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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立法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又积极兴办工商业,建立了一批新的国有工商企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该辖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企业立法及相关规定

(一)我国企业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共产党建立政权为主线,我国企业立法的历史可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即着手兴办工业企业,管理各种类型的私营或合作型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令。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首先通过了《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其中规定,对于帝国主义开办的矿山、工厂要收归国有,但仍允许外国某些企业重新另订租借条约继续生产;对国内资本家及中小手工业者,则允许保留在旧业主手中而不实行国有。各类企业都要接受民主政府的管理。1932年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鼓励私人资本进行投资,自主经营工商业。之后,又颁布了《工商业登记规则》《矿山开采出租办法》等;1934年,又颁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规定企业由厂长负责,厂长下设工厂管理委员会,协助厂长工作。此外,对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有规定。相应的一些条例、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有规定。

第二阶段,解放战争时期,边区及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发展工业经济的法令和法规,并确立了没收国民党各级政府开办的企业以及大官僚开办的企业,保护一般民族工商业的政策。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对外宣布了中央政府的政策:“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凡属私人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一律保护,不受侵犯。”到1949年底,人民政府共没收了官僚买办企业2858家,奠定了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基础。

第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又积极兴办工商业,建立了一批新的国有工商企业。同时,在一段时间内,发展、改造民族工商业,发展集体企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确立各类企业的地位及与政府的关系,尤其是管理好国营企业,在1979年以前国家曾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等,多达170件,如:195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4年颁布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7年《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关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几项规定》。此外,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发布了《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即“工业七十条”),成为一部重要的企业管理文件,在当时的条件下,事实上起到了一部工业企业基本法规的作用。

第四阶段,1978年以后,我国实现了党的工作重点向经济建设方面的战略性重点转移,同时,全面的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进行,农村的改革自然包容了乡镇企业的发展,而城市的改革完全以企业改革为中心进行。这期间为了引导改革的方向,保障每一步改革措施的实施,巩固改革成果,国家制定颁布了大量的以企业改革为中心内容的经济法规。1988年,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正式颁布并实施,这是企业立法的一座重要里程碑。1992年,国家又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此外,为指导、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股份化改革,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法规。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我国颁布了《合伙企业法》;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我国企业法的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企业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企业法的重要渊源。《宪法》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各种经济成分及组织形式的基本原则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我国企业法重要的渊源。

2.法律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并没有专门的商法典。在法律层面上,企业立法的渊源主要体现在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在调整规范基本经济关系中关于企业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关于企业的规定;另一部分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立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www.xing528.com)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调整有关企业问题的规范性规定。行政法规数量较大,作用突出,是我国企业法的重要渊源,如《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该辖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该辖区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企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随堂练习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企业法的渊源?(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地方政府规章 D.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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