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合伙人出质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擅自出质破坏了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因其过错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合伙人自己承担。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合伙企业法》第25 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出质
合伙人可以与第三人签订质押合同,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这一出质有前提条件,即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因为,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出质,必然会影响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人的出质行为也是对其财产份额的一种处置行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将导致出质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伙人出质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擅自出质破坏了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因其过错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此处应注意的是:“善意第三人”。若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擅自出质,而第三人明知其接受的出质财产存在擅自出质的情况,而仍然接受出质的,则应当与合伙人按其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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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财产份额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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