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根据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事项,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违法将导致公司章程无效,进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中列举的一些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取决于章程制定者的意愿,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这些事项记载与否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但一旦记载于公司章程,便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该记载事项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的事项,公司法未作列举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制定者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是出资人将其共同意志形式化的体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在公司设立阶段,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指定,特别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由创立大会以决议的形式通过,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之一。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23条第3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一些学者认为,此处“股东”用法欠妥,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没有所谓的股东,有的只是发起人,此处条文中的“股东”应当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投资者,也就是发起人。(www.xing528.com)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公司章程制定的过程也不同。《公司法》第76条、第43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外的自治纲领,应随着公司的变化而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发展变化,就要适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1.修改的主体
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是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公司章程修改的主体则是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
2.特别决议事项
由于修改公司章程牵涉主体较多、利益较广,关系到公司经营治理的根本,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公司法》将修改章程规定为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3.变更登记
公司修改章程后需进行公司章程变更登记,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章程内容的合法稳定。因为在公司设立之时就将公司章程进行登记,对第三人来说是具有公信力的,如果公司章程变更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虽然经过了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而言是具有约束力的,但这种约束力并不自动延及第三人,而要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