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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第一章:设立条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体现了公司的人合特性,2005年《公司法》第24 条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企业与公司法》第一章:设立条件

(一)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体现了公司的人合特性,2005年《公司法》第24 条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法定资本限额

1.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

《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明确规定。

2.出资形式

《公司法》第27 条第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出资责任(www.xing528.com)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了列举性规定,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和股款、出资转让限制、利润分配原则和其他事项等。我国《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四)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的内容已在第五章第二节详细介绍,不再赘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结构确定,受法律保护,他人假借公司的名称进行活动,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的内容已在第五章第二节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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