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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治理:网络食品经营者准入与科技手段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应严格审核网络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食品经营者的准入资质;二是善用科技手段进行治理。

市场治理:网络食品经营者准入与科技手段

1.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及考核体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网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方面要提高认识,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切实增强维护网络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扎实履行好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义务。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缺乏网络食品基本专业知识,要强化入网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专业知识、行业自律性约束意识,同时搭建平台,为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互助互促的动态交流机会。要完善网络食品经营者考核机制,对其进行月度、季度、年度化的常态考核,运用卫生、安全、质量、消费者评价等多个硬性指标加以考察。

2.发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参与监管作用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网络食品的第一道审查门槛,其角色非常重要,应积极发挥其参与监管的作用,具体如下。一是严格准入条件。在市场准入机制方面,网络交易平台应严格审核网络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食品经营者的准入资质;二是善用科技手段进行治理。例如,在网络食品检验检测方面,可规范建立“一品一码”检验体系,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网络食品全程信息可跟踪、可回溯,设立常规检验指标,重点关注事态多发领域;三是严格责任制度。在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综合评价入网的食品经营者在网期间的信用等级情况,与食品退出经营者签订担责协议,并留存经营者3—5年的有效联系信息,保留日后食品事故追偿权。在涉及网络食品安全纠纷处理时请专业人士入场,为涉事食品提供免费鉴定、分析,同时探索该机制与司法机关认定、执行程序的衔接,让纠纷结果获得司法认可,确保其法律执行效力。

3.建立媒体报道内容合规审查机制(www.xing528.com)

在食品安全领域,提倡媒体基于事实的理性分析和深层次报道,充分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但是网络新闻媒体传播范围广,受众群体庞杂,考虑到食品安全报道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应进一步加强对媒体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职业素养、工作态度等方面的人文教育培养,强调报道的公正性、客观性与有效性。

在实践层面上,加大对涉及网络食品领域专业报道的编辑审核力度,由第三方社会组织给出评论性意见,未通过者不得发表;对于线上线下已经见诸报端的歪曲报道,需要及时澄清,严控舆情,由第三方社会组织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提出整治建议,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对参与出版、发行、转载等行为的媒体机构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落实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加强消费者的网络食品安全教育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提升,将极大促进网络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因此,应加强消费者的网络食品安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育层面,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定期举行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网络食品公益讲座,并将网络食品通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范围和劳动者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在社会应用层面,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编制、出版网络食品质量安全指南,面向广大消费者免费发放,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为消费者起诉网络食品经营者、交易平台提供全程协助,必要时由律师、检察院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在舆情引导层面,运用媒体力量提升公众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聚焦社区群众,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与互联网+等新型载体,丰富传播形式,增强大众传媒的食品安全知识传播效果;同时发挥网络大V的正向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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