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始创于西方国家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认同。[15]然而,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并非完全没有知识产权观念,至少并非完全没有版权观念。据有关史料考证,在著作财产权得到承认以前,我国古代的文人墨客就已经对自己的作者身份给予了关注。这种关注主要表现为:其一,作者朦胧的署名观念。先秦诸子著书,言不及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论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学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昭示作者与作品之主客体关系的功能。其二,作者初显的身份意识。古人认为,抄袭他人的著述犹如偷盗他人的财产,因此,这样的行为常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唐代文学家柳宗元在《五百家注柳先生集》卷四《辩文子》中记载:“文子书十二篇,其传曰老子弟子。其辞时有若可取。其指意皆本老子。然考其书,盖驳书也。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无论是文子剽窃孟轲、管仲之言,还是宝月抄袭柴廓之作,都是一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因而受到古代士人的鄙夷。[16]但是,在此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始终没有制定自己的版权法或者其他相应的法律,从而无法确立自己在知识产权制度创始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及其基本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先生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北部,以1474年的《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为标志。[17]他说,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北方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1474年的《威尼斯共和国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开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先河。他还认为,大约在15世纪中期,德国的约翰内斯·古腾堡(Johnnes Gutenberg)发明的活字印刷术[18]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直到19世纪末,制造业内大量的新发明促进了大规模工业化的完成;与此同时,随着各国城市化的加速发展,铁路网络的快速扩建,资金的大量投入以及跨海洋贸易的迅速增长,许多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为了适应这样的国际形势,当时的许多国家工业主义新理念日益高昂,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借机兴起,强烈的民族主义盛行于世,因此而建立了自己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此大背景下诞生的。[19]加拿大学者丹尼尔·杰瓦伊斯(Daniel J.Gervais)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其起始阶段(即“BIRPI”阶段)就是在19世纪末。[20]
这样的大背景也催生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其诞生的第一个标志性立法是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然后是1904年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至此,我国早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之架构基本搭就。在当时的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主要是专利、商标和版权,其他种类的权利及其相应的保护制度都是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建立起来的。另外,当时其他国家的做法也基本如此。(www.xing528.com)
从1911年至1949年,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继续呈发展进步之趋势,立法处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状态,其标志是:《著作权法》(1928年5月14日公布)、《专利法》(1944年5月29日公布)和《商标法》(1930年5月6日公布)都制定了出来,不仅体例规范,制度完善,而且还有一定的实施效果。
自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层面有了一定发展,但相对比较缓慢。除了对《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作了几次修订外,几乎没有什么创新。在此期间,其他国家的进步也不是很明显,这可能与两次世界大战有关。如果仅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还是比较快的。在这个时期,中国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借鉴、引进与移植其他国家比较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具体实践。学习的是外国的立法技巧,借鉴的是外国的立法经验,引进的是外国的法律理念,移植的是外国的法律制度。为了使立法获得成功,在清政府刚开始立法时,聘请了日本的知识产权法专家。[21]从北洋政府到国民政府的三十多年时间内,除了对清朝知识产权制度的继承之外,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在此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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