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度的决定》从三个方面调整了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即调整新设分支机构审批权限、调整新业务审批方式及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方式。该文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是简化了入市审批程序,基本实现了属地化管理。 《决定》明确银行新设分行、分支机构筹建申请及审核、开业核准和许可证颁发,均由各地银监局或直属分局办理,外资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方式及程序不变。
其二是取消对部分新业务的审批或备案制。在新业务审批上,银监会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审批: 国内保理、代理证券资金清算 (银证转账)、代理保险、证券公司受托投资托管、信托资产托管、企业年金托管; 取消了对中资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备案: 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 并取消了对外资银行部分业务的备案: 国内保理、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
其三是进一步强调了一级法人审批原则。对银行增开新业务,银监会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原则,并视业务性质予以审批或备案,其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增开相关业务,仅须在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换言之,各银行分支机构经上级行授权即可开办新业务,不仅限于此次取消审批或备案的业务。此举将以前对银行分支机构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接获回执后才能开办业务的要求,改为事后报告。(www.xing528.com)
其四是放宽了对银行机构内部作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的限制。按照规定,各中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在本机构内作同级职责平行调动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无须重新进行核准。同时取消了外资银行支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备案。
评: 该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在银行业监管理念上的进一步深化,是我国适应金融自由化与全球化所作的一种积极反应。实际上,其是2000年《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延伸与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适度地放松了监管,但是这种放松的基点主要是为银行业的运行营造一定有利的条件,节约银行业的运作成本。监管越严格就意味着被监管者成本的加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该文件是银行业监管者换位思维后法律松绑的结果。文件所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审批与备案制的取消及一级法人管理的原则已表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已逐渐驶离了原来僵化的监管模式,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尽管如此,在“家长制”作风下,中国银监会的这种“分权”理念还是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即监管权的下放不能意味着银监会职责的减轻,相反,这种分权是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体系调整后是否具有快速反应性的考验与挑战,同时也是对我国银行业自身是否具有良好的自律意识的一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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