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时效力
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这种认为只要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章程就生效了,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就已经生效了,这就忽视了公司章程的性质及其与公司成立的关系,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则,公司设立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不成立而公司章程却已经生效了,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如果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就意味着还未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未确定章程内容是否合法,公司章程已经发生效力了,这显然不正确。第二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该观点也存在一些问题,它忽视了公司章程内容的复杂性,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后的自治性规则,对内是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外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有效力,那么在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之间的关系就不受章程的约束,这样公司设立秩序就难以维护。
2.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
公司章程随着公司的终止而失效。根据《公司法》第81 条第10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据此可知,公司章程在公司结算清算时仍有效力。
(二)对人效力
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就是章程对何人产生约束力,何人可以享受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也就是公司章程有效的范围。
1.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股东有效,这里的股东不仅包括公司设立阶段的发起人、认股人,还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因为根据公司章程生效的时间,在设立阶段,公司章程中有关设立事项和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对发起人来说有效;在公司成立后,章程不仅对发起人有效;作为自治规则,还对公司、股东和其他管理人员均有效。所以,在公司成立后,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都是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投资者自愿加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就意味着对公司章程的承认,接受章程对其的约束。
2.对董事、监事、高管的效力
作为公司组成成员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肩负着公司日常运转的重任,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条显示了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此外,《公司法》中还有许多条款直接或间接体现了章程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中有许多都是对董事、监事、高管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且辅以法律责任督促这些人对公司章程的遵守,确保公司章程能够有效的贯彻实施。
3.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处理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按公司章程性质自治说的观点,认为虽然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基于共同意思而制定,但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就会扩大至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所有成员,或者是新加入的公司股东,相当于是一部公司自治法规的性质,所以,公司章程对公司当然有效。
随堂练习
1.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哪些?
2.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范围包括( )。
A.股东 B.董事、监事 C.高管 D.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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