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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解析链接模式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链接模式,是指在民法典中为知识产权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链接点,让知识产权链接点与《民法典》相链接。它分别在第3条和第8条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链接点,其他条款与此无涉。分离模式让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相分离,其明显的弊端是有不承认知识产权法为民事法律规范组成部分的嫌疑。而链接模式就肯定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解析链接模式

链接模式,是指在民法典中为知识产权设置一个或者若干个链接点,让知识产权链接点与《民法典》相链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它分别在第3条和第8条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链接点,其他条款与此无涉。当然,在编纂《民法典》时,俄罗斯原计划将“知识产权”作为单独一编纳入其中。但是,WIPO前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于1999年2月24—25日对俄罗斯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短暂访问。访问期间,总干事会见了时任总理普里马科夫。会见时,伊德里斯对俄提高并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表示满意,并且保证WIPO对俄的这一举措给予支持。当俄总理告诉总干事,该国即将对其《民法典》进行修改,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时,总干事认为这个做法可能产生潜在的负面效果,并强烈要求俄政府考虑这一做法所具有的深刻意义。他说,现在的发展趋势与双重立法和双重法律的格局正好反其道而行之。他认为,俄罗斯已经有了一个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全能够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他还注意到,调整民法典的结构,不仅难度大,十分复杂,而且成本高,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工程。总干事与时任俄杜马副主席会谈时,也谈到了他对俄罗斯拟将知识产权纳入其《民法典》做法的关心。他建议,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应尽可能作抽象和宽泛地规定,保持知识产权法律现在这种独立的地位。[31]我国《民法典》也是采用的这一模式。此外,我国的许多知识产权学者和民法学者也建议采用此种模式。与前三种模式相比,此种模式的优点非常突出:

第一,该模式首先肯定了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种权利。分离模式让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相分离,其明显的弊端是有不承认知识产权法为民事法律规范组成部分的嫌疑。这种现象,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好像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因为既然是私权,为什么民法典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或者《德国民法典》相比,其历史背景在前面已经作了介绍。纳入模式,虽然解决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分离问题,但是带来了新的麻烦:将知识产权法单独成编,如果条款过多,则有损民法典的完整性与美观性[32];如果条款过少,则还要借助若干知识产权的单行法作补充,这与链接式没有什么区别。糅合模式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了肢解,在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还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很危险的。

第二,该模式对传统的民法典体例或者结构基本没有影响,既不会破坏传统民法典优美的结构体例,又不会损害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身的结构体例,同时又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进行了有效的连接。到目前为止,民法典的编纂方式和结构主要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范式,另外一些有新意的模式,如《越南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荷南民法典》等,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有待进一步地摸索与完善。而这种链接式丝毫不动摇民法典的传统结构,至少不会给民法典的编纂增加体例结构的麻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身的结构体例虽然不如民法那么严谨,但大致的架构还是非常清晰的,至少现有单行法形式已经为人们所接受。这种模式为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发展留下了自由空间。这样的结果,不仅能够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数字时代或数字经济时代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也能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为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如果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民法典,知识产权自身的发展空间将会受到许许多多的限制。(www.xing528.com)

第三,该模式既不影响民法典应有的稳定性,又不妨碍知识产权法固定的多变性。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都应当具有稳定性,民法典是这样,知识产权法典也应当是这样。但是,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就民法典而言,传统民法已经历了二千多年的演进,其基本理论、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已相当稳定。如果不发生国家体制的重大变更,一般情况下,民法典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是极其有限的。与民法典不同,知识产权法的稳定性就相对要弱得多。造成这种多变的原因,不仅与其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时间太短有关系,而且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太快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的修改,不仅频率高,而且幅度大。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为例:自《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都进行过几次修订。2000年的《专利法》修正案共有34条,所修改的内容占整个专利法的50% ;2001年的《商标法》修正案共有47条,占整个商标法的70%多;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共有53条,而原著作权法总共只有56条,差不多对原著作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多变的。如果将它整体纳入民法典,隔三差五就要进行大幅度修订,那么,民法典的稳定性就没有保障。这种状况在民法典的历史上还不曾有过[33]。而链接模式就肯定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民法典统辖,民法典一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征,民法典不宜将知识产权法整体纳入,将知识产权法进行粉碎后与其他民事权利相糅合的做法也不妥。采用链接模式,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相链接,既保证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连接关系,又保持了知识产权法的独立性;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既能保持民法典应有的传统体例,又能保证知识产权法对民法典的隶属关系,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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