定),将风险评级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入市的重要依据,并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根据自愿和市场原则实施兼并重组; 二是出台《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对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入股金融机构的管理; 三是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入股现有商业银行;四是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等部门规章,通过对银行业务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和梳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监管效率。(www.xing528.com)
纵观我国银行入市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金融监管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监管实践上,我国更加注重实用性。如《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式和程序的公告》所倡导的属地管辖及一级法人审批原则等说明监管者开始关注监管成本、效益等问题。另外,2004年《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本身就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因为该次修订先于亟待修订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同时又保持该条例的主体框架不变。审慎监管原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一直以来极力推崇的监管思维,其目的在于构建一张结实的金融风险防范网,修订后的细则文件便增加了审慎监管要求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进行特别监管。这种作为表明在中国金融业日益国际化的同时,中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亦力求与国际对接,以从国内与国际两个角度来打造中国的金融法治安全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