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行使权利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董事会会议分为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普通会议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固定时间召开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普通会议的次数由公司决定,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临时会议是指在经营活动中需要董事会及时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召开的会议。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做任何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10条第2 款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临时会议的召开做了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109条第2款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要协助董事长进行工作。第110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www.xing528.com)
(三)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公司法》第48 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表决基础是人。董事以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进行表决。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式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了董事委托行使权利的条件: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公司法》第112条第2 款和第3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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