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按照合伙是否从事商事活动为标准,可以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分类。民事合伙是指向社会提供专业或技能服务的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商事合伙是指从事商品经营、生产销售等活动的合伙。
(二)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
按照合伙人是否公开身份与姓名为标准,可以分为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这是大陆法系对合伙的一种分类,我国合伙企业法未规定这一分类。显名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营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存在一人或一部分人不公开姓名且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三)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按照合伙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该分类得到多数国家承认。普通合伙是指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
(四)我国目前合伙的分类
1.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3.合伙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4.中外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中外合伙企业。
随堂练习
下列有关合伙企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只能够是自然人
C.外国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D.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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