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人公司得到法律的承认,但由于其股东只有一人的特殊构成,权力集中于唯一的股东,相对于多数人组成的公司,更容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法》一方面明确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针对其特殊性在其第二章第三节(第57 条至第62条)规定了一整套特别适用的法律规则。
(1)2005年《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但这一规定在2014年的《公司法》中已经删去。一人有限公司亦没有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2)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为使他人对一人公司的性质有清楚了解,并对一人公司的信用和与之交易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做出审慎的分析和判断,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殊构成,《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本法第38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为保障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及其与股东财产的区隔,《公司法》还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会计审计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对普通公司而言,公司财产的独立是不证自明的事实,只要经合法注册登记,公司就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法人人格,其财产就当然独立。如果否定其财产的独立,需要提出主张的人举证证明其财产的不独立。但鉴于一人公司完全为一个股东控制,极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财产被股东不当占有和支配的情形,《公司法》设置了一条特别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谓,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即本来需由他人举证公司财产不独立,而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股东,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法律即做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推定并苛责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随堂练习
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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