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伙的方式
入伙,即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是指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原来的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入伙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
1.不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
不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即一个未接受原有合伙人转让出资的人进入合伙企业。这种入伙就是在原有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法律允许合伙的出资形式出资而成为新的合伙人,并不存在原有的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情形,其结果就是合伙成员人数增加。
2.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
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即一个合伙人以外的人因接受了原有合伙人转让的出资而进入合伙企业。主要有3 种情况:①原有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出资给一个合伙人以外的人,非合伙人入伙以后,合伙人数保持不变;②原有合伙人转让自己的部分出资给一个合伙人以外的人,非合伙人入伙以后,合伙人数增加;③原有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出资给两个以上合伙人以外的人,非合伙人入伙以后,合伙人数增加。
(二)入伙的程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有:①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②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③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且,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www.xing528.com)
此外,入伙与退伙属于合伙协议的法定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登记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所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当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还应当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变更登记的程序。
(三)入伙的效力
入伙的效力是指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对合伙企业原有债务是否承担的问题。《合伙企业法》第44条对此做了规定。
1.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入伙的新合伙人原则上与原合伙人权利义务是同等的,但是,如果原合伙人与新合伙人在入伙协议中做出了不同的约定,约定优先。例如,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不履行某项义务,或者约定新合伙人不享有某项权利等,可以在入伙协议中事先约定,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
2.新合伙人的责任
由上可知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承当同等的责任,也就是说,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是否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如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而英国就规定,新合伙人对于企业原有债务不承担责任。美国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美国统一合伙法》第17条规定:‘被允许作为合伙人参加既存合伙的人,对在入伙前发生的一切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如同这种债务形成之时,他就是合伙人一样,但是,如果这种债务仅以合伙财产清偿时除外。’”我国的规定与法国、日本相同,《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做出这样的选择主要是因为:①新合伙人自愿接受。《合伙企业法》第43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且,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势必需要对企业进行考察,而不是盲目加入,在对合伙企业经营、负债情况都做了解后,仍然愿意加入合伙企业,表明新合伙人自愿承受合伙企业的债务。②权利义务相一致。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人共有的财产,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共有人,享有一定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新合伙人也应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法律地位平等。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与原合伙人同等的责任,有利于在合伙人之间形成平等的法律地位,维护企业的人合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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