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决议是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的决定,其目的为了使股东(大)会能够形成真实有效、公平合法的决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满足3个法定条件:法定出席比例、法定投票方式和法定通过比例。
(一)法定出席比例
法定出席比例指: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首先出席该会议股东们代表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应满足法定标准。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股东(大)会股东的出席比例,股份有限公司也只在第90 条对创立大会做了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二)法定投票方式
1.常态投票方式与异态投票方式
(1)常态投票方式。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如果股东持有的是无记名股票,则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起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以便公司能够确认其股东身份,防止冒用股东身份投票,保证会议正常有序地进行。如果股东持有的是记名股票,那么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应当是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股东。若股东将记名股票转让给第三人,但未进行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的变更,则第三人不得以此对抗公司行使股东表决权。
(2)异态投票方式。异态投票方式是指股东不自己行使表决权,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高度分散,许多中小股东都没有兴趣参与公司的控制经营,且要求分散在各地投资目的迥异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是不现实的,股东可以将表决权委托给其他股东或董事会,还可以委托给股票监管人和中介机构,甚至是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这种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模式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程序、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典型模式。我国《公司法》第106 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直接投票方式与累计投票方式
(1)直接投票方式就是多数决原则的体现,谁享有的股权多谁就有较大的决定权。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与大股东的意志一致,除非是大股东应当回避投票的情况,或者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进行了限制。
(2)累积投票方式。《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就是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法定通过比例
1.出资份额与表决权
《公司法》第42 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103 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www.xing528.com)
2.决议通过比例
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采用多数决原则,即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代表表决权多数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对于不同的决议事项,各国均规定了不同通过比例,可以归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1)普通决议,是指对公司一般事项所做的决议,只需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是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绝对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经过法定的程序形成,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与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相悖,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就存在瑕疵,会影响决议的效力。根据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内容不同,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
1.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是指决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自始无效,无须经过其他确认无效的程序,也不以特定人提起无效之诉为要件。当然这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提起无效之诉,相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
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是指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决议、宣告其无效。立法者认为程序上的瑕疵对决议的实质内容影响较小,判定程序瑕疵往往因时间的经过而困难重重。所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撤销须经过特定人的提出,限制了提出的时间,且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属于宣告无效。
随堂练习
简述股东大会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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