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主要内容为:①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②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③资本或股份经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缴纳股款共有两种方式:一是一次性缴纳,即各认股人必须一次性按认购额缴纳全部股款,不得分期缴纳;二是分期缴纳,即各认股人可以分次缴纳股款而不必一次缴纳,但法律对认股人首次和每次缴纳的股款和全部股款交纳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④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
法定资本制的主要特点是资本或股份的一次性发行,因此,才有发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概念和区别。分期缴纳制度仍属法定资本制的一种形式,而不是授权资本制或折中资本制。几乎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所有大陆法国家,都允许股款的分期缴纳,只是要求首次缴纳的部分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对分期缴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法定资本制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它不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公司。(www.xing528.com)
从理论上讲,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有以下优点: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确定;有利于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使公司从设立开始就有足够资金担保债务履行;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安全性。但这一制度也因下述的弊端,而受到学者的批判:对于一些大型的股份公司,强制发行全部资本,因其数目巨大,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公司的成立;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千差万别,在设立之初并非都需要巨额资本,硬要全部发行,会导致某些公司资本的闲置和不应有的浪费;公司需要增资时,必须履行繁杂的程序,费时费钱,给公司增加额外负担。为此,大陆法系不少国家公司法逐渐放弃了以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吸收了英美法系公司法的做法,而改采用折中资本制,如德国、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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