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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改革与完善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首要环节。这主要是由市场准入监管所要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之重要性所决定的。客观而言,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对拟入市的银行合格与否进行识别与筛选,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造成冲击; 其二是维护适度的竞争。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改革与完善

市场准入监管是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首要环节。这主要是由市场准入监管所要致力于解决的问题之重要性所决定的。客观而言,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对拟入市的银行合格与否进行识别与筛选,从而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造成冲击; 其二是维护适度的竞争。由于银行体系巨大的外部性,过度竞争对产业造成的损害会直接危及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尽管从传统的银行监管法之功能来看,入市监管的初衷在于金融风险的防范,而不在于对银行机构入市可能造成的垄断之甄别与处理,且金融业的特别许可也表明其经营具有一定的垄断特点,但是这并不妨碍监管者在入市阶段的反垄断审查。而且,金融业运营的自由化与跨国化,及金融风险的日益创新化也要求金融市场保持适度的竞争来强化市场对金融风险的约束力,从而弥补正式监管制度的不足。

虽然通过设置入市壁垒来限制竞争并非绝对的公平,但在银行法律体系不具备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及存有明显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显然又是必不可少的。必须自知的是,过于严格的准入监管对于产业竞争亦是有害的,这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会降低银行业的竞争度,造成不当的行业垄断,从而由于市场主体逆向选择的结果致使整个产业缺乏必要的效率,及损害作为市场关键活性力量存在的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严格限制外资银行的准入及对非银行业务的限制在金融自由化的态势下会阻碍金融业务的创新,及金融监管手段与能力的充分发展,因此在金融监管法的体系构建上,入市阶段的监管是后续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是对“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防范”理念的贯彻。那么,我国目前银行业入市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如何? 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现时的情况下,虽说我国银行法律体系已日渐完善,但是在大的法律环境下,在银行入市监管方面,我国银行法还存有亟待扶正的空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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