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所享有的支配权。由于股东在出资后,仍然保留了对公司财产的支配权,股权以最大限度实现着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是所有权。公司中存在着两个所有权,即双重所有权,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法人享有,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又为股东共有。
(二)社员权说
社员权是由德国的学者瑞纳德(Renaud)提出的,自1875年首倡以来已经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投资设立公司这一社团法人,因而成为其社团中的一员,基于其社员身份享有社员权利、承担社员义务。
(三)法律地位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是一种法律地位,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作为各种权力基础的法律地位,基于这种法律地位确认的权利就是股权的内容。日本一些学者认为由于股权性质上的差异,难以结合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性权利,所以,不能笼统地成为社员权,只能说是一种社员地位。(www.xing528.com)
(四)附条件债权
此学说认为,随着公司不断地发展,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日渐分离,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关心股息和红利,无心介入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不再受股东左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公司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证券化了的股东权已经成为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即共益权属于人格权,它并非附属于股东的根本性权利,因此不包括在股权之中。
(五)特殊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是一种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权利,并非单纯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亦非纯粹的所有权或债权。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股权乃是基于其地位与公司间所有之法律关系是也。股东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格权,乃一种特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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