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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监督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每个合伙人既有权利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又有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对自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随堂练习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监督的重要性

(一)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利:监督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7 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1.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所谓“监督”,一般是指执行权以外的制约权。监督人一般是指执行人以外的制约人。因为,由执行人自己监督自己毫无意义,所以,如果合伙人之间划分了执行事务的权限,那么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就有权对该项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合伙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每个合伙人既有权利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又有义务接受其他合伙人对自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使监督权的方式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询问、检查执行情况和提出异议两种:

(1)询问和检查执行情况。《合伙企业法》第28 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提出异议,请求暂时停止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做出决定。(www.xing528.com)

(二)合伙人撤销委托的权利

合伙人、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之间是代理关系。《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 款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随堂练习

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张某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对于张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期间产生的亏损,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

A.张某 B.张某和有过错的第三人

C.提议委托张某的合伙人 D.全体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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