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是一个会意字,从又,从耳。甲骨文字形中左边是耳朵,右边是手(又),合起来表示用手割耳朵。古代作战,以割取敌人尸体首级或左耳以计数献功。“取”的基本含义是“获取、获得”。哲学意义上的“取”则是选择之义,而“舍”是与“取”相对的范畴,是舍弃、放弃或者丢弃之义。“取”是一种本事,“舍”是一门哲学。没有能力的人,取不足;没有彻悟的人,舍不得。舍之前,总要先取,才有物可舍;取多了之后,常得舍弃,才能再取,所以“取”“舍”虽是反义,却也是一物的两面。[6]
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认为“取”什么东西比较容易,而要“舍”什么东西比较难。从现象上看,“取”是获得,而“舍”是放弃,前者是从无到有,后者是从有到无。事实上,两者是相对的,并无简单的优劣之别。在某种情况下,“取”难于“舍”,例如,在众多美丽的求爱者中,“取”难于“舍”,因为取其一,就意味着舍其多;反之,如果一个都不取,则意味着一个都不舍,总是存在着选择的可能。在出现像“泰坦尼克号”那种特殊情况时,“舍”意味着生,“取”则意味着死。在另一些情况下,“舍”难于“取”。例如,作为一个体制的利益既得者,明明知道该体制已经对社会进步构成障碍,改革意味着“生”,保守意味着“死”。然而,另一方面,改革就得要“舍”,保守就能使自己的“取”继续下去。因此,为了使自己的“取”不受到影响或者不受到太大影响,既得利益者总是以各种美丽的谎言阻碍改革。实际上,在此种情形下,固守其“取”的利益既得者所缺乏的是一种“彻悟”,固守的是一种形“取”而实“舍”。众所周知,社会要进步,必须有“取”有“舍”,所“取”的是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全体民众利益的新制度和新规则,舍弃的是阻碍社会进步的陈章旧规,此其一;其二,社会进步所“取”的是掌握了时代发展所需要之新思想、新观念、新知识、新举措的新新人类,“舍”弃的则是旧思想、旧观念,以及固守这些陈旧东西的人。其三,在社会变革过程中,首先需要“舍”,而后才能“取”。以知识产权法典化为例,如果我们不放弃现行的体制,不放弃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不放弃各自为政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格局,那么,知识产权法典化在观念上就不能成立,在实践上就可能行不通。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恢复重建之初,仿佛人生之初,只能取,无有可舍之资本。一个人来到这个世上,需要从父母那里取得生命求存在,取得食物求生存,取得衣物求温暖,取得知识求内涵,取得关爱求成长。现在已初长成,就需要舍弃父母供给求自立,舍弃沉重负担求前进。尤其是在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发展十分迅猛的时代,原地踏步就是退步,向前跨一步就相当于进了两步。
但是,如何正确地进行取舍,需要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研究。该舍的不舍,就仿佛爬山者背着沉重的包袱,觉得每一件东西都十分珍贵,舍不得丢弃,其结果只能是气喘喘地蠕行。虽然该爬山者仍然在攀升,在前行,但是既累且慢。最终的结果一定是,背负着一些过时无用的旧东西,让别人抢得了先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这是一种高投入低产出,不划算。然而,换一个角度看,如果把该取的东西也舍弃了,那么,你可能根本就已经没有能力与别人进行竞争,在中途就被淘汰了。因此,合理、科学、正确地进行取舍,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典化过程中,需要“取”的,首先是正确的理念或观念。众所周知,人类进入21世纪后,知识经济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令人应接不暇,各国政府纷纷采用积极应对措施,树立知识产权战略理念。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积累了雄厚历史优势的美国,极力推行知识产权战略。2002年,经过重组后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21世纪发展战略纲要》,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以“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的手段,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整个美国经济,推动美国在全球的经济战略。[7]2002年,日本也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与美国遥相呼应。发展经济学认为,人类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最简单的是资源投入型,经济要素投入多,回报就比较大。发展中国家一般倾向于以这种发展模式为主,作为向高一级阶段发展的基础。高一级的发展模式就是技术创新型,通过技术创新来创造新的需求,获得垄断利润。目前的美、欧、日诸强就是以此来垄断世界经济的,因为它们的技术创新能力优势明显。最高级的发展模式是制度创新型。此种模式可以使各种经济资源用倍数效应的形式产生结果。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制度创新,都是和一个国家的社会开放特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越开放,自由度就会越大,各种各样的创新形式和创新思想就越有机会存在和发展,反之,则会压抑创新。[8]有了正确的知识产权战略理念,才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保护水平。(www.xing528.com)
新理念不是装饰用的,而是作为改造现有制度的指导。中国的许多事情,困难之处不在于想不到,说不到,而在于做不到。有一句广告词说:“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这个广告很有气魄,但确实是想到的不一定能做得到。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也是我国政府在新世纪提出的一种新理念,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见相应的实效性对策。以日本为例:当日本政府提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对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首先,日本成立以首相亲自挂帅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随后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于2003年在内阁成立了“知识产权战略保护部”,按计划,日本还将建立专利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这表明日本是在用自己的行动向世界昭示,它将由过去的“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转变。[9]面对此情此境,我们如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中华崛起将只是口号。因此,知识产权法典化就不仅仅是理念,而应当是行动。这样做当然也有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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