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内部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合伙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协议又称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
(1)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①合伙协议以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②合伙协议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③合伙协议生效后,对当事人而言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2)当然,合伙协议与普通合同还是相区别的,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在普通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一方所得即第一方所失;而合伙协议中,各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非相对的,合伙人按约定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故与一般双务合同有实质的差别。
第二,合伙协议不仅使合伙人既成为债权人,又成为债务人,而且还可以使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成员,并且进而形成一个经营共同体,这个经营共同体还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社会生活,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一般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独立的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谁也不能以对方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双方也无法以一种共同的名义联合为一个整体与他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伙协议虽然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但由于具有团体性,故民法中有关双务、有偿合同的诸多规定并不适用于合伙协议。例如,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合伙协议,即合伙人不得以其他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2.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表现为:①以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主体;②合伙协议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③合伙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各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共享收益;④合伙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即各合伙人均享有权利义务;有偿,即按约定比例获得报酬;⑤合伙协议是诺成、要式合同。《合伙企业法》第19 条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无须等到出资后再生效。第14条第2项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决定了合伙协议应该是要式合同。
(二)合伙协议的订立
1.订立合伙协议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首先在《民法通则》中得到确认,并为其他民事法律所遵从。
2.订立合伙协议的程序
订立合伙协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传统合同法中要约和承诺程序订立。某一人或某一些人预先拟订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向其他人提出要约,若对方接受了该要约,即构成承诺,合伙协议宣告成立。另一种是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订立。顾名思义,这种方法就是全体合伙人坐在一起共同协商订立,各合伙人在谈判过程中可以相互协商,继而相互妥协,从而订立一个可以使全体合伙人都满意的合伙协议。
(三)合伙协议的有效要件
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就要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4点:①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合伙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伙协议只有在经过国家登记机关注册后,才具有公示力。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也即合伙企业的字号,是合伙企业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志。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是指合伙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www.xing528.com)
合伙目的是指合伙人之间设立合伙企业所欲达到的目标。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是营利性组织,即合伙企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当事人之间不得成立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业性质和商品种类。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是合伙协议的当事人,是合伙企业的主办人和所有人,是合伙协议中权利义务的主体,特别是合伙人要在其后的合伙企业经营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将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载入合伙协议是必要的。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出资,这是合伙人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作为一个营利性的经营组织,资金是其得以成立的基础,合伙人出资供合伙企业经营之用。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应当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和各个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合伙协议除约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外,还应当约定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即每个合伙人缴纳出资的时间限制。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指扣除了合伙企业的必要开支和其他应扣除的部分,偿还企业债务之后,对合伙企业剩余的利润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指合伙人之间分担企业债务的形式、比例,这不同于合伙人对企业业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合伙人的对外关系。
6.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每个合伙人都有权针对合伙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处理,这一权利既包括决策权,也包括执行权;既包括对企业内部事务的处理,也包括对企业外部事务的处理。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适用《合伙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入伙与退伙
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入伙与退伙对合伙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是针对合伙人出现变更的情况,特别对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要退出,或者其他第三人想要加入,均会严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入伙与退伙相关事宜,如对入伙、退伙的条件和程序及其处理方法做出明确的约定,这些约定优先法律适用。但是,如果合伙人没有约定或者其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约定无效,则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8.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办法也是法律尊重合伙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一个结果。合伙企业的当事人多半是基于某种信任关系而共同创办了合伙企业。如果在合伙企业的存续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出现了纠纷,则可首先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来处理,这样不至于破坏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它不仅是尊重合伙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更是对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一种尊重。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主要包括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清算程序,特别是清算程序,涉及清算人的选任、职权,清算的方法,企业债务的偿还,剩余财产的分配及合伙人出资的返还等,关系到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切身利益,故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约定此类条款时,应当明确、详细,若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则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10.违约责任
作为合同类型的一种,合伙协议也应当规定违约责任一项,当合伙人不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合伙人也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无特殊之处。
(五)合伙协议的生效和修改
1.生效时间
合伙协议生效的时间,是指合伙协议什么时候开始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具体来说,主要注意4 点:首先,“全体”是关键词,合伙协议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合伙人没有签字、盖章的,合伙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可以分不同时间,以最后一名合伙人签字、盖章为协议生效时间。再次,合伙人不能够亲自签字、盖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但必须有书面的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行为存在的证据。最后,签字、盖章是选择关系,二者可择其一,或是既签字又盖章。
2.修改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营的需要,或者有合伙人退出,有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人可以修改合伙协议,可以对合伙协议全面修改,也可以另订有关条款对合伙协议进行补充。对合伙协议修改事宜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事先约定,约定优先,但不管对合伙协议的何种修改或补充,都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修改不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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