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笔者认为,如果我国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必须有总则编,因此,在该编对知识产权范围作界定是不可或缺的内容。《知识产权协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将我国定位于发展中国家,那么,法典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就不必过于宽广,只须符合《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标准即可。该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二是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与海关措施。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没有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但由法典的规定可知其保护范围比较宽广。[33]《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虽然也没有总则部分,但其第一编“知识产权局”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笔者认为,如果我国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必须有总则编,因此,在该编对知识产权范围作界定是不可或缺的内容。《知识产权协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协议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本协议,‘知识产权’术语,系指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中所包括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如果将我国定位于发展中国家,那么,法典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就不必过于宽广,只须符合《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标准即可。但是,据可靠资料证明,下一轮WTO谈判必定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其中,考虑到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对域名的保护等,同时还考虑到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作从宽处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所提出的法典范式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宽,共有14个方面的内容。[34]
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是总则编的重点,其他规定则可视情况而定。(www.xing528.com)
这两种范式具有的第二个共同点是,行政、司法与救济编。就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言,该编规定的内容占有十分显著的地位。无论法典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予了哪些权利,如果没有充分、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其权利得到保护,那么这样的权利无疑是“画饼”,中看不中用。因此,两种范式就此问题进行的选择是一致的。该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二是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救济与海关措施。关于这几个方面的讨论参见本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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