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建构起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依据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和著作权等,整体水平是相当高的。由于多种原因,我国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没有知识产权编,而只是多点链接了知识产权。因此,维持现状应当说是很好的办法。维持知识产权法的现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一、灵活性。从整体结构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完整体系,但知识产权体系之组成部分(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虽然有许多共同特征或者共性点,但各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个性特征也是非常显著,呈现出小同大异之性状。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且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时代(或者称之为数字经济时代),尽管推动着知识产权整体提升,但版权、专利和商标因应成长的差异显得非常明显。例如,从互联网到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受冲击最巨大的主要是著作权制度,其次是专利制度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相比较而言,商标权制度、植物新品种制度等受到的冲击比较小。再如,基因技术和生物技术所冲击的主要是专利制度和植物新品种制度。相比较而言,版权制度、商标制度和地理标志制度等受到的冲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然,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对知识产权整体的冲击已经初现,更是引发对人工智能伦理、科技伦理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伦理的争议,最终可能引发知识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如果不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保持现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体系,那么,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应对各自领域新技术挑战,相对比较容易一些,只需要对相应的单行法进行修改就可以了,非常灵活。如果编纂成知识产权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新的情形,需要修改的就不是一部单行法,可能涉及整部知识产权法典。而对此种情况,若不对法典作修改,则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若修改,则必然因涉及面较宽而致成本太高。
二、经济性。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设置经过几次调整,已形成了一整套相对独立的运作机制,操作起来非常迅捷。在发展过程中,其效果很好。如果再次重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可能需要付出比较大的成本,其运行效果并不一定会更好。
三、稳定性。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初创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35],经过30多年的修改完善而积累造就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各界人士所接受。如果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必然要对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进行抽象、概括、重构和编纂,以形成一部法典。从分散的单行法向体系化法典过渡,必然会导致许多的不稳定因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未必有利。(www.xing528.com)
上述的这些优越性,我们不是看不见,但它的背面是什么,就不一定每个人都看得见。知识产权法典化所要解决的就是潜藏在这些优越性背后的那些看不见的问题。对现有的单行法进行法典化,对现有知识产权各行政机构重组,肯定需要投入,需要成本,需要代价。单纯地谈资金投入,并没有什么好坏优劣可言,关键是投入是否有产出,产出是否大于投入?如果投入了100亿元,能够收获101亿元,这样的投入最起码不错;如果投入100亿元,能够收获150亿元,这样的投入就是非常正确的。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就相当于这样的投资决策。手里拿着100个亿,因为怕亏本不敢投资,那么你就总是100亿元;一旦遇到了货币贬值,就不值100亿元了。如果你搜集到了相当充分的市场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合理地加工处理后,认准了投资目标,必定有利可图,你还会担心投资了这100个亿不能收回来吗?如果投资100个亿,能挣回150亿元,你能不做这笔生意吗?
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就是相当于决定做这笔生意。既然做生意,肯定有风险。风险越大,利润越高;没有风险,也就没有利润。首先,从灵活性角度看,现在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相当灵活,每当相应的权利领域发生变化时,立即进行修改,使之适应,是一个优点。但是,知识产权法典化所编纂的知识产权法典,并不会改变这样的灵活性。法国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对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实际上也是可行的。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就应当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体系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发展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已充分证明,科学技术的发展能冲击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也会冲击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结以及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就是明证。编纂一部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法典,不仅有技术上的难度,更有观念上的难度。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会增加立法成本。就经济性而言,维持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模式,似乎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尤其不需要进行新的机构设置所必需的花费。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多头存在,部门重叠,功能交叉,其所需要的花费年复一年下去,开支十分巨大。假如再次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使其职能与名称相统一,提高效率,显然是一个高效的选择。它是一次投入,长期产出。另一方面,法律的稳定性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知识产权法典,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连续性,保留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精华。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出现一点不稳定,正是进步的表现。
知识产权法典化需要成本,从对法律法规的整理编纂,到对现行知识产权运作机制的调整梳理,到对现行司法机制的创设运作,需要时间,需要人力,需要资金,需要理念。在实施过程中,拆除旧的架构,建立新的体系,是一项最大的成本。但是,一旦运行成功,其收益将是不能用具体数目计算的。换言之,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就是一个博弈决策,需要有成本投入,需要承担风险,其产出也将是十分诱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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