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研究将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目标取向界定为:将分散的知识产权法一体化,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现代化,将知识产权法国际化和本土化,将不协调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化。实现该目标的最直接结果就是编纂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典》,结束现行的单行法状况。
确立了这样的目标之后,紧接着的任务就是构建《知识产权法典》之体例。前面已经简单介绍过,现在可供参考的法典范式有两部半(此处所说的“半部法典”是指《知识产权协定》)。法国的法典编纂完成于1992年,到现在为止,已经进行过八次修订。菲律宾的法典制定于1997年6月,于199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到现在为止,尚未进行过修订。这两部法典之异同非常明显。两者的相同之处:(1)皆无总则部分;(2)保护范围着重于《知识产权协定》的标准;(3)维持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架构,即知识产权各权利种类泾渭分明,未对知识产权体系进行整合;(4)对最新的权利内容未予涉及,如传统知识、域名权等。两者的相异之处有:(1)法国法典的层次结构丰富,共有七个层次,菲律宾法典只有四个层次。比较而言,前者清晰但复杂,后者明确且简洁。(2)菲律宾法典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而法国法典则维持既成之体制。前者的做法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典的统筹实施,以提高其实效性。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该作何种选择?经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数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我国知识产权结构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已为大家普遍接受。其表现形态是,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学教科书虽然种类多,版本多,但其结构模式却基本大同小异,即第一编总论;第二编至第四编分别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它们的编排顺序可能略有不同);第五编为其他知识产权;第六编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13]鉴于此,《知识产权法典》第一个模拟范式结构可以向这样的体例靠拢,至少在目前是比较合理的。
《知识产权法典》模拟范式一: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文学产权
第一章 著作权
第二章 相关权
第三章 集体管理组织
第三编 工业产权
第四章 发明专利权
第五章 实用新型权
第六章 外观设计权
第七章 商业标志权
第八章 商业秘密权
第九章 布图设计权
第十章 植物品种权
第四编 其他权利
第十一章 域名权
第十二章 传统知识保护
第十三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十四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
第五编 行政、司法与救济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法院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救济
第六编 过渡规定
如果换一个角度考虑,将知识产权进行彻底整合,形成一个全新的范式,其结果更加令人瞩目。众所周知,将知识产权分成“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两大部类的做法起源于19世纪末,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缔结为标志;以WIPO于20世纪70年代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为共识,它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两个部类。[14]后来,知识产权学者或者实务工作者便将知识产权分为了这两个部类进行研究或者运作,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也是如此设立,例如美国的专利商标局[15]和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16]。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分为三部,第一部是“文学产权”;第二部是“工业产权”;第三部是“法典适用的地域范围”。该法典的第三部仅有一卷、一编、一章、一节、一条。换言之,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主要由“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两部类组成,它的第三部实际上只是一个条款而已。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典之编排体例不同于法国,将知识产权的传统三大类分立成编。而《知识产权协定》所采用的体例,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菲律宾,非常有创意。它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总条款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标准;第三部分为知识产权执法;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五部分为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六部分为过渡协议;第七部分是机构安排;最后条款。[17]此种编排体例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就是将知识产权当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使知识产权真正实现了一体化。将该体例转换为国内法不是不可能,但有相当的困难,其关键在于实际运作程序的差异难以统一。以此为前提,则可以创建一个崭新的《知识产权法典》体例。
《知识产权法典》模拟范式二:
第一编 总则(一般规定)
第二编 保护范围
第三编 权利的取得(www.xing528.com)
第一章 版权与相关权的取得
第二章 专利权的取得
第三章 商业标志权的取得
第四章 布图设计权的取得
第五章 植物品种权的取得
第六章 其他权利的取得
第四编 权利的内容
第七章 实施权
第八章 禁止权
第九章 其他权利
第五编 保护期、撤销与无效
第十章 保护期
第十一章 撤销
第十二章 无效宣告
第六编 权利的限制
第十三章 合理使用
第十四章 强制许可
第十五章 权利穷竭
第十六章 其他限制
第七编 权利的利用
第十七章 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八章 权利转让合同
第十九章 权利质押合同
第二十章 投资合同
第二十一章 其他利用
第八编 行政、司法与救济
第二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院
第二十三章 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章 知识产权救济
第九编 附则
该体例将知识产权进行彻底整合,使其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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