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持鼓励态度,公司制度有了发展的机会。“我国公司立法率先从外商投资企业领域起步。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于1990年4月4日和2001年3月15日两次修订)实际上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外资领域的第一部公司立法。”
外资的引进和立法是一方面,股份制(公司制度)在我国的生根发芽才是核心的一面。早在1983年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就开始起草《公司法》,但是由于存在股份制“姓资姓社”之争等理论和实践的条件不成熟,1986年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由此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制定了《公司法草案》并于1992年12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经多次修改,终于在1993年12月29日获得人大审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www.xing528.com)
1993年《公司法》共11 章,230 条,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债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法律责任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后来在1999年和2004年进行过部分条文修订。因为是第一部《公司法》,加上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这部《公司法》的问题还是很多,如其中的内容和其他的法律发生冲突,引起适用性问题;公司法的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重安全、轻效率,对公司主体管制太多,不利经济发展等。由于1993年《公司法》本身就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更加明显,特别是在中国即将加入W TO 之际,公司法的修订更是急迫。前面两次修订都只是小范围的修修补补,并未有实质的进步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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