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课题,永无终极的答案。说它古老,是因为当人类以集群形式出现的时候,人们就在思考它,就在个人与社会博弈中生存与发展;说它常新,是因为人们每时每刻都在赋予个人与社会关系与利益新的内容,人们总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根据现有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状况并按照阶级的需要在阐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26]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也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哲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就没有停止过对该问题的思索。[27]特别是到了近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这一问题变得更加敏感和突出,其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是一种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以个人利益作为自己的推动杠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便被抬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又有刚愎性和偶然性的一面;如果对个人利益不加任何限制,不在利益各异甚至相互冲突的个人之间形成某种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关系,不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统一起来,那么,市场经济就将失去其存在的社会根基,盲目而刚愎性的个人利益就将冲毁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各不相让的个人利益也将在残酷的激烈竞争和锱铢必较的相互倾轧中毁灭自身。因此,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达成某种最低限度的一致与和谐,便成了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近代伦理学一方面高扬个人利益的旗帜,突显个人利益的价值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十分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主张利己与利他、自爱与仁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和谐统一。[28]作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的重要代表,爱尔维修[29]与霍尔巴哈[30]不仅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统一与和谐,而且把唯物主义感觉论[31]贯彻到伦理学领域,为人们认识和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统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唯物主义视角。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卓越见解,不仅是伦理思想史上的壮丽瑰宝,而且为我们正确理解和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一般社会关系中是这样,在知识产权领域更是这样。瑞典司法部特别政府顾问亨利·奥尔森在第二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国际论坛上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旨在为社会带来利益;该保护应该导致作品和发明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例如,发明人由于其发明获得了专利保护,作为回报通过登记公开告知于社会。事实上这正是该制度的美妙之处:作为授予独占权的回报,将发明和创造的成果广泛地传播。这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因为受保护的生产可能成为进一步发明创造工作的基础。[32]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是将人、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以此为基点,立法者便发现了制定知识产权法对智力劳动者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激励智力创作热情,促进智慧创作物的广泛传播,而且可以增加社会财富。因此,对发明人、作者和其他创造者的保护在1966年《联合国宣言》第27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表述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该条款规定各成员国有义务承认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其作为作者从科学、文学或艺术成果的流动中产生的道德和经济利益的保护。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思考必须清楚的基本原则,不仅在著作权领域如此,同样也适用于发明人和其他创造者[33]。
随着知识产权的扩张,另外一个越来越明显的挑战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授予独占权并在某些情况下构成垄断,这就使正常的公平竞争环境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知识产权给予过于强大的保护有可能产生的反作用[34],至少在工业化国家中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得到减轻,然而在其他国家这种方式并不总是能产生相同的效果。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掌握经济政治发展影响的难度,目前可以使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提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化及其效果;提供实际的建议以支持有关国家在国际活动中处理知识产权事务,已有的例子是世贸组织成立了一个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纠纷的机构,还有一些国家投入专门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世贸事务。其他政府间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35]。(www.xing528.com)
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过程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如何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知识产权滥用之间的关系,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都在进行探索,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常用的做法就是制定《公平交易法》[36]《反垄断法》[37]或者《竞争法》等。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知识产权垄断与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就真的成为“化公为私的典型代表,是对人类文明的掠夺,是对科学技术发展的障碍”。[38]为此,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例如,《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问题,早在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上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它们应能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医治艾滋病、结核病等疾病的救命良药。但这些药品大都是WTO的发达国家或者地区成员发明制造的,由于受到专利保护而价格昂贵,超过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购买能力。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要求WTO应当允许它们在发生大众健康危机时采取特殊措施,如让本国企业仿制外国专利药品。美国等发达国家成员则担心,类似的特殊措施可能会被滥用,从而影响本国制药业的利润。2003年8月30日,从日内瓦传来了一个人们期盼已久的消息:WTO总理事会最后一致通过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有关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这标志着WTO全体成员终于在有关解决“公共健康”的问题上达成了最后的共识。[39]
在国际社会是这样,在每一个国家的情形也大体相同。如果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肯定是不完善的。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人们找到了许多合理的制度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保护期限制度[40]、实施使用制度[41]等。另一方面,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过分削弱或者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社会利益非常重要,不可忽视,但是,如果没有智力劳动者的创作,不能有效地激励智力劳动者的创作热情,那么,社会利益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是千万使不得的。因此,利益平衡原则是一个妥善解决双方利益关系的哲学理念在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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