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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关于该命题成立的条件则需要进行单独讨论,因为它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认识论问题。此外,以日本为例说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表现形态。为打击海外销售假冒日本产品的活动,日本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日本国会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该法在三个月内实施。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

法典是法典化或者法律编纂的结果和产物。[61]关于该命题的逆命题是否成立呢?换言之,法典化或者法律编纂的结果或者产物就是法典。通过上面的研究,我们基本可以认为这个逆命题也是成立的。如果这两个命题都成立,即都为真,那么,第三个命题也应当是成立的,即法典化的目的就是要编纂出一部具有抽象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现代化、精炼化的法典。

鉴于以上三命题均为真,于是可以说,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以编纂出一部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典。

但是,关于该命题成立的条件则需要进行单独讨论,因为它涉及对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认识论问题。更广义地说,法典化难道就是为了编纂出一部法典吗?将“法典化”作为名词看,相对应的英文为“Codification”;将“法典化”作为动词看,相对应的英文单词是“Codify”。作为名词的法典化,应当是指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归纳、整理、编排而成的结果,就是一部具体的法典。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就是法典化的目的所在。但是,作为动词的法典化,其价值取向和目的,则不只是为了编纂出一部法典,其目的更可能是为了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价值判断、内部整合、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从而达到重组相应的司法执法体系,重构相应的法学理论体系,提高相应的法律权威。以法国民法法典化为例说明之:第一,法国制定民法典的一个动机就是要借助国家法,废除所有旧法,并统一全国私法。法国革命前,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是一种地方割据、地主或贵族当政的社会,来源于国家之外的共同法起重要作用。通过民法法典化可以解决这些不利于巩固革命成果的干扰势力。第二,解决法律世俗化的影响。法律一向为职业法学家和律师所掌握。如同所有革命对待法律的态度一样,法国大革命也存在这样一种企图,就是使法律变得简明易懂,而不要太复杂、太技术化或专业化。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便是将所有的法律简明清晰地陈述在一部法律中,以使普通公民能够理解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从而不需要找律师和诉诸于法院。立法者企图使民法典作为一种通俗读物出版,可像《圣经》一样,摆放于家庭书架上[62]。因此,法典以白话语言写成,具有清楚的结构和体系,成为公民可借以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手册”。第三,法国民法法典化也是在否认司法机关立法权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法国政治体制贯彻彻底的三权分立,将所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立法机关,因而否认了司法机关的立法权。因为,如果司法机关单独即可制定法律,那么立法机关立法即成多余了。因此,立法应当全面、一致、清楚,以达到完善的程度,使法官的职能仅限于针对具体案件选择可适用的法典规定。[63]因此,作为动词的法典化与作为名词的法典化其功能和价值目标都是不同的。

此外,以日本为例说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表现形态。进入21世纪后,为了保持自己在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地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应对措施。

第一,2002年,成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为打击海外销售假冒日本产品的活动,日本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参加该论坛的包括家电、汽车冶金机械化妆品、文具等领域的82 家公司及55个团体。在家电厂家中,佳能、柯尼卡、NEC、富士通松下电器等均为会员。在东京举行的成立大会上,松下的森下董事长被推选为论坛会长。论坛此后的活动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针对各国报告的知识产权侵害案件,向该国政府提出需要改进的事项;针对侵权活动频发的国家,通过与当地产业界建立渠道来寻求彻底的解决办法;通过在各国挑选调查公司或法律事务所等,在各成员间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共享;联合各国的打击假冒产品主管单位构筑协作体制。

第二,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日本国会于2002年11月27日通过了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该法在三个月内实施。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由4章33条组成,旨在有计划地集中推动知识产权相关措施的实施,以提高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发展。该基本法明确了国家、地方团体、大学、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职责;规定了有关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加快授权、改善诉讼程序、反侵权、国际协调、新技术保护、人才保障等各方面的基本措施;更为重要的是该法规定在内阁设立由政府首脑——首相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作为统一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司令部;同时该战略本部还将调查、审议和统一调整知识产权重要措施。该基本法通过法律形式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至国家性事务,为2002年4月提出的“知识产权立国”提供了法律保证,为知识产权立国打下了基础。以政府首脑为本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成立,将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行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第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为了谋求经济复国的国家战略,2002年1月,时任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施政方针演说中表明了设立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的主张;同年6月,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定了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该《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的主要内容有:(1)在2003年国会召开前整理好“知识产权基本法案”,以便向国会提交;(2)基本法的内容为把扩大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环境作为国家目标;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3)知识产权立国的重点政策是加强取得“世界专利”的工作;从实质上增强“专利法庭”的功能;下功夫对付盗版;加强对企业秘密的保护;让大学走出“象牙塔”;培养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其主要战略包括:对大学的发明者施行奖励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发明制度进行修订;制定专利审查计划;加强对企业秘密的保护;实现专利法庭的功能;制定防止伪造品流入的制度。日本的这一战略大纲旨在把研究开发的成果、电影动画以及数字信息等这些知识资源作为一种财产,以此推动知识经济,从而激活长期低迷的日本经济社会,增强日本经济的世界竞争力。该大纲主要有四大支柱,即知识财产的创造、保护、应用和人才培育。在知识财产的创造方面主要是把竞争原理引入大学,让大学走出“象牙塔”。今后对通过技术转移创收多的教师要施行研究费重点分配的方针,要促进产学联合,要放宽限制,改善税制,让国立大学和自治体更易于合作。

第四,拟成立知识产权法院[64]。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了对与知识产权相关内容进行战略修正的大纲。该大纲建议日本政府成立一个独立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并提供向当事人推荐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和律师等服务。据此,日本法务省已经向议会提交议案,申请修改民法相关法则,从4月开始不用再将所有诉讼递交到东京高级法院。[65]日本前特许厅长官荒井寿光撰文说,设立专门负责审理专利权侵权诉讼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是日本的当务之急。

日本所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日本人自己并未使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概念,但是,事实上它就是在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工作,产生了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效果。

如果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典化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编纂出一部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典,那么,更准确或者更恰当的概念应当是“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不宜说成是知识产权法典化。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典化从动态的角度或者过程上考察,可能更具有现实意义。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典化与知识产权法典编纂,具有相互关联性,但也具有相互分别性。两者的关联性在于:如果知识产权法典化产生出了一部符合法典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典,那么,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过程中,已经完成了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程序。换言之,知识产权法典编纂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一个方面,是整个过程中的一个部分,而且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典化都应当产生出一部高质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典,但绝不仅此而已。两者的分别性在于:知识产权法典化是一项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应当对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透视、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抽样分析、对与现实相冲突的内容进行删节,最终再生一个体魄健全的生命体——知识产权法典;而知识产权法典编纂才真正是以知识产权法典的诞生为终极目的的。

【注释】

[1]迟雅:《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

[2]Donald S.Chisum,Michael A.Jacobs,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thew Bender,1996,pp.3.

[3]Donald S.Chisum,Michael A.Jacobs,Understan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thew Bender,1996,pp.3.

[4]参见徐振雄著:《智慧财产权概述》(第四版),新文京开发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3页。

[5]参见《知的财产》,资料来源于dict.youdao.com,浏览时间:2020年6月17日。

[6]这个概念早在1991年就提出来了,但未引起人们的注意。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7]按照精神所有权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精神所有权。本说认为作为智慧财产权客体(对象)之精神产物与有体物相同,亦可成立所有权。参见《智慧财产权概述》。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苏丹)于1997年至2008年担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于:https://www.wipo.int/about-wipo/zh/dgo/former_dgs.html。

[9][苏丹]卡米尔·伊德里斯著,曾燕妮译:《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增长的有力工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10]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是由法文的首写字母组成的,即“the Bureaux Internationaux Reunis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ete Intellectualle”。

[11]曹新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分为七类:1.版权和相关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公开信息权。

[13]陈波著:《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14]陈波著:《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10页。

[15]《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或版权);(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或者发明权等);(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权);(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16]《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赖以组成的文书,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生效,并于1979年作出修正。WIPO是一个政府间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WIPO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分别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1883年和1886年。这两项公约都规定建立“国际局”。这两个局于1893年合并,并于1970年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取代。引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资料来源于:https://www.wipo.int/treaties/zh/convention/。

[17]《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项规定:(viii)“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18]《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以及使用的标准”,总共分8节规定了8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这种规定结构形式上看不是给知识产权的定义,但其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界定为8种类型的权利,相当于外延式定义。

[19]智力成果,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叫知识产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智力成果权又称知识产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引自百度百科词条《智力成果》,资料来源于:https://baike.baidu.com/item/智力成果。

[20]知识产品是通过知识、智力结合资本、劳动等因素的投入而产生的满足消费者物质或精神需求的创造性成果。知识产品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既可能体现在某一实物产品或服务之中,也可能以独立的价值形式体现,还有可能只体现在某一综合价值形式内。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引自百度百科词条《知识产品》,资料来源于:https://baike.baidu.com/item/知识产品。

[21]参见百度百科词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资料来源于:https://baike.baidu.com/item/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2]出自司马迁的《报任安书》。

[23]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在有限的期限内就他们各自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

[24]参见曾海帆编著:《专利制度发展简史》,湖南专利管理局湖南省科技情报研究所1985年8月印刷,第4页。

[25]参见《英国垄断法规》第6条第(b)项之规定:“grant of privilege for the term of fourteen years”。资料来源于:https://www.ipmall.info/sites/default/files/hosted_resources/lipa/patents/English_Statute1623.pdf。

[26]参见1710年的《安娜王法》第11条之规定:“在所说的14年期限届满后,印刷作品的专有权或者处分作品的专有权回归该作品之作者。如果他们还活着,则再给14年的期限。”资料来源于:https://www.ipmall.info/sites/default/files/hosted_resources/lipa/copyrights/Statute%20of%20Anne%20_1710_.pdf。

[27]《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被称为专利—版权条款。

[28]传统知识的英文词组是“Traditional Knowledge”,这也只是一个缩略词组,其英文全称是“Traditional Knowledge,Innovations and Practices”。联合国宣言草案使用的概念是“Indigenous Knowledge,Cultures and Traditional Practices”。在WIPO的文件中使用的概念是“Traditional Knowledge,Innovations and Activities”。(www.xing528.com)

[29]John Mugabe,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30]参见黄晖译、郑成思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页。

[31]参见意大利1981年7月9日修正版权法

[3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33]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34]我国《专利法》(2008年版)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5]我国《商标法》(2019年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36]参见陆普舜主编、张保国副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第1版。该书收集了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制度,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等,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国际上关于商标保护的基本做法。

[37]参见《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

[38]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

[39]《唐律疏议》是唐代的长孙无忌等奉皇帝之命编纂而成的。它共有30卷,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和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的疏释部分。因为文中的疏释部分均以“议曰”二字开头,所以被人们称为《唐律疏议》或《唐律疏义》。

[40]徐显明主编:《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页。

[41]卢云主编:《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42]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2页。

[43]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其消极权利,二是其积极权利。知识产权的消极权利就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营利目的实施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中的积极权利,则是授权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随着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和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西方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中的消极权利可能会逐渐转化为一种利益分配权。该项权利的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不必对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行使禁止权,而只是通过一个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相应的使用费,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参与分配即可。但是,对于现实空间中的传统知识产权种类,是否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则有待研究。

[44][意]桑德罗·斯奇巴尼著,丁玫译:《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45]参见《国语辞典》,资料来源于:https://www.zdic.net/hans/法典。

[46][英]G.J.Postema,Bentham and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6,P.423

[47]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0年2月5日。

[48]参见前文边沁关于法典的解释。

[49]梁慧星:《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0年2月5日。

[50]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此处所指的“法典化世纪”,实际上是指民法法典化的世纪。

[51]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此处所指的“法典化世纪”,实际上是指民法法典化的世纪。

[52]转引自韩世远:《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53]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或者法典法系,是与英美法系相对的。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者判例法系。

[54]靳宝兰著:《比较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55]《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译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法学汇纂》和《法学阶梯》。它是查士丁尼继承王位后,组织一批法学家于公元528年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法学汇纂》,以及以后汇纂的《新律》等四部法律的总称。

[56]靳宝兰著:《比较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33页。

[57]皮继增:《法学家的成长与法典编纂》,载于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9页。

[58]这是德国哲学巨匠黑格尔的名言,而法国的另一位哲学大师萨特则对此进行了矢志不渝的研究,以“存在主义”而驰名。

[59]我国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即是最新实例。

[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制定的《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被废止。

[61]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62]在西方国家,《圣经》是绝大多数家庭的必备物。具体而言,在这些家庭中,书架上必然摆放着一本《圣经》。

[63]高富平:《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64]2005年4月1日,日本成立了两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和大阪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参见易涛:《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1期。

[65]参见梅术文、曹新明:《日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及其启示》,《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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