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企业制度是当今资本主义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国家对在本国及本地区的投资一般采取鼓励态度,限制企业开办及经营规模的规定越来越少,国家对企业投资的态度可描述为“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征税,你倒闭我同情,你违法我处罚”。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强调法制,企业立法透明度高,政策性调节的成分较少。
(一)美国的企业立法
美国法属英美法系,但与英国不同,美国的立法权是在州与联邦之间分权进行的,关于企业的立法权依联邦宪法由各州行使,即各州独立制定本州的公司法、合伙法及独资企业立法,但公司证券交易、发行及企业破产的法律则由联邦政府制定。1950年,美律师协会曾制定了《标准公司法》,供各州采用。《标准公司法》现已被大多数州采用,一些州在采用时还做了修改。各州对公司法、合伙法的规定有差异,为了吸引资金,各州立法在方便投资者方面竞相采取灵活规定。
(二)英国的企业立法
英国法律以判例法为主,但自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来,英国议会也制定一些成文法。1856年英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几经修改于1908年制定统一公司条例;1929年重新制定公司法,1945年颁布了新的公司法;1985年、1989年重新修订公司法。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英国的公司法中包括重整程序及证券的发行管理。在英国,合伙关系由1890年通过的合伙法和1907年通过的有限合伙法予以规定。
(三)法国的企业立法(www.xing528.com)
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商法》的国家,是典型的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中包括了商事主体,即商自然人、商事合伙和商事公司,合伙以及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关系均在商法中规定。对于商法不完善的部分通过单行法予以规定和补充。1966年法国制定了新的内容详尽的《公司法》,规定了各种公司形式。该公司法以内容详尽、结构严谨而闻名于世,为其他国家的公司法树立了榜样。
(四)德国的企业立法
两德统一后,联邦德国的体制延伸到原民主德国领域,统一后德国的法律体制仍是原联邦德国的体制。1861年德国制定《商法典》,1897年又制定了新的《商法典》,其中对商事公司、隐名合伙都做了规定。1892年德国颁布《有限责任公司法》,1965年制定新的《股份法》。德国立法中“职工参与制”的规定对其他国家的公司立法有着重要影响。
(五)日本的企业立法
日本的企业立法原受德国立法影响较大,二战后企业方面的立法又受美国立法的影响较大。日本于1890年颁布了商法典,1899年做较大修改。1938年日本颁布有限公司法。1950年以后对商法典中的股份公司的规定连续修改,对有限公司法也做了较大修改。日本有较多的中小型企业,关于扶持中小型企业产业政策性立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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