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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企业与公司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一)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8条限制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两类。

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企业与公司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义务

公司法》第148条限制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两类。

1.绝对禁止

绝对禁止包括: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④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⑤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相对禁止(www.xing528.com)

相对禁止包括:①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②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③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在不同的法系和公司法著述中也有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或“审慎义务”等,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勤勉、尽责,“诚信的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有:①经理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第49条);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54 条);③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审慎行使表决权(第55、119条):④董事应认真负责地出席董事会会议,仅在有特殊原因时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第112条);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第147条);⑥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并接受规定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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