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经过500多年的发展[81],基本完成了从习惯到习惯法,然后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史过程,现在应当是从成文法到法典法(即该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法典化)的时候了。法国和菲律宾等国的实践已经证明,法典化不仅可行,而且应当如此而行。
法国不仅率先编纂了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而且在20世纪末(1992年)又编纂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紧随其后的菲律宾,以其单行法为基础,1997年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典》[82]的编纂。在编纂法典前,法、菲两国都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单行法。法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始建于18世纪末(以法国1791年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的《复制权法》为起点),至其《法典》颁布差不多经历了200年的发展,其观念和理念、立法技巧和经验、制度的成熟与完备,足以使其完成从制定法到法典的跨越。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菲律宾的历史甚至还比我国还要短[83],但它能够完成《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就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历史的长短,并不是能否法典化的决定性因素。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是菲律宾政府的一项战略决策[84]。在它第一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颁布正好在50年之后的1997年6月6日,其《知识产权法典》编纂完成,成为《共和国第8293号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100多年的时间内,虽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总体趋势仍然是向前进步着。尤其是近30年,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再创的,起点高,发展快,取得的成就也很明显。按照现有的情况看,基本上具备了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条件。
关于“法意识”或者“法律意识”,学者们给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解。从情感论的角度看,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对法律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的熟悉和接受。[85]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法意识是社会关系主体从法的角度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在内容上,它包括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法权需要;对法现象的感知、知识和理论的把握;对现行法的情绪、评价和态度;对法制秩序的要求、期待和向往。在形式上,它表现为人们关于法现象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以及一定社会的法文化。[86]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感觉、要求、期待、评价、认识等精神要素的总和,也就是关于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权利和义务、为什么需要法、要什么样的法、法的约束力从何而来、什么是正当的法、怎样的社会关系应该由法加以调整、法应该怎样制定出来等的心理反应、观念和理论。[87]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评价等,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88]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法意识应是对客观社会存在的经济关系及其法律关系(法的本质)和主观制定的法律及其实践所形成的法律现象的全部反映,即有关这两方面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知识、观念、心态与价值取向的总和。[89]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意识是社会团体或个人相对独立的意识领域(与政治、道德、美学意识等并存),该领域以法律知识和对现行法律的客观评价的形式,以及通过扮有法律行为内在调节器角色的社会法律观点和目标的形式反映法律现实。[90](www.xing528.com)
总而言之,法意识或者法律意识,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很难描述一种具体的法律现象,但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要素。2003年5月21日,在比利时举行的有关专利信息的PATLIB会议上,负责研究的欧盟委员Busquin先生强调了在科学家之间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信息交流的重要性。他说,增强知识产权法意识是欧洲研究与创新的基础。为促进大学与工业界的密切联系,科学家应更好地了解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91]归根到底,法意识就是解决人们对法的本质、法的功能和作用、法的形式、法的价值等认识论上的问题。知识产权法意识,就是解决人们对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存在的形式、功能、作用和价值等的认识论评价。对这样的一些非常基础但却特别重要问题,如果没有客观正确的认识,那么研究知识产权法典化就没有了共同点。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我国的民法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学者中的大多数对这些问题已经有了基本一致的认识。第一,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认识,人们的共识是: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之一种,应当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一样,在民法典中加以规范。如果《民法典》根本不提及知识产权[92],则是不可接受的体例。第二,关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前面已经讨论过,大多数学者主张以链接式为宜。第三,关于以链接方式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相连接[93],虽然意见比较一致,但知识产权法本身以何种形式存在,则成为焦点问题。对此,有学者主张维持现状,过一段时间以后,再考虑《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根本就不需要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其理由是知识产权不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完整体系。当然,更多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快地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对此,我深有同感。
知识产权法典化,既是一种结果,但更主要的是一个过程。从结果上讲,法典化过程的完成不仅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典》的诞生,而且还意味着知识产权神圣地位的确立,标准化、国际化、一体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智力劳动者的保护神。通过法典化,能够产生这样的结果,当然是令人满意的。但是,依据逻辑原理,结果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产生,既需要相应的条件,更需要经过一个相应的过程。因果律告诉我们,世间的一切存在物,皆待缘而起,从因而生,对因名果。一切存在物皆须符合相应条件才能生起,这是从果而推因。人们看见实在的果,即可推知此果由花而来;花则必由种子、泥土、水分、肥料等种种条件而来,才能由花而果。无因则无果,此因生此果。此种因缘论可适用于天底下的万事万物。有土壤,有耕耘,有播种,有培育,才可能有收获。我们强调法典化是一个过程,旨在说明在我们这片知识产权底蕴贫瘠的土地上,如果想要让它结出金灿灿的硕果,需要辛勤地耕耘、播种和培育,决不能企盼播下种子就结果。具体而言,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切入,对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司法执法体系、海关保护体系、审查授权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国际交流体系以及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体系等,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考察、审视和检讨,然后制订出相应的法典化方案。对此方案再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后实施,此乃法典化之过程。从原因起,经过程为,以结果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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