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主资辅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性为主、资合性为辅。公司是资金的联合,不管投资的形式如何,投资者必须出资才可能成为公司的股东。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如果投资者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任何信任关系,也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出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与出资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
(二)封闭性强
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被称为“private company”,在美国被称为“close corporation”,可以为“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存在封闭性的特点,这与其突出的人合性是分不开的,主要表现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设立方式和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等。
(三)规模弹性强
1.股东人数的规定
股东人数的规定分为:①有上限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美国的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的最高限额30 人,美国、日本、法国、比利时是50 人,我国是50 人,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是21 人。②无上限规定。还有一些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最高额没有限制。例如,奥地利、意大利、德国、瑞士、荷兰、丹麦等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至少要有两人,之后可以只有一人,并未对最多人数进行限制。
2.最低资本额的规定
公司立法一般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做出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低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对资本上限并无规定,开办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可能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可塑性强、适应性强,也是现代企业采用最多的公司类型,它满足了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需要,是公司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
我国2014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去掉了,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代替,至此,我国取消了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四)设立程序简单(www.xing528.com)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突出、封闭性较强,公司问题主要依靠股东内部协商解决,资金的筹集与出资的转让都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较小。所以,法律的强制性干预较少,公司自治性较强,自然在公司设立上也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实行准则登记制度,除特殊行业以外,无须审查批准。
(五)组织设置灵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灵活,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设置的组织机构,可以提高组织机构的运作效率,降低设置成本。具体表现为:①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②设置了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③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六)股东参加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一般不大,如果公司设股东会,则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会权限比较大。不设股东会时,股东往往都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决定权在股东手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会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不执行业务的股东还可以行使监督权。
随堂练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以(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A.个人全部财产;其特定财产 B.其出资额;其全部财产
C.其出资额;其经营资产 D.其个人全部财产;其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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