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德国出了一本批判相对论的书,书名是《一百位教授出面证明爱因斯坦错了》。爱因斯坦知道后,耸耸肩说道:“一百位?干吗要那么多人?只要能证明我真的错了,哪怕一个人出面也就够了。”绵羊再多,对一只狮子构不成威胁,一千只母鸡的翅膀也不如老鹰的一双翅膀有力,这是一个非常浅显明了的道理。[3]
这个浅显的道理就是“多”与“一”的辩证关系。从一个方面看,多个谬误不能否定一个真理。反过来,一个真理却可以否定多个谬误。数量多,其力量不一定就强;数量少,其实力不一定就弱。当然,这里有一个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问题。在哲学上讲,如果没有一定量的积累,质变可能不会发生。然而,一旦发生质变,那就上升到了另一种境界。1930年德国的一百个教授想动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多个谬误对一个真理的挑衅。面对如此多的挑战者,能够脸不变色心不跳的,只能是真理的掌握者。反过来,如果事先早已有多个谬误存在,现在,真理的拥有者要向它们挑战,所面临的困难远比前者大。
对于一个具体存在,从不同的角度或者不同的侧面观察,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结论。正如前面所讲的“盲人摸象”一样,由于摸象的盲人在不同的方位,所摸得的大象就是不同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然而,对于这一个特定事物而言,这么多不同的结论不可能都是正确的,也许其中根本就没有正确的,如众多盲人对大象所作出的结论,就没有一个是正确的,而正确的结论可能需要对所研究的对象进一步地观察、分析,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才能找到。当然,有的时候,正确的结论混杂于一系列错误的或者不完全正确的结论之中,需要人们经过筛选,才能甄别。
在知识产权法典化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三个方面的“多”与“一”关系:第一是多部单行法与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的关系;第二是对知识产权无效多层处理(由行政机关到复审机关,再到法院)与由人民法院单层处理的关系;第三是多个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并存与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关系。
第一个“多一”关系实际上是后面两个“多一”关系的基础,如果没有第一个“多一”关系的出现,后面两个“多一”关系暂时还不是那么迫切地需要解决。但是,如果出现了第一个“多一”关系,即以“一”代“多”,那么,另外两个“多一”关系不解决,第一个“多一”关系的解决其实效就难以充分发挥出来,还不如维持现状不变。解决第一个“多一”关系,至少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世界上那么多国家,为什么只有法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编纂了知识产权法典,绝大多数国家还没有知识产权法典?第二,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英国和美国,为什么没有编纂知识产权法典?第三,我国编纂知识产权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条件是否充分?第四,进行知识产权法典编纂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典化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这些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吗?(www.xing528.com)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为什么只有爱因斯坦看到了牛顿定律的缺陷,而其他的人却没有?没有发现问题的人多,发现问题的人少,只能说明大多数人具有思维的惯性,只有少数人或者个别人能够脱离惯性而求异。求异者如果比求同者多,那么,最伟大的人就会多于普通人,逻辑上不能成立。正是因为求异者少,求异者才能成为人类的精英。我们现在要问的应当是:为什么法国不仅编纂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而且还编纂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这就是法国人追求浪漫情调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国是一个浪漫的国度,他们不仅在生活上追求浪漫,在科学上也追求浪漫,在法律的表现形式上同样追求新颖。当别人不敢想不敢做的时候,他们不仅想了,而且做了。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法国和英国、美国一样,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之一,法国是民法法系国家,而英美是判例法系国家。现在世界上,除了英国和美国之外,还有多少国家,尤其是民法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典?对英国和美国而言,法典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它们既然不需要编纂民法典或者其他的法典(美国或者英国可能有称为法典的规范,如美国的《侵权法重述》和《统一商法典》,但它们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也就没有必要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深受民法法系尤其是德国法律制度的影响,现在虽然也接受了一些英美法律制度中的合理要素,但主要还是民法法系的体系。美国和英国根本不需要法典,但我们需要。我们首先需要编纂民法典,然后也需要编纂知识产权法典。我国现在已经有了《民法典》,使我国的整个私法体系构架得以固定,现在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就有了基础。
对于第三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编纂知识产权法典或者知识产权法典化,既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法定的条件,而是因国而异,因地而异。时机是一个无形的存在,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俗话说: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但是,这种无形的存在,需要人们去捕捉,稍纵即逝。现在,虽然还不能说企业的竞争、国家的竞争没有知识产权就寸步难行,至少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只被别人卡脖子,发生在2019年的中兴通讯事件和发生在2020年的华为事件即是实例。在此时如果不以超人的速度前进,那么,过了这个黄金时段,等别人遥遥领先后,恐怕就连追赶的信心都没有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现在正当时。但是,知识产权法典化却不必等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后进行,而是应当尽早地开始。知识产权法典化不仅需要一套完整、周详的方案,而且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实施步骤。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时机,现在应当是成熟的。时机,就是现实。当别人都在大踏步前进的时候,我们还坐在屋檐下晒太阳。等到别人已经将劳动的果实收进仓库时,你才发现自己已经没有粮食吃了,那么,你就看着别人吃香的喝辣的,等着别人寒碜你了。现实告诉我们,当别人都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让知识产权为经济、贸易服务的时候,这就是时机。当你觉得你的口袋里已经不暖和的时候,这就是要进行劳动的条件。
对于第四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典化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只是看有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是要让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生产力,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国际贸易,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如果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能最大限度地完成该项使命,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和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就成为重要的任务。那么,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知识产权法典能否达到此目的呢?这在前面已经进行了讨论。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就是为了使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统一的体系、统一的规范,进行统一的协调和运作,多头进行无法形成权威。在日本,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形成了以首相为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部;在美国,为了提高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实施之实效,重组了其专利商标局,将它置于商务部,由总统直接统辖,专利商标局局长由一名副部长兼任。像我国现在这种状态,各自的能量不相互抵消就很不容易了,要形成强有力的合力就更难。我国已于2008年颁布并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目的就是要让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现在,国家正在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建设“严、大、快、同、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战略。因此,我国需要更进一步地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改变多头格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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