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类型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中既有普通合伙人又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仅剩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就无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不具备合伙企业的特征,不能够继续存续下去。所以,《合伙企业法》第75 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而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仍然具备存续的条件,故而,《合伙企业法》第75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人类型转变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主要问题在于二者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的责任不同,所以,两者之间的相互转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其责任类型就从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连带责任了,这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并不会发生不利后果;相反地,如果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就减少了,相应的合伙企业的资产信用就降低了,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意味着其债权可能得不到实现。所以,很多国家对于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例如,规定进行转变时应当公告,债权人对此可以提出异议或要求提供担保。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允许在合伙协议中做出不同的规定,约定优先于法定。
(三)转变后的债务承担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如何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立法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大多对于身份转变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没有异议,但对其身份转变前应承担何种责任有争议。例如,有主张转变后有限合伙人对其身份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还有主张有限合伙人对身份转变前的债务也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此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第83 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疑,立法者选择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联合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有限合伙人既然选择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就应当与普通合伙人并肩作战,对其身份转变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www.xing528.com)
按照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的原则,普通合伙人应当继续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行为结果负责,即继续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法》第84 条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随堂练习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一律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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